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分開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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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五編第四章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第四項“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很多人望文生義,對“分居”就出現了誤解:
夫妻兩人分床睡,那就是分居;
不論什麼原因,兩人分開居住就是分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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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當然不是那麼簡單,法律意義上的分居,
是指夫妻間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義務,包括:
停止夫妻間的性生活,在經濟上不再往來,
生活上不再互相關心、不進行互相扶助等。
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的,可以認為夫妻關係已經名存實亡,婚姻繼續存在已實無必要。
準確來說,滿足分居必須符合三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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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要用事實證據證明兩人不在同一處居住生活,即不履行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
如果一方聲稱“雙方並不在同一間房生活”,可卻共處在同一個屋簷下,則不宜認定為分居。
若一方以其在外居住的租賃合同舉證自己與對方分開居住,不能證明夫妻已經不再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在司法實踐中不宜直接認定為分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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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分居的原因是感情不和。
夫妻一方因學業、工作或其他原因而導致不在同一城市甚至同一國度生活的情形比較普遍。
若不能有效證明分居的原因系感情不和,不宜認定為雙方的感情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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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分居已經滿兩年的時間。
滿兩年的起算點是可以證實已經分居的時間,到起訴時分居連續滿兩年的,才可以構成法定判離的標準。
在民法典的同一法律條文的最後一款,還有這樣的規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
一年
,
一方再次提出訴訟離婚的,
應當
准予離婚。
作者簡介:
現供職省級政府機關單位,從事商業經濟研究與行政執法。
曾就職於中國銀行保險業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外資銀行(中國)有限公司、大型金融交易所和汽車金融有限公司,擁有豐富的金融合規法律工作經驗。
主要研究領域:私人法律服務、財富傳承與管理、企業商事法律顧問;證券基金投資、稅務統籌規劃、保險產品配置及信託等金融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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