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緩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減期為25年,為什麼規定是25年?25年這個數字有什麼考量標準嗎?
作者:由 smart 發表于 遊戲時間:2018-03-30
題主自己也說了,是有重大立功表現。如果沒有重大立功表現,就是正常的度過二年緩刑期間,那麼將從期滿之日從死緩減刑為無期徒刑。並不是說為了簡化程式。無期徒刑和25年的區別在於25年是有期徒刑,也就是說比無期輕。20年是數罪併罰的情況下的一個檔,即各罪的總刑期不超過35年的,最多判20年。至於說這些數字的來源。。這是歷史遺留問題了
正常情況下是先減到無期徒刑再由無期徒刑減到25年,跳級了。
根據我國刑法典第78條的規定,減刑的限度為: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1/2;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13年;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典第50條第2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
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25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20年。
我用安生的那句話說:不要問我這麼哲學性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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