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觀念與型別發展到特定的階段,與公民人身直接相關的,表明其主體地位的那部分權利必然尋求新的規範模式,憲法規範的產生實際上滿足了權利發展要求,基本權利的歷史始於憲法性檔案或憲法慣例的確定
“儘管自由主義作為憲法的基礎性理念的地位在後來的憲政發展中有過動搖,而社會主義的憲法更是以不同於自由主義的馬克思主義為政治哲學基礎,但是法學的知識傳統也有著強大的延續力量,作為在憲法理論和憲法學產生之初就已確立下來的概念框架,“基本權利—國
解析:憲法規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二次世界大戰後,從們從納粹德國和日本軍國主義的罪惡中認識到,尊重和保障每一個人的基本權利應成為人類文明發展到今天的要義
這是你生而為人的基本權利
類似上面的情境——雖然結果使整體利益最大化,但實在無法讓人接受——使得“選擇可使大多數人利益最大化的道路”這個方法不能完美解釋所有情況,也就是說這個理論存在漏洞,而這漏洞說明理論很可能不正確
1 基本權利的涵義由憲法所規定和保護的公民在政治、人身以及經濟、社會和文化等方面的權利和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