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賈霆律師:對雲南高院再審李昌奎案的思考

作者:由 獨賞雨雪紛飛 發表于 繪畫時間:2021-08-15

賈霆律師:對雲南高院再審李昌奎案的思考

作者:賈霆

賈霆律師:對雲南高院再審李昌奎案的思考

導讀:

我首先對雲南高院知錯能改的態度表示讚賞,也同廣大網友一樣,為正義的力量戰勝了謬誤而倍感歡欣和鼓舞!

全文約2510字,預計閱讀需要5分鐘。

正文:

賈霆律師:對雲南高院再審李昌奎案的思考

據云南網報道: 雲南省高階人民法院今日中午向李昌奎案件被害人家屬送達了作出的再審決定書,對該案決定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本案正式開始進入了再審程式。

該報道還說:雲南高院的再審理由是“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廷禮、陳禮金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訴。本院及時對案件進行了審查。審查期間,雲南省人民檢察院向本院提出檢察建議,認為本院對原審被告人李昌奎的量刑偏輕,應當予以再審。經審查,本院院長認為,該案有必要另行組成合議庭予以再審,並於2011年7月10日提交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本案依照審判監督程式進行再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三項)、第二百零五條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百零二條、三百零四條的規定,決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再審。本院在再審期間不停止原判決的執行。”

作為對雲南高院原二審判決的強烈批判者(見本人發表在《中顧法律網》、《法邦網》、《華律網》、《天涯論壇》等知名網站的文章《雲南高院要樹立什麼樣的“標杆” ——對昭通李昌奎殺人案判決的詰問》),我首先對雲南高院知錯能改的態度表示讚賞,也同廣大網友一樣,為正義的力量戰勝了謬誤而倍感歡欣和鼓舞!然而,作為法律職業人,筆者難改較真的習慣,對雲南高院這次釋出的再審決定(網路報道版本),認為仍然不符合法律(至少是程式法)的精神。

其一,就這個案子而言,不需法律專業人員,更不必具有一個省級高階人民法院院長的水平,作為一個沒有任何法律知識的普通民眾,一看雲南高院原來作出的判決便不難作出是一個錯誤得離譜的判決的判斷!全國人民都知道了這個案件的判決結果,2011年7月6日,雲南高院的副院長田成有還公開回應媒體質疑,難道作為雲南高院的一把手的許院長就對這個判決一無所知嗎?如果許大院長的回答是不知道,那麼我想問一下,如此轟動全國的一個殺人大案你尚且不知道,那麼雲南的老百姓怎麼期望你去發現其它普通案件的錯誤?作為該院的首席大法官,你平時都在忙什麼?如果你回答是知道,那麼我也要問一下:既然你已經知道了這個錯誤的判決,為什麼不履行法律賦予你的神聖職責依法主動提起再審程式而非要等到舉國討伐、當事人提出申訴、檢察院提出檢察建議之後才決定再審呢?法諺有云:“遲來的正義是非正義”,你不覺得你之前的行為是失職嗎?

其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一款規定,只有在本院院長髮現原判決“

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

”時,才可以提交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是否啟動再審程式。而媒體報道的本案中的再審決定卻對原審判決是否有錯誤、是認定事實的錯誤還是適用法律的錯誤隻字未提,那麼請問許大院長,你將本案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的理由是什麼?你憑什麼得出“該案有必要另行組成合議庭予以再審”的結論?如果原審判決沒有錯誤,那還有必要另行組成合議庭予以再審嗎?如果原審判決確有錯誤,那麼,貴院製作的再審決定書為什麼不承認錯誤?

其三,據媒體此前的報道,雲南高院審理本案的原審判長趙林曾信誓旦旦地向媒體表示:這個案子的判決結果(對李昌奎免死)不是哪一個法官個人的決定,而是高院27名審委會委員集體討論的結果。那麼,請問許大院長:這27審委會委員中是否包括你本人?如果不包括,那麼這27名審委會委員討論本案時,作為該院首席大法官(當然的審委會委員)你幹什麼去了?如果你也是參與投票的27名審委會委員之一,那麼,你是如何發現這個判決確有錯誤的?是自己的良心發現還是迫於社會輿論的壓力?

其四,貴院的再審決定書裡說“要另行組成合議庭再審”。那麼,請問許大院長:既然案件已經經過了貴院審委會研究並作出了決定,貴院再另行組成的合議庭的權利難道比貴院審委會的權利還要大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法院組織法》的相關規定,對本院審判委員會作出的決定,合議庭必須執行。那麼,貴院另行組成的合議庭可以超越法律賦予它的職權嗎?

其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合議庭開庭審理並且評議後,……對於疑難、複雜、重大的案件,合議庭認為難以作出決定的,由合議庭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那麼,請問許大院長:鑑於本案的案情極其重大,所造成的社會影響空前惡劣,貴院另行組成的合議庭對本案再審後是否還要報審委會進行研究?貴院的審委會之前已經對案件的裁判作出了表態,那麼,如果新的合議庭再次呈報,審委會將如何應對?

其六,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再審時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原承辦法官應當迴避,貴院確實遵守了這個原則,決定“另行組成合議庭”。 那麼,請問許大院長:按照這個法律原則,參與過原審裁判的審判委員會是否也應該集體迴避?如果不予迴避,是否符合法律制訂“迴避原則”的初衷?如果集體迴避,那麼,合議庭將向哪一級的審判委員會進行彙報?

綜合以上問題,我認為雲南高院在審理李昌奎強姦、殺人案的過程中,從院長到承辦法官都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實事求是”是我黨革命成功的三大法寶,“違法必究”更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重要基石,聖人云:“知恥而後勇”,又云:“知過能改,善莫大焉”。雲南高院現在已經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筆者善意地推測本案的原審判決是一個理念錯誤而不是枉法裁判),問題的關鍵在於如何面對這個錯誤?

賈霆律師:對雲南高院再審李昌奎案的思考

筆者認為,首先該院要有承認錯誤的勇氣。如果我是該院院長,我會馬上召開一個新聞釋出會,向全國民眾承認自己的錯誤,更重要的是,要向本案的被害人家屬承認錯誤並真誠的道歉!眾所周知的河南趙作海案件發生後,河南高院院長張立勇不是曾經這樣做過嗎?

其次,鑑於本案的特殊性,再審工作實際上已不宜由雲南高院來審理:理由之一是改院的做法已經讓社會公眾喪失了對它的信任;之二是應當迴避的人員太多(全體審判委員會委員和原合議庭成員),組成新的合議庭後也無法將案件呈報。如果我是該院院長,我會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將本案上報到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司法機關提審或者另行指定其他地方的高院進行再審。

(本文曾經被《人民網》、《中顧網》、《法邦網》、《天涯論壇》等知名網站轉載,且《法邦網》曾就此案對作者進行專題訪談)

賈霆簡介:

賈霆,著名刑辯律師,北京霆盛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

辯護和代理過的重大刑事案件有:

“北京劉某殺妻案”

“戴避孕套不算強姦案”

“萊蕪市中級法院副院長貪汙受賄案”

“作家劉永彪搶劫殺人案”

標簽: 再審  合議庭  高院  判決  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