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審理查明,2002年至2021年期間,被告人吳世琦利用擔任省高院審監庭助審員、副庭長、審委會委員、立案二庭庭長,阜陽中院院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案件辦理等方面提供幫助,或者利用其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透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