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當前的位置:首頁 > 動漫

案件勝訴當事人可以申請退還訴訟費嗎?

作者:由 yinjianmin 發表于 動漫時間:2022-05-31

最近在網上看到一篇標題為《最高法民一庭:原告勝訴,法院應將預收的訴訟費用退還原告,再直接向被告收取》的文章,文章內容節選自《民事審判實務問答》(2021年7月第一版)。認真讀完文章內容後,抱著學習的態度再次查閱法律條文,發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七條明確規定:“判決生效後,勝訴方預交但不應負擔的訴訟費用,人民法院應當退還,由敗訴方向人民法院交納,但勝訴方自願承擔或者同意敗訴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當事人拒不交納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

回到題目問題,毫無疑問,案件勝訴當事人可以申請退還訴訟費。但有個值得思考的問題是,這一條款是否真的具有可操作性?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在2015年的版本中就存在,這次民法典出臺,民事訴訟法相應做了修改,但本條並未修改。那為何實踐中大家很少會在案件勝訴後提出退費申請?強調問題是因為這個問題本身並不普遍。那並不普遍的原因,或者說不具有實操性的原因,我認為有以下幾點(以原告起訴勝訴,被告敗訴為例,道理都是一樣的):

1、原告預交訴訟費具有強制性,不交就沒辦法立案。所以原告無論多困難,都會想辦法符合訴訟費交納的規定。但對於被告來說,案件敗訴了,雖然判決承擔訴訟費,但我不交,法院和原告都沒辦法。強制執行的問題稍後再說。

2、訴訟費是交到法院的,勝訴方申請退費了,敗訴方又不會主動交納訴訟費用,那法院的收取訴訟費的工作難度就會增加。案子都審完了,訴訟費退了,補不回來的風險誰來承擔?

3、強制執行,如果被告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卻剛好夠判決確定的履行義務,那執行費、訴訟費與申請強制執行人的債權三者之間執行順序怎麼確定?如果被告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那就更不用想透過強制執行來讓敗訴方交納訴訟費用了。那就回到了第2點。

所以法律規定很明確,但大家似乎普遍不知道是有原因的,徒法不足以自行,不具有實操性的法律條文如何能切實的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呢?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歡迎大家留言批評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