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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法與槍兵

作者:由 大眼娃仔 發表于 遊戲時間:2022-08-24

古羅馬戰士需要自帶裝備。出身於平民的農夫叫做“槍兵”,類似於“帝國時代”裡的“長戟兵”,就是拿著一根標槍,還是變賣家當才換來的;貴族戰士叫做“殿兵”,武器是重標槍、大盾和高盧長劍。

這些東西,沒錢你是絕對弄不來的。

沒錢,就只能當槍兵。

槍兵的職責,是在第一線當靶子,擾亂敵人隊形,被殺;殿兵的職責,是躲在槍兵後面擊潰敵人,殺完人再搶劫。

槍兵沒有戰功,意味著沒搶到錢、土地和奴隸,只好回家繼續種地。很多平民揹負著發財的夢想走向戰場,回來的時候卻背了一屁股債。羅馬債主顯然不夠厚道,完全沒有意識到平民戰士除了沒發財外,最起碼給羅馬軍隊捧了人場,他們將債務平民,當然也是戰士變賣為奴隸,甚至賣到外邦(這個場景在雅典“六一農”中依稀曾見)。

平民很憤怒,比憤怒更駭人的是這些平民都是真刀真槍在戰場上拼過命的,結果是很多平民選擇了與債主同歸於盡。

這很不利於社會穩定,可以斷定。

公元前494年,當時古羅馬的頭—一執政官叫做塞維利烏斯,他頒佈了一個法令:禁止債主扣押平民戰士為奴隸,也不準佔有他們的土地。雖然塞維利烏斯沒有廢除平民戰士債務,但這個命令真執行下來,估計沒什麼人會還債了。

大家心知肚明,歷任執政官對此都不是很認真,不過,起碼在名義上沒有人敢不承認這個法令,也算是給平民戰士一個精神鼓勵獎。

公元前4世紀中期,羅馬共和國開始與迦太基死硫,但就在戰時,羅馬新任執政官克勞狄烏斯居然公開拒絕執行這個法令。公民戰士憤怒了—一我拼命來打仗,你卻在背後黑人,名義上的東西你都不想認賬。

不幹了,大家集體辭職,準備離開羅馬。

後果很嚴重,迦太基人的馬隊就在羅馬城邊上,沒有槍兵擾亂敵人,殿兵也不可能單獨作戰。

面對威脅,古羅馬貴族向平民低頭。本來,生存才是最大的法律,也是更大的社會契約。

元老院終於公佈了一項法律:“除犯有罪行等待交付罰款者外,不得拘留任何人或施以鐐鑄枷鎖;債務人應以物品而不是以人作為借款之抵押品。”

公元前451年,保民官創立了《十二表法》,規定不得以債務為由將士兵淪為奴隸。

我們說過,羅馬執政官很忙,天天在外面搶劫,顯然沒有工夫聽貴族聒噪。《十二表法》給了執政官啟迪,有什麼事情,就按法律辦,世界法律的鼻祖—一羅馬法誕生了。

這是一種內聚傳統,在羅馬此後的領土擴張中,統治者必須按照法律統治各行省,就如同古羅馬鐵騎軍規。

無論從哪個角度,羅馬法律對後世金融體制形成都是至關重要的,今天,包括我們中國在內的法律都屬於羅馬法系。沒有羅馬法系,就沒有歐洲後世的經濟繁榮,更不會出現銀行、股票、有限責任等一系列決定性事件。

因為,羅馬法確定了兩個經濟程序中最關鍵的概念:“財產私有”和“權責對等”,這兩個概念是當代金融的靈魂。

此時,羅馬處於奴隸社會,所謂私有財產、自由權也就是針對個把奴隸主,至於奴隸,他們本身就是財產,如何會有財產權?

古代人類有很多法律,不是每一個法律都能流傳至今。羅馬法得以流傳,絕不是因為條款合理,這些法律相當的野蠻,大部分是原始社會流傳下來的習慣,如債權人可以瓜分債務人軀體和土地(平民戰士除外)。

而是因為自羅馬法起,法律才有了獨立精神:法律必須有一個公平的程式,不經審判,不得定人罪責;要獲得某種特定的結果,便必須有某種特定的行為,一經法庭確認,就是必須執行的法定權責。

所以,法律才如此神聖!

標簽: 平民  槍兵  法律  戰士  羅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