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涉股東會決議除了解除張雁萍、李長國的股東資格外,還有增資的內容,根據凱發公司的章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該決議只有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有表決權的股東透過才合法有效,而這又涉及被除名的股東是否享有表決權這一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