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調查人涉嫌貪汙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且涉及案情重大、複雜的,或可能逃跑、自殺,或可能串供,或可能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行為”,
一、監察機關調查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對於符合監察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被調查人涉嫌貪汙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監察機關依法審批
監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審計機關等國家機關在工作中發現公職人員涉嫌貪汙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問題線素,應當移送監察機關,由監察機關依法調查處置
第四十四條對被調查人採取留置措施後,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但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等有礙調查情形的除外
二、解讀:為何由政治機關打造法治產品毫無疑問,此種轉變的實質是監察機關取代檢察機關排他性地承擔了職務犯罪調查和控方證據生產的職責,由此產生的結果是監察證據成為控訴證據並最終成為審判證據
在保管過程中,監察機關還應當確定專門人員定期對被調取、查封、扣押的財物、檔案和電子資料進行對賬核查,確保賬實相符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二十二條有的規定,被調查人涉嫌貪汙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並有涉案重大複雜、可能串供或者偽造隱匿證據等其他妨礙調查行為的,經監
話說人家題主問年輕人,部分還在體制外的老同志們帶什麼節奏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