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出軌,與第三者有一兒子,但是沒有與女方離婚,男方這種情況屬於重婚罪嗎?為什麼?
首先:
重婚罪,屬於自訴罪
必須由起訴方提供證據!
重婚罪的判斷依據是:
1.被告已婚,且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又與他人成立婚姻關係
2.有配偶的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內又與婚外第三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但未進行婚姻登記
3.自己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其登記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
重點在於:
如何證明,對方與第三者,長期以夫妻名義同居!
而不在於,是否與對方有非婚生子女!
如果你要起訴對方和第三者!
你需要獲取:
1.對方與第三者長期同居,並以夫妻相稱的證據
2.非婚生子女的出生證明
3.證明第三方明知對方已有婚姻,仍與對方以夫妻名義生活的證據
第一項證明,必須有第四方證明,比如鄰居、同事、同小區業主等才可以起訴對方重婚
第三項證明,可以是錄音、郵件、相片、聊天記錄(經公證)才可以起訴第三者重婚
第二項可以作為第一、第三項的有力補充
重婚罪:就是結兩次婚。在一段婚姻沒有結束,又與其他人結婚。
不能以小孩來評判重婚罪,重婚罪要看他們有無長期同居,或者有無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情況。因為重婚罪有以下三種類型:
1。 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2。 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後事實婚型;
3。 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
注意,判重婚罪的同居生活要在三個月以上,所以生小孩不是依據,時間可能達不到判刑的標準。
一、重婚罪的定義和判刑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重婚罪與非罪的界限
重婚是封建主義婚姻制度的產物,是剝削階級腐化享樂思想在婚姻關係上的表現。在社會主義社會里,重婚是不允許的。但是,在市場經濟體制建立與逐步健全的今天,重婚觀念很嚴重。所謂“大款”養“二奶”已非常普遍。
重婚是一個非常複雜的現象,在處理重婚案件時,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區分重婚罪與非罪的界限:
1.要區分重婚罪與有配偶的婦女被拐賣而重婚的界限
近幾年來,拐騙、販賣婦女的犯罪相當嚴重。有的婦女已經結婚,但被犯罪分子拐騙、販賣後被迫與他人結婚,在這種情況下,被拐賣的婦女在客觀上儘管有重婚行為,但其主觀上並無重婚的故意,與他人重婚是違背其意願的、是他人欺騙或強迫的結果。
2.要區分重婚罪與臨時姘居的界限
姘居,是指男女雙方未經結婚而臨時在一起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不構成重婚罪。兩人雖然同居,但明顯只是臨時姘居關係,彼此以”姘頭“相對待,隨時可以自由撤散,或者在約定時期屆滿後即結束姘居關係的,則只能認為是單純非法同居,不能認為是重婚。
3.從情節是否嚴重來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在實踐中,重婚行為的情節和危害有輕重大小之分。根據婚姻法第13條的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所以,有重婚行為,並不一定就構成重婚罪。只有情節較為嚴重,危害較大的重婚行為,才構成犯罪。根據立法精神和實踐經驗,下面兩種重婚行為不構成重婚罪:
1) 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實踐中,由於封建思想或者家庭矛盾等因素的影響,夫妻間虐待的現象時有發生。如果一方,尤其是婦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後,在外地又與他人結婚,由於這種重婚行為的動機是為了擺脫虐待,社會危害性明顯較小,所以不宜以重婚罪論處。
2) 因遭受災害外逃而與他人重婚的。因遭受災害在原籍無法生活而外流謀生的。一方知道對方還健在,有的甚至是雙方一同外流謀生,但迫於生計,而不得不在原夫妻關係存在的情況下又與他人結婚。這種重婚行為儘管有重婚故意,但其社會危害性不大,也不宜以重婚罪論處。
李軍:夫妻沒有離婚,但男方與別人生了孩子,男方屬於重婚嗎?
單純的同居甚至生了小孩還不足以構成重婚罪。
首先,出軌≠重婚,同居≠重婚,有非婚生子≠重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其次,重婚是刑法概念,指的是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法律重婚,即前後兩段婚姻均為法定婚(現在幾乎不可能);或雖未登記但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為事實重婚,即前一段為法定婚,後一段為事實婚。
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二條規定的很明確: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對於有配偶者與他人婚外同居,其直接構成離婚的法定理由,同時無過錯的配偶一方有權提起離婚損害賠償請求。
換言之,根據我國《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後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覆》的規定,已登記結婚的一方與他人又登記結婚或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應認定為重婚行為並予以刑法制裁。
換言之,即便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只要不與他人登記結婚,同時不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則不屬於刑法調整的範圍,而屬於婚姻法禁止的行為。
另外,理論上公安機關確實可以受理重婚罪案件。
但在實踐中,公安因為各種原因,會建議當事人直接起訴,將該類案件等同於自訴案件處理
,公安直接偵查的重婚罪案件往往伴隨著其他犯罪,比如詐騙。因此需要當事人提起刑事自訴,自訴人需要蒐集足夠的證據證明男(女)方是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比如最直接的領取結婚證(可能性很低),其次是辦酒席、拍婚紗照等,舉證難度很大。
生子與結婚是兩個不同屬性的事件,重婚的定罪確實很難,法律所確定的犯罪要件確實不容易確認,從其他一些答案的反饋就可以看到。
這個案例或許有可參考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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