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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六十日期限?

作者:由 熊律師工程法教授 發表于 農業時間:2022-03-25

如何理解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六十日期限?

有一個案例涉及此問題。

是什麼案例?

此案例是(2017)最高法行申8581號案。此案中,安某民申請再審稱,再審被申請人於2016年7月6日受理了再審申請人的複議申請,於2016年9月5日作出複議決定,再審申請人於2016年9月8日收到複議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複議期限應從7月6日起算六十日,至9月8日,已超出法律規定的5日,應撤銷複議決定。

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某縣人民政府於2016年7月6日受理再審申請人的行政複議申請,依照上述法律規定,複議期限應當自2016年7月7日起算,期限屆滿的日期是2016年9月4日,因當日為星期日,則2016年9月5日為複議期限屆滿的日期。

故一審和二審法院認定某縣人民政府於2016年9月5日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沒有超過法定期限,該認定符合法律規定。

標簽: 2016  複議  行政複議  再審  六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