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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書省負責什麼工作呢?

作者:由 崔小芬 發表于 歷史時間:2014-05-07

個朝的中書省的功能和地位是不一樣的。

魏晉

中書省的組織,歷代均有變化。自魏晉至隋初,以監、令各一人為其長官。後隋又廢監,置令兩人。唐承隋制,中書令曾改稱為右相、內史令、紫微令等,均不久即復舊稱。監、令之下,有中書侍郎(魏晉時也有單稱中書省的組織,歷代均有變化。自魏晉至隋初,以監、令各一人為其長官。後隋又廢監,置令兩人。唐承隋制,中書令曾改稱為右相、內史令、紫微令等,均不久即復舊稱。監、令之下,有中書侍郎(魏晉時也有單稱

中書省印章

郎或通事郎的;晉宋以後,概稱侍郎),為中書監、令之副,它與監、令的職責都是答覆皇帝的諮詢,負責起草詔敕及閱讀臣下的表章。自晉至隋初,侍郎員額四人,後改為二人,唐因之。侍郎之下,有中書舍人,初稱中書通事舍人,後去通事之名。中書舍人初掌呈進章奏,後掌撰作詔誥及受皇帝委任出使,宣旨勞問,受納訴訟。其員額歷代不同,唐時置六人。中書舍人之下,復有通事舍人(一度改稱通事謁者)若干人,掌朝見引納,殿庭通奏。此外,又有右補闕、右拾遺,掌諫諍,唐代所置;起居舍人,掌修起居注,隋代所置。

中書省最重要的職權是撰作詔令文書。魏晉之初,監、令、侍郎多親自起草,如曹魏時劉放為中書監,善為書檄,三祖(魏武、魏文、魏明)詔命多出自劉放。西晉張華為中書令,當時詔誥皆張華草定。其後,擔任監、令的高門士族,崇尚清談,厭親細務,起草詔誥文書,多委之於舍人,於是機要之權逐漸下移。南朝時,草擬詔誥成為中書舍人的專職,其時皇帝為了便於驅使,多以低階士族或寒人充任舍人,“入直閣內,出宣詔命,凡有陳奏,皆舍人持入”,這樣,他們就有機會參預決策。南齊永明(483~493)中,中書通事舍人權傾天下。梁武帝信任周舍、朱異,兩人先後任中書舍人,專掌機密,雖官位多次升轉,但不離舍人之職。陳時,“國之政事並由中書省。省有中書舍人五人”,“分掌二十一局事,各當尚書諸曹,併為上司,總國內機要,而尚書唯聽受而已”,形成中書舍人專政的局面,監、令、侍郎反而成為虛位。這種情況在陳亡以後才有所改變。北朝的中書監、令仍然掌握詔命起草權,如北魏高允、高閭均以能文為中書監、令,詔令書檄,多出其手;北齊邢邵、魏收亦曾為中書監、令,親作詔誥,與南朝由舍人起草詔誥的情況不同。隋代內史令與門下省的納言、尚書省的僕射併為宰相之任,地位尊崇。下置內史舍人(即中書舍人)八員,專掌詔誥。唐朝也沿襲隋代,置中書舍人六員,以撰作詔製為其主要職責,又分押尚書六部,佐宰相判案。故舍人之職在唐代頗為顯赫。

中書令在唐朝前期與侍中、僕射同為真宰相。宰相集議朝政的政事堂,初設於門下省,高宗死後,移至中書省。此後,中書令執政事之筆,有出令之權,遂居宰相之首。其以同中書門下三品及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為宰相者,多以中書侍郎、門下侍郎為本官。至唐中葉以後,勢力強大的藩鎮和勳高望重的武臣常被加尚書僕射、中書令、侍中等官銜,以示榮寵。於是,中書令也逐漸成為虛銜。與此同時,以他官掌詔命敕策的制度也發展起來,翰林學士逐漸成為重要詔令的起草者,中書舍人的職權漸被侵奪,只能草擬一些例行敕書,變得無足輕重。所以中書省到了唐代後期也大權旁落。

隋唐

隋代因避諱改為“內史省”或“內書省”,唐代先後曾改稱西臺、鳳閣、紫薇省,旋復舊稱。在唐代,中書省、門下省和尚書省同為中央行政總彙,由中書省決策,透過門下省稽核,經皇帝御批,然後交尚書省執行,故實任宰相者稱“同中書門下平章事”。中書省長官在魏晉為中書監及中書令,隋代廢監,僅存中書令一職。唐在中書令之下設有中書侍郎、中書舍人,皆為要職。宋代雖設尚書、門下、中書三省,而中書省之權特重。《宋史·職官志》說:“宰相不專任三省長官,尚書、門下並列於外,又別置中書禁中,是為政事堂。與樞密院對掌大政。”宋代中書省之職是“掌進擬庶務,宣奉命令、行臺諫章疏,群臣奏請興創改革及任命省、臺、寺、監、侍從、知州軍、通判等官員。”中書省掌握行政大權,它與掌管軍事大權的樞密院,合稱“二府”。元代以中書省總領百官,與樞密院,御史臺分掌政、軍、監察三權。門下、尚書兩省皆廢,故中書省較前代尤為重要。地方行政一部分亦由中書省掌握。邊遠地區,設十一個行中書省分割槽統轄。明初沿用,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廢中書省,由皇帝直接統領六部,並規定此後朝廷不得再立丞相,中央集權得到進一步加強,明永樂帝時設內閣,機要之任開始歸“內閣”。此後即無中書省這一機構。

元朝

中統元年(1260)忽必烈即位後﹐始採用中原官制﹐設立中書省以總理全國政務﹐為最高行政機構。其設官沿襲金尚書省之制﹐長官中書令由皇太子兼任﹐未立皇太子時則缺。實際長官為右丞相﹑左丞相(元制尚右﹐故右在左上)﹐各一員﹐或僅置右丞相﹐總領省事﹐統率百司。平章政事四員﹐為丞相之副貳﹔右丞﹑左丞各一員﹐參知政事兩員﹐為執政官﹔統稱為宰執。又置參議中書省事四員﹐掌左司﹑右司文牘﹐參決軍國重事。左司﹑右司﹐各置郎中﹑員外郎﹑都事等官。中書省領六部。中統元年初置左三部(吏﹑戶﹑禮)﹑右三部(兵﹑刑﹑工)﹐至元元年(1264)分為吏禮﹑戶﹑兵刑﹑工四部﹐七年始分立六部。在統一全國過程中﹐各地區相繼分立行中書省﹐總隸於中書省﹔山東﹑山西﹑河北及內蒙古部分地區﹐則由中書省直轄﹐稱為”腹裡”﹐即內地的意思。至元七年至八年﹐二十四年至二十九年﹐至大二年(1309)至四年三次設立尚書省分理財賦﹐亦置丞相及平章﹑右丞﹑左丞﹑參政等宰執官。在這期間﹐行政權實際上歸尚書省﹐各行中書省亦相應改為行尚書省。尚書省罷﹐權力復歸中書省。

明朝

明初沿襲元制﹐置中書省總理全國政務﹐領轄六部﹐職權甚重。洪武十三年(1380)﹐明太祖朱元璋殺丞相胡惟庸﹐乘機廢中書省﹐以六部分掌庶政﹐直接受命於皇帝﹐中央集權空前加強(見胡惟庸案)。清朝有中書科,但不具備中書省地位,僅具有監察職能。

清朝

廢止

標簽: 中書省  中書  舍人  中書令  侍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