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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物換物型別的合同裡,其中一方應當交付的標的物是違法的,一方的合法,應該怎麼處理?

作者:由 律師帥克 發表于 攝影時間:2022-08-31

在以物換物型別的合同裡,其中一方應當交付的標的物是違法的,一方的合法,應該怎麼處理?律師帥克2022-08-31 15:59:41

比如一道題目說的是甲用一件藝術品換乙的一個房屋,房屋交付且登記後,還沒交付藝術品,在交付藝術品之前鑑定發現這件藝術品是文物不得交易。

那麼是整個合同無效,還是隻是關於藝術品交易部分的無效?如果是後者,認為藝術品交易和房屋交易是互不影響的,從而認定部分有效部分無效的話,那在房屋交易的合同裡面豈不是就沒有規定甲的義務了?乙不是連房屋都要不回來而只能就無效條款請求甲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與認定合同全部無效相比,是不是更不利於對乙的救濟?(不知道分析得對不對)

所以在這種情況下我國法律是規定全部無效還是部分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