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受害人陳述屬於刑事案件定罪證據的一種,他人採取威脅恐嚇手段對受害人進行逼迫的屬於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涉嫌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妨害作證罪】——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5、享有特殊情況下的拒絕作證權,又稱拒絕證言權或證言特免權,即當證人有義務向法庭作證時,法律賦予證人中的一些人因特殊情況下的情形而享有法律免除其承擔作證義務的一種特殊的權利
以刑事案件為例: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案件,要將證據調查作為庭審的核心環節,證明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都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依法保障控辯雙方的質證權利,確保訴訟證據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實查明在法庭、控辯意見發表在法庭、裁判結果形成在
在高院提 審期間,願意為尹照賓作證的三個小偷,莫名其妙地死了兩個,,一個被河南高院裁定書直接排除了他的被害人身份
切務以為不做證就安全了,有些事像毒一樣會上癮的,一個看見了不敢說的人(男or女),拿來釋放獸慾再穩不過了
自己親媽又不想撕破臉,只能少談錢,以後實在有資金往來儘量不要走現金,雙方有賬單可查可做證據,否則要被說一輩子
提供證人證言應該向公安機關提供 你給了當事人也沒有法律效力 只有警察來給你做證人筆錄形成的材料才具有法律效力您好,公民有義務作證,但即使寫了證言也要出庭接受質詢
證人證言只是證據種類之一,你有其它證據也可以起訴前法官回答你的問題證人證言只是民事訴訟證據中的一種,並不是必須要有證據,才能能起訴的,有物證,書證,鑑定意見,電子資料,視聽資料都是可以的
先看《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69條: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係的證人出具的證言,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強制排除(1)處於明顯醉酒、中毒或者麻醉等狀態,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確表達的證人所提供的證言(2)證人的猜測性、評論性、推斷性的證言,不得作為證據使用,但根據一般生活經驗判斷符合事實的除外(3)詢問證人沒有個別進行的(4)書面證言沒有經證人核
第69條第2款申請書應當載明證人的姓名、職業、住所、聯絡方式,作證的主要內容,作證內容與待證事實的關聯性,以及證人出庭作證的必要性《民事訴訟法》《民訴法司法解釋》和舊《證據規定》中均未提到申請證人出庭的文書有何種要求,需要具備哪些必要的要素
注意,上面法調裡面說的“義務”這倆字也就是說,出庭作證是義務,並不是強制而且現在的法律也並沒有說拒絕作證應該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所以你看咱們國內的電視上,都是受害者的親屬,去苦苦求著目擊證人上庭作證證人證言作為證據之王,對司法機關查明案件事
”一位路過的大哥先是停下腳步觀察了一會兒,當意識到這是碰瓷後,他對男演員說:“咱們一起走過來的,別在這耍無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