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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理清關聯方關係的認定(上-準則篇)

作者:由 不曾逝去的情懷 發表于 舞蹈時間:2022-02-18

關於關聯方關係的認定,在實務中基本上都會碰到。可能有的業內朋友對關聯方關係的認定,還是有些模糊。今天情懷就為您全面理清這個問題。

全文是從會計準則的規定和監管機構的規定兩方面來寫的。寫了一半後,情懷看了一下,文章又會長得令人髮指。

一文理清關聯方關係的認定(上-準則篇)

所以情懷打算還是拆成若干篇算了。今天就只寫會計準則方面的規定,作為上篇。

PART 1

關聯方的定義

準則中明確: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或兩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構成關聯方。

也就是說,構成關聯方關係的共有九種,一方對另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有重大影響這三種,以及兩方同受控制、兩方同受共同控制、兩方同受重大影響、一方受控制另一方受共同控制、一方受控制另一方受重大影響、一方受共同控制另一方受重大影響這六種補充情形。

PART 2

準則規範性檔案

目前準則相關檔案涉及關聯方關係認定的包括《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以及《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 13 號》

PART 3

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

關聯方披露準則規定,下列各方構成企業的關聯方(具體關係型別,情懷在後面進行了標註):

(一) 該企業的母公司(控制關係)。

(二) 該企業的子公司(控制關係)。

(三) 與該企業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業(同受控制關係)。

(四) 對該企業實施共同控制的投資方(共同控制關係)。

(五) 對該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投資方(重大影響關係)。

(六) 該企業的合營企業(共同控制關係)。

(七)該企業的聯營企業(重大影響關係)。

(八)該企業的主要投資者個人及與其關係密切的家庭成員(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關係)。

主要投資者個人,是指能夠控制、共同控制一個企業或者對一個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個人投資者。

(九)該企業或其母公司的關鍵管理人員及與其關係密切的家庭成員(實際行使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響的個人)。

關鍵管理人員,是指有權力並負責計劃、指揮和控制企業活動的人員。與主要投資者個人或關鍵管理人員關係密切的家庭成員,是指在處理與企業的交易時可能影響該個人或受該個人影響的家庭成員。

(十)該企業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係密切的家庭成員控制、共同控制或

施加重大影響的其他企業(同受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響)。

一文理清關聯方關係的認定(上-準則篇)

真夠多的,已經暈了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準則以上對關聯方關係進行了舉例,但並不意味著不在上述範圍的關係就不是關聯方關係。在實務判斷中,還是要結合實際情況,判斷其是否屬於準則規定的九種關聯方情形之一。

PART 4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 13 號的規定

解釋第 13 號首先明確了兩點。

第一、除第 36 號準則第五條和第六條規定外,兩方或兩方以上同受一方重大影響的,不構成關聯方。

第二、第 36 號準則中所指的聯營企業包括聯營企業及其子公司,合營企業包括合營企業及其子公司。

第一點解讀:

上面的第(一)條中,說明兩方或兩方以上同受一方重大影響的,不構成關聯方,情懷覺得略有些費解。

一文理清關聯方關係的認定(上-準則篇)

首先,準則第五條和第六條,應該是指準則中明確不構成關聯方關係的兩個條款(也有官方解釋為上述準則列舉的第(五)種和第(六)種關聯方情形,但這更令人費解)。所以這句話並沒有排除同受重大影響可以不被認定為關聯方的情形。

那麼,上述準則中列舉的十種關聯方情形中,第(十)條就有可能這一規定相互矛盾了。

我們把這一條款針對性地修改一下,剔除無關說明的因素,可以明顯感覺到這一條列舉的關聯方關係,應該包括同受重大影響。大家看看修改後的條款如下。

對該企業有重大影響的主要投資者個人施加重大影響的其他企業(同受這一主要投資者個人的重大影響)。

所以情懷只能這樣理解,除了第十條這條涉及的同受重大影響關係,其他同受重大影響不構成關聯方。

一文理清關聯方關係的認定(上-準則篇)

第二點解讀

上面的第(二)條明確了一個向下穿透的原則,這個原則情懷大致總結即為“關聯方的控制關係在關聯方認定中可以向下傳導,身份不變”。

即聯營企業的子公司(聯營企業與其子公司存在控制關係)視同聯營企業關係,合營企業的子公司(合營企業與其子公司存在控制關係)視同合營企業。

但如果不是控制關係的,而是重大影響關係,則不能視同身份不變而向下傳導,如A公司有一個聯營企業B,A對B有重大影響。B有一個聯營企業C,B對C有重大影響。則最後不能認定為A對C有重大影響。

如果是共同控制關係呢?雖然準則沒有明確,情懷傾向認為是可以向下傳導的。即一個企業,其合營企業的合營企業(共同控制關係),也視同為其的合營企業。

一文理清關聯方關係的認定(上-準則篇)

三、準則解釋第 13 號在準則的基礎上,補充了兩種關聯方關係,分別如下:

(一)企業與其所屬企業集團的其他成員單位(包括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合營企業或聯營企業(一方受控制,另一方受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

(二)企業的合營企業,與企業的其他合營企業或聯營企業(一方受共同控制,另一方受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

同樣,情懷也為您標註了補充的這兩種關聯方關係的型別。夠體貼吧。

作者系原國內TOP3會計師事務所技術部高階經理,資深會計審計專家。後續將一直為您帶來高質量的會計、審計方面的專業文章和問答互動。歡迎關注他的知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