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這個判決,是根據目前掌握的證據,無法證明張玉環就是殺人兇手
從理論上來說,任何人都符合疑罪的標準,隨意把一個人拉到法庭上審判,都會被判罪,因為任何人都符合沒有定罪證據的狀態,也即符合疑罪從輕
普通法系相對更注重保障人權和程序正義(所以會有辛普森案),大陸法系相對更注重打擊犯罪和實體正義,當然這些都是“相對”而非絕對,一國的刑事政策會隨著時代的不同和當時社會環境的不同而發生變化,就像在尺子的兩端是兩個相對的關係,一國的刑事訴訟就是
要說你們抓到了真正的兇手,也就算了,畢竟人有失手馬有失蹄,可事實上,你們什麼都沒做,不僅放縱了真兇,更讓一個無辜之人蒙冤26年,結果到頭來自己啥事沒有
相信就是b拿的,而且懷疑b不只拿了a的筆以後還很可能拿其他人的筆(疑罪從重)不同人有不同人的立場和價值觀,當你分別是老師(法官)/受害者a/嫌疑人b/吃瓜群眾c時,你的選擇多半都會是不同的,而且無論怎麼選可能都有一部分人不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