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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談離婚糾紛中關於“錢”的問題

作者:由 常盛律師團 發表于 歷史時間:2020-02-24

在離婚糾紛中,主要有三大問題,第一個問題就是婚是否能離掉,第二、三個問題則是由第一個問題延伸出來的,分別是孩子的撫養權如何處理、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

在離婚糾紛中的財產問題還是比較複雜的。下面我們重點來看一下關於離婚糾紛中的財產問題。

1、問:財產分割問題那麼複雜,能不能我們自己協商。

答:可以的。離婚可以透過協議離婚的方式、或者透過離婚訴訟的方式。當你選擇協議離婚時,雙方可以就夫妻的共同財產進行自行協商,《離婚協議》生效後,雙方受到協議的約束,雙方有義務按照協議執行。另,透過離婚訴訟的方式時,雙方到訴訟階段亦可對財產進行協商分割。只要對財產的協商沒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亦沒有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法院對雙方就財產分配的部分會予以支援。

2、問:婚前財產能夠分割嗎?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對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採取共同所有制,一般是以結婚時間為界點來判斷一項財產是否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結婚前所得財產為婚前個人財產,結婚後所得財產則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說個人的婚前財產是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問:那需要什麼條件、或者年限就能夠分割這部分個人婚前的財產?

答:除非夫妻雙方作特殊約定,個人婚前財產不管經過多少年限仍屬於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1993年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的一項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在2001年,新的司法解析出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明確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問:那夫妻共同財產怎麼界定?

答:①2001年《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②2017年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③2017年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二條規定: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智慧財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因為社會是複雜而又不斷在發展變化的,法律無法窮盡實踐中可能,所以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界定問題上,會不斷透過法律修正法律或司法解釋的方式來完善。

5、婚姻關係存續時期,有哪些財產會認定為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

答: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

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注:第一款為“一方婚前的個人財產”)

②根據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第14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前款所稱的年平均值是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70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換句話說:結婚前參軍年限部分的這些費用屬於個人。

③涉及分割買斷工齡款的,目前婚姻法以及相關的司法解釋對買斷工齡款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作出規定。目前爭議還是比較大,但小編認為也可按軍人所得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的規定予以處理。

④夫妻雙方對依法律規定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財產,特殊約定為一方個人財產的,應按雙方約定認定為個人財產。雙方約定為按特殊份額共有的,也依約定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