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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房子的分割問題

作者:由 張愛君律師 發表于 體育時間:2021-11-27

按份分割之【案例 9】

案件事實:王某、黃某婚後未生育子女。2008年3月20日,雙方登記離婚,並簽訂《離婚協議書》,約定:兩人因感情不和,經協商自願離婚,對財產分割達成協議。位於武昌區***房產一套雙方各自享有一半份額,如有償轉讓需經另一方同意,同時,所得房款雙方各自分得一半。離婚後,雙方均未離家。2009年,王某與黃某登記復婚,復婚後未添置夫妻共同財產,亦未對黃某名下的房屋再次進行約定。

解讀:因原被告雙方第一次離婚時就房產分割進行了事先約定,再婚後並未就份額髮生任何改變,以按份共有(平均分割)進行房產分割。

裁判觀點:對王某主張的請求確認其享有登記在黃某名下案涉房屋所有權的訴訟請求,因該房屋在2008年3月20日雙方登記離婚時已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了分割,雙方對該房屋各享有50%的所有權。雙方復婚後未對該房屋權屬重新約定,故該房屋在雙方離婚後至復婚至今均屬於雙方按份共有,即王某、黃某各享有該房屋50%的所有權。

標簽: 雙方  黃某  離婚  房屋  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