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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可能對“醉酒駕駛員”作出不起訴決定

作者:由 周垂坤律師 發表于 動漫時間:2020-03-29

什麼情況下可能對“醉酒駕駛員”作出不起訴決定

酒後駕駛機動車分為飲酒和醉酒兩種情況,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飲酒的駕駛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在20毫克/100毫升和80毫克/100毫升之間,而醉酒的駕駛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80毫克/100毫升。飲酒駕駛機動車駕駛員只會被追究行政責任,包括暫扣、吊銷駕駛證,罰款拘留等。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駕駛員則是一個刑事案件,要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判處拘役、並處罰款。本文主要談討醉酒駕駛員在什麼情況之下有可能被檢察機關不起訴

刑事案件一般要經過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執行等幾個訴訟環節,其中不起訴是檢察院對一起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不追究刑事責任所作的一種訴訟處分,不再將案件交付法院審判。如果對有公職的醉酒駕駛員作出不起訴決定,意味著工職人員可以保住工作,只受紀律處分。那麼檢察院在什麼情況下才會有可能對醉酒駕駛員作出不起訴決定呢,筆者分析應具有以下三個主要方面:

1。主觀惡意性要較小,沒有前科劣跡,即沒有受到過刑事處罰和酒後駕駛受行政處罰的駕駛員,前科劣跡、行政處罰屬於品格證據的一種,理論上對這種證據的運用爭議較大,而司法實踐中時常有所運用。認罪度較好,即在公安機關檢察機關都做有罪供述,多次供述一致、不存在供述反覆的情況。有悔罪表現,這種情況的表現形式很樣,比如誠懇道謙、真誠的認錯,賠償損失等,不存在無證駕駛機動車,駕駛無牌照的機動車,逃逸,拒不到案等情況;

2。犯罪情節較輕,醉酒駕駛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看雖然大於80毫克/100毫升,但低於150毫克/100毫升(各省對於這個標準掌握的不一致),為了緊急、突發情況需要使用和駕駛車輛的,比如送危重病人救醫,車輛停靠阻擋其它車輛通行影響交通運輸時臨時挪車。自動投案屬於自首的,對於自首這種情況在危險駕駛罪應當很少見,駕駛人員酒後駕駛都是抱有僥倖心裡,懷著不可能被發現,不可能出問題,不可能發現,危險駕駛罪一般都是抓現形,如果能提前認識到錯識也就不會醉酒駕駛機動車了。不存在在高速公路、城快車道,學校、醫院等人流密集處酒駕等情況

3。沒有造成嚴重後果,主要包括沒有造成交通事故,沒有造成人員傷亡,沒有造成重大財產損失,沒有造成惡劣影響,引起輿情。

除了上面有三個方面外,檢察院還有可能對有重大立功的醉酒駕駛員作出不起訴決定,還有可能對經兩次退查仍不具起訴條件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總之,檢察院醉酒駕駛員作出不起訴決定並不意味著,檢察院對醉酒駕員的寬鬆處理而是檢察機關嚴格執法,更好貫徹寬嚴相濟的原則,實現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標簽: 醉酒  駕駛員  駕駛  起訴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