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首次對“情勢變更”作出了規定:“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在2016年3月25日上海出臺“滬九條”規定二套房首付比例由三成提高到五成(普通住房)或者七成(非普通住房),我代理的兩個買房人要求解除合同退還定金的案子,仲裁委或法院也是以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事由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為由判決解除合同、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