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病推定是指鑑定人根據主觀證據即言詞證據如本人陳述、證人證言,結合兇犯在案發前的輕微的行為異常,在無其他客觀證據如到精神病科或院就過醫的證明,就作出兇犯有精神病的鑑定意見,使兇犯免刑責或減輕刑責,最終不被判死刑
作為的默示即推定,是指當事人並不用口頭和書面形式而是實施某種積極行為進行意思表示
關於越級手術的案例,醫法匯曾釋出很多文章,以供參考,如需詳細諮詢可以私信聯絡醫法匯創始人張勇律師:癌症患者術後起訴醫院,卻在訴訟中死亡,案件是否繼續審理
被告還可以主張存在其他來源的資訊可以抵消虛假陳述對於股價的影響,這一抗辯又叫做“市場真相”抗辯(truth-on-the market)被告還可以主張原告是出於其他因素,如政治壓力,反壟斷壓力交易證券而非出於對於資訊的信任(Choi&
無罪推定原則是現代法治國家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項重要原則,是國際公約確認和保護的基本人權,也是聯合國在刑事司法領域制定和推行的最低限度標準之一
無罪推定原則可能會放過事實上犯罪了的人,但是比懲罰犯罪更為重要的是保護無罪的人的人權,這是法治的一個價值取捨,寧放過,不殺錯,不抓錯
而是由政治構建的,選定有罪推定還是無罪推定,本質上,是一個國家的法律政策,政策制定,是政治問題
其邏輯結構為:(a+b+c)→(R)(符合構成質權消滅要件時質權消滅)(X)→(a+b+c)(存在要件X時推定要件a+b+c滿足)(X)→(R)(符合要件X時質權消滅)法律上的事實推定與擬製不同之處在於,依據德國通說法律上的事實推定主要功能
應當說,是行為人有罪,作為事實之一,和其他證據事實組合,能滿足警察成立正當防衛的條件
很明顯,在藥物效果評價上,應該使用的是有罪推定,藥企有舉證(說明有效性)的責任,你要使用者去舉證也不可能做到啊,此時使用無罪推定才是謬誤
無罪推定原則的意義只在於要求檢察官和警官,特別主要是法官和他所代表的國家司法機關在判案時不能先入為主地認定被告就是罪犯,而要以證據來證明被告是否犯罪,更不能刑訊逼供
所以這個問題非常簡單,無罪推定,是司法過程中的一個原則,是做出有罪/無罪判決的時候需要遵循的一個原則,作出無罪判決,並不意味著嫌疑人沒有實施過犯罪行為而是沒有確切的證據證明嫌疑人實施過犯罪行為
關於“疑罪”的概念,胡云騰、魏克家等吾之楷模都有不同的解釋,不在這裡獻醜了
為什麼會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不違背無罪推定檢方起訴國家工作人員此罪時,系掌握一定證據證實被告人有大量的財產,只是不知道國家公職人員是以怎樣的合法途徑擁有這個財產的,檢方的行為已經滿足了”誰主張,誰舉證“
除了前面所述(0.)雙方訴訟技術上實力懸殊,為達法律公平而有意傾斜之外,無罪推定原則的確立還有以下幾個原因:1. 一個人對所有人的較量被告面對的並不只是控方席位上幾位精英氣質爆表的檢察官,還有——從刑法理論上來說——整個國家、全體人民
按照題主的邏輯,如果嫌疑人證明不了自己無罪,就應被判入獄,這是不公平的,對我們大多數人來說,沒有經過系統的訓練和藉助龐大的偵查資源是證明不了自己無罪的,那是否意味著但凡是被公安抓獲的嫌疑人最終都會是罪犯,這對整個社會民眾是會造成極大恐慌的
正如@聶叫獸所說,「無罪推定」是現代刑法的基本原則,也就是說在現代刑事審判中不存在適用「有罪推定」的情況
但再法治的國家再完善的立法也不可能把公平面面俱到
總結一下 Ford 失敗的原因:1,沒有提前跟“目擊者”串供,導致“目擊者”全都站出來否認,等到想起要串供時已經晚了,她的閨蜜甚至還大義滅親,舉報 Ford 一方試圖讓她改變證詞
把你從日本的機場救出來,第一件事就是打電話給臺灣的電視臺辱罵中國人說沒有救你,給中國人吃過期食物,回去臺灣自己炫耀,對不起,我不信任你你看像陳彼得,王耀慶,盧麗安這類臺灣人,從來沒有哪個大陸人會無聊到要求他們申明自己是中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