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當前的位置:首頁 > 歷史

試用期工資低於轉正以後工資的80%,且晚三個月入職的新同事同崗位的試用期工資比我高,是否侵犯權益?

作者:由 倚樓聽風雨 發表于 歷史時間:2021-11-21

先說第一個,50%是不合理的,因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然後第二個,相同的崗位不同的薪資很正常,因為即使是相同的崗位也有薪資範圍,為什麼面試的時候要跟面試官談薪?這就是差異的由來,至於不用的招聘網站不同的釋出薪資,是每個網站同崗位的平均薪資不同,所以釋出的時候也會有不同,最後之所以按照2010給你計算三薪,那是因為你們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2010,有的企業為了節約成本會按照這個標準給你們計算三薪

標簽: 薪資  崗位  2010  三薪  最低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