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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再審申請書

作者:由 燈火斕姍處 發表于 書法時間:2020-09-15

行政訴訟再審申請書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周虹琿,男,現年55歲,湖北省利川市東城街道辦事處王家灣社群一組居民,現住利川市鐵路小區四巷27號,聯絡電話15272237111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湖北省利川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11422802MB16897954。住所地:利川市濱江路。法定代表人盧智勇,局長。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湖北省利川市都亭街道辦事處。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11422802011470454Y。住所地:利川市燈塔巷64號。法定代表人閆鵬飛,主任。

再審請求

1。依法撤銷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2019)鄂2802行初77號行政判決書。

2。依法撤銷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2020)鄂28行終43號行政判決書。

3。依法判決再審被申請人承擔一審、二審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再審申請人有合法權屬房屋一棟。1993年依法取得“利集建(登)字第03-0610057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載明審批用地面積為111。82平方米,其中“建築佔地”面積111。82平方米。因修建龍船調公園2013年12月18日合同相對人簽訂《利川市龍船調公園安置補償合同(產權置換)》,後經核實發現:1。所簽訂合同再審被申請人錯把建築當空地補償; 2。二樓落堂被漏掉了8。84平方米補償。

再審申請人身體殘疾(殘疾證422x02196x04200x7843)行動極不方便,就此多次向再審被申請人主張權利,無果。逐於2019年7月8日向利川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該院2019年11月25日作出(2019)鄂2802行初77號行政判決書,再審申請人不服於2019年12月27日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該院於2020年6月29日作出(2020)鄂28行終43號行政判決書。再審申請人對該判決不服特向湖北省高階人民法院依法申請再審,請予受理與審查。

一、一審、二審法院錯誤認定事實

1。案涉房屋不存在“多批少佔”,且按“多批少佔”補償錯誤。

再審申請人合法權屬資料載明審批用地面積是111。82平方米,“建築佔地”面積是111。82平方米(見證據2)。

按照再審被申請人“房屋置換面積以被徵收房屋合法權屬資料載明的正房面積為準”“徵地範圍內建構築屋的認定以手續為準,有手續的嚴格按照利政規(2012)7號檔案執行貨幣補償或產權置換”的承諾(見證據3)及利政規(2012)7號檔案第4條、第7條和利政規(2018)3號檔案第5條的相關規定,案涉房屋合法權屬資料載明建築面積是111。82平方米,第一樓已置換了101。24平方米,餘下的10。58平方米建築面積(非“多批少佔”)應按承諾及相關規定還建房屋25。39平方米(10。58㎡×2+20%獎勵)。可是,再審被申請人錯將房屋建築面積當成空地補償了28710元,摺合後尚差34765元(25。39㎡×2500元/㎡成本價補差-已領的28710元)未依法補償。一審法院傾向性採信了再審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認定建築面積按“多批少佔”已實際補償錯誤。

再審被申請人在徵收案涉房屋之前未結合實際情況履行正當程式對是否是“多批少佔”予以調查製作認定文書,也未履行送達通知告知義務,剝奪了再審申請人的申述權,侵犯了再審申請人安置補償實體權利。

2。案涉房屋第二樓落堂面積8。84平方米(6。14平方米×1。2+20%獎勵)為該房屋一整體,有蓋頂(見證據5),並非“第二層是無蓋頂陽臺”。一審、二審法院偏向性、錯誤地採信了再審被申請人所說的“第二層無蓋頂”,認定已按落堂面積6。14平方米一半計算還建確有不當。首先,“按一半計算還建”無法律依據和政策支援。其次,“按一半計算還建”證明第二層未按承諾及相關規定還建。理應依法還建。

二、一審、二審法院違背立法本義錯誤適用法律

適用法律、法規錯誤足以影響裁判之公正。本案訴訟爭議事項是糾正《利川市龍船調公園安置補償合同》有遺漏和錯誤補償之情形,並非行政判決書中所說“行政合同已履行完結”,也並非“履行合同完畢後又提出超出協議約定範圍的賠償要求”。首先,在本案的一審中,利川法院既然也認為“被告市自規局、都亭辦事處與原告簽訂的安置補償合同依法有效”,那為什麼還要針對該行政協議的有效性進行審查,而不去對再審被申請人簽訂協議遺漏、錯誤行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給予審查、認定!

其次,二審法院在司法實踐上斷章取義、枉法裁判,認為所簽訂房屋徵收安置補償合同有遺漏和錯誤補償爭議事項由此轉化為行政合同的履行。到底是怎樣的轉化不得而知。按照“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原則,再審申請人只是請求對原合同的錯誤、遺漏補償依法予以糾正,因為再審被申請人對此也有承諾,利政規(2016)3號檔案第9條對此也有規定。故一審、二審因錯誤認定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69條和第89條作出的判決明顯不當,因為本案情不適用該條款之規定。

三、再審被申請人忽悠、欺騙合同相對人。在實施拆遷龍船調公園專案簽訂安置補償合同時,再審被申請人承諾只要你在他規定的期限內簽訂合同就有人均40平米宅基地,至今未兌現承諾有違誠實信用原則。

四、有新的證據可支援訴請

一審、二審認為:現周虹琿認為其多批少佔的10。44平方米應當按照1:2的比例,享受20%的優惠計算缺乏相關的政策依據。因再審申請人在提交上訴狀時提交新的證據,法院工作人員拒收,告知在二審開庭時提交。因二審既未開庭也未通知(告知)再審申請人是否有新的證據可提交,故再審申請人現提交新的證據6、7、8(相關的政策依據)支援訴請。

五、二審法院違反法定訴訟程式未經開庭審理就作出的判決顯然不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86條的規定,人民法院 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不開庭審理。

由此可見,不開庭審理的前提條件是要調查和詢問當事人是否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二審法院既沒有調查和詢問當事人,也沒有通知(告知)當事人是否有新的證據可提交,更沒有對證據進行質證對事實進行調查和全面稽核。由於以上的原因和情形,二審法院不但無法確保人民法院審判權(審判職能)的正確行使,而且無法對事實進行客觀認定,無法分清是非責任,故所作出的判決顯然不公。

綜上,一審、二審刻意迴避爭議焦點,對再審被申請人簽訂合同時錯把建築當空地補償和遺漏補償項認為是履行行政合同明顯錯誤,適用法律確有不當。二審違反了法定訴訟程式不開庭審理就作出的判決確有不公。為此,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90條、第91條的相關規定請求貴院予以再審,支援再審申請人的再審請求以維護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湖北省高階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簽名):周虹琿

2020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