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贖是上市公司的權利,當可轉債漲得很好時,上市公司就可以要求投資人在規定時間內轉股,不然就只能以面值加上利息的價格將可轉債賣回給上市公司,這是對上市公司的一種獎勵
持有到期,拿回本金+利息呀~~ 套利方法在正在交易的可轉債中,觀察那些可轉債是滿足回售的第一個條件(最後兩個計息年度),然後面值又在100以下,並且連續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低於轉股價,同時還得判斷是大中型企業,賬上趴著很多現金流的企業,以
在以上兩種回售中,前者是為了保護投資者,即當正股價格當一定時間內有一定時間低於轉股價的一定程度,投資者便可以要求上市公司以票面金額加一定利息的方式強制回購可轉債
五年內買的這家企業的正股價格從來沒有一次超過轉股價的130%,從來沒觸發強制贖回在轉債的最後兩年這家企業死活就是不肯下調轉股價,或是期望投資人贖回、或是正股遇到了停牌風險,企業就是要把這些錢拿出來,那卻是沒有辦法,我們只能拿回本金和一點利息
這個時候回售條款就有作用了看這個回售條款,有2個條件一個是時間限制回售時間是在可轉債發行的最後2年一般可轉債的發行時間是6年,也就是可轉債發行4年後另外一個是價格限制如果在連續30天內,有15天正股股價是低於轉股價的70%的時候,就會觸發回
如果可轉債餘額不足3000萬時,或者正股股價達到一定條件時(一般是連續30個交易日中至少15個交易日的正股收盤價格高於轉股價格的130%),公司可按預先約定好的強贖價格強行從持債者手中贖回債券,此時持債者可以選擇轉股或者賣出債券
#FormatImgID_17##FormatImgID_18#這樣的情況下,買股票比買可轉債多賺很多
比如下圖的輝豐轉債,按照103元價格回收:輝豐轉債_有條件回售條款附加條件回售:發行可轉債募集的資金事先說好有指定的用途,若中途更改,投資人可以享有一次回售的權利泛微轉債_附加回售條款舉個例子:小明是做早點餐飲的,在附近有口皆碑,人滿為患
● 提前贖回條款(發行人權利)提前贖回條款又稱強贖條款,是指可轉債發行公司在特定觸發條件下有權向投資者回購未轉股債券
(四) 贖回——可轉債的“玻璃天花板”贖回我們一般看的是轉債還沒有到期時的強制贖回條款,指的是在可轉債轉股期內,如果股價在一定的時間內,高於設定的一個閥值(一般是當期轉股價的130%),那麼上市公司有權按照略高於可轉債面值的一個約定贖回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