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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郊野公園禁止釣魚,公園方是否有權利沒收魚竿,不需要意氣用事,希望有法學界的朋友詳細作答?

作者:由 非典型法律工作者 發表于 旅遊時間:2022-12-12

公立郊野公園禁止釣魚,公園方是否有權利沒收魚竿,不需要意氣用事,希望有法學界的朋友詳細作答?非典型法律工作者2022-12-12 05:49:06

公立郊野公園禁止釣魚,公園方是否有權利沒收魚竿,不需要意氣用事,希望有法學界的朋友詳細作答?

公立郊野公園禁止釣魚,公園方是否有權利沒收魚竿,不需要意氣用事,希望有法學界的朋友詳細作答?

呃…大律師都大了怎麼可能閒…,哪咱們較真的討論一下哈:

1、公立公園的管理方應該是某差額事業單位或者該事業單位聘用的某公司咯。

2、釣魚,即利用某種工具將魚拖出水面(要麼帶回家吃掉,要麼放生,放生時魚已經收到了魚鉤的傷害)

3、管理方禁止釣魚、沒收魚竿。

4、根據《行政處罰法》,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內實施行政處罰(也可以委託其他組織)

5、因為我懶得查,所以我推定某事業單位是不可能有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沒收財物這種行政處罰權力的。

6、如果不把管理方看作行政管理職能呢,管理方和釣魚的人只是平等民事主體呢,哪釣魚的人是不是侵犯了管理方的民事權利呢?

7、先看是不是侵犯了管理方的權利哈,哪咱們首先得明確一下“魚”的所有權,魚的所有權歸屬將解釋是否侵犯了權利。魚如果是野生的(管理方未投放魚苗),根據物權法49條,哪魚的所有權是國家。魚如果不是野生的那所有權屬於管理方(投放魚苗方)。換言之,如果魚是野生的,釣魚人侵犯了國家的所有權,如果魚不是野生的,釣魚人侵犯了管理方的所有權。

8、釣魚人侵犯了國家的所有權,管理方有權制止嗎?民法總則中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不承擔責任”,緊急!釣魚又不是網魚,也不是電魚,魚也沒有滅群的風險,談不上緊急吧,哪是管理方“無因管理”嘍,管理方照成了釣魚人的損失應當賠償(碳纖維魚竿),哪釣魚人侵犯了管理方對魚的所有權呢?民法總則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把沒收魚竿看成停止侵害的一種,應該不為過吧。

9、結論:管理方有沒有權利沒收魚竿,主要看釣魚人叼了什麼魚(如果是珍惜野生動物…哪更慘),管理方沒收魚竿可以,但是應事後返還魚竿,否則將涉嫌侵佔。

以上全為我個人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