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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整理自用-民用建築設計統一標準2019&建築設計防火規範2018

作者:由 四維時空旅行者 發表于 體育時間:2022-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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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築設計統一標準(GB 50352-2019)A B C D

重點內容:第3章,5.1,5.2,5.3,6.1-6.9,6.11

5.1 建築佈局

5.2 道路與停車場

5.3 豎 向

6.1 建築標定人數的確定

6.2 平面佈置

6.3 層高和室內淨高

6.4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6.5 裝置層、避難層和架空層

6.6 廁所、衛生間、盥洗室、浴室和母嬰室

6.7 臺階、坡道和欄杆

6.8 樓 梯

6.9 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

6.11 門 窗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2018版 A B C

重點內容:第5章,第6章的黑體部分,7.1,7.2,7.3

5 民用建築

5.1 建築分類和耐火等級

5.2 總平面佈局

5.3 防火分割槽和層數

5.4 平面佈置

5.5 安全疏散和避難

6 建築構造

6.1 防火牆

6.2 建築構件和管道井

6.3 屋頂、悶頂和建築縫隙

6.4 疏散樓梯間和疏散樓梯等

6.5 防火門、窗和防火捲簾

6.6 天橋、棧橋和管溝

6.7 建築保溫和外牆裝飾

7 滅火救援設施

7.1 消防車道

7.2 救援場地和入口

7.3 消防電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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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整理自用-民用建築設計統一標準2019&建築設計防火規範2018

民用建築設計統一標準(GB 50352-2019)

5 場地設計

5.1 建築佈局

5.1.1 建築佈局應使建築基地內的人流、車流與物流合理分流,防止干擾,並應有利於消防、停車、人員集散以及無障礙設施的設定。

5.1.2 建築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築間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的規定及當地城市規劃要求;

2 建築間距應符合本標準第7.1節建築用房天然採光的規定,有日照要求的建築和場地應符合國家相關日照標準的規定。

5.1.3 建築佈局應根據地域氣候特徵,防止和抵禦寒冷、暑熱、疾風、暴雨、積雪和沙塵等災害侵襲,並應利用自然氣流組織好通風,防止不良小氣候產生。

5.1.4 根據噪聲源的位置、方向和強度,應在建築功能分割槽、道路佈置、建築朝向、距離以及地形、綠化和建築物的屏障作用等方面採取綜合措施,防止或降低環境噪聲。

5.1.5 建築物與各種汙染源的衛生距離,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衛生標準的規定。

5.1.6 建築佈局應按國家及地方的相關規定對文物古蹟和古樹名木進行保護,避免損毀破壞。

5.2 道路與停車場

5.2.1 基地道路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基地道路與城市道路連線處的車行路面應設限速設施,道路應能通達建築物的安全出口;

2 沿街建築應設連通街道和內院的人行通道,人行通道可利用樓梯間,其間距不宜大於80。0m;

3 當道路改變方向時,路邊綠化及建築物不應影響行車有效視距;

4 當基地內設有地下停車庫時,車輛出入口應設定顯著標志;標誌設定高度不應影響人、車通行;

5 基地內宜設人行道路,大型、特大型交通、文化、娛樂、商業、體育、醫院等建築,居住人數大於5000人的居住區等車流量較大的場所應設人行道路。

5.2.2 基地道路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單車道路寬不應小於4.0m,雙車道路寬住宅區內不應小於6.0m,其他基地道路寬不應小於7.0m;

2 當道路邊設停車位時,應加大道路寬度且不應影響車輛正常通行;

3 人行道路寬度不應小於1.5m,人行道在各路口、入口處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無障礙設計規範》GB 50763的相關規定;

4 道路轉彎半徑不應小於3.0m,消防車道應滿足消防車最小轉彎半徑要求;

5 盡端式道路長度大於120.0m時,應在盡端設定不小於12.0m×12.0m的回車場地。|

5.2.3 基地道路與建築物的關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道路用作消防車道時,其邊緣與建(構)築物的最小距離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的相關規定;

2 基地內不宜設高架車行道路,當設定與建築平行的高架車行道路時,應採取保護私密性的視距和防噪聲的措施。

5.2.4 建築基地內地下機動車車庫出入口與連線道路間宜設定緩衝段,緩衝段應從車庫出入口坡道起坡點算起,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出入口緩衝段與基地內道路連線處的轉彎半徑不宜小於5.5m;

2 當出入口與基地道路垂直時,緩衝段長度不應小於5.5m;

3 當出入口與基地道路平行時,應設不小於5.5m長的緩衝段再匯入基地道路;

4 當出入口直接連線基地外城市道路時,其緩衝段長度不宜小於7.5m。

5.2.5 室外機動車停車場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停車場地應滿足排水要求,排水坡度不應小於0.3%;

2 停車場出入口的設計應避免進出車輛交叉;

3 停車場應設定無障礙停車位,且設定要求和停車位數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無障礙設計規範》GB 50763的相關規定;

4 停車場應結合綠化合理佈置,可利用喬木遮陽。

5.2.6 室外機動車停車場的出入口數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停車數為50輛及以下時,可設1個出入口,宜為雙向行駛的出入口;

2 當停車數為51輛~300輛時,應設定2個出入口,宜為雙向行駛的出入口;

3 當停車數為301輛~500輛時,應設定2個雙向行駛的出入口;

4 當停車數大於500輛時,應設定3個出入口,宜為雙向行駛的出入口。

5.2.7 室外機動車停車場的出入口設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大於300輛停車位的停車場,各出入口的間距不應小於15.0m;

2 單向行駛的出入口寬度不應小於4。0m,雙向行駛的出入口寬度不應小於7。0m。

5.2.8 室外非機動車停車場應設定在基地邊界線以內,出入口不宜設定在交叉路口附近,停車場佈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停車場出入口寬度不應小於2。0m;

2 停車數大於等於300輛時,應設定不少於2個出入口;

3 停車區應分組佈置,每組停車區長度不宜超過20。0m。

5.3 豎 向

5.3.1 建築基地場地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基地自然坡度小於5%時,宜採用平坡式佈置方式;當大於8%時,宜採用臺階式佈置方式,臺地連線處應設擋牆或護坡;基地臨近擋牆或護坡的地段,宜設定排水溝,且坡向排水溝的地面坡度不應小於1%。

2 基地地面坡度不宜小於0。2%;當坡度小於0。2%時,宜採用多坡向或特殊措施排水。

3 場地設計標高不應低於城市的設計防洪、防澇水位標高;沿江、河、湖、海岸或受洪水、潮水氾濫威脅的地區,除設有可靠防洪堤、壩的城市、街區外,場地設計標高不應低於設計洪水位0.5m,否則應採取相應的防洪措施;有內澇威脅的用地應採取可靠的防、排內澇水措施,否則其場地設計標高不應低於內澇水位0.5m。

4 當基地外圍有較大匯水匯入或穿越基地時,宜設定邊溝或排(截)洪溝,有組織進行地面排水。

5 場地設計標高宜比周邊城市市政道路的最低路段標高高0.2m以上;當市政道路標高高於基地標高時,應有防止客水進入基地的措施。

6 場地設計標高應高於多年最高地下水位。

7 面積較大或地形較複雜的基地,建築佈局應合理利用地形,減少土石方工程量,並使基地內填挖方量接近平衡。

5.3.2 建築基地內道路設計坡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基地內機動車道的縱坡不應小於0.3%,且不應大於8%,當採用8%坡度時,其坡長不應大於200.0m。當遇特殊困難縱坡小於0.3%時,應採取有效的排水措施;個別特殊路段,坡度不應大於11%,其坡長不應大於100.0m,在積雪或冰凍地區不應大於6%,其坡長不應大於350.0m;橫坡宜為1%~2%。

2 基地內非機動車道的縱坡不應小於0.2%,最大縱坡不宜大於2.5%;困難時不應大於3.5%,當採用3.5%坡度時,其坡長不應大於150.0m;橫坡宜為1%~2%。

3 基地內步行道的縱坡不應小於0.2%,且不應大於8%,積雪或冰凍地區不應大於4%;橫坡應為1%~2%;當大於極限坡度時,應設定為臺階步道。

4 基地內人流活動的主要地段,應設定無障礙通道。

5 位於山地和丘陵地區的基地道路設計縱坡可適當放寬,且應符合地方相關標準的規定,或經當地相關管理部門的批准。

5.3.3 建築基地地面排水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基地內應有排除地面及路面雨水至城市排水系統的措施,排水方式應根據城市規劃的要求確定。有條件的地區應充分利用場地空間設定綠色雨水設施,採取雨水回收利用措施。

2 當採用車行道排洩地面雨水時,雨水口形式及數量應根據匯水面積、流量、道路縱坡等確定。

3 單側排水的道路及低窪易積水的地段,應採取排雨水時不影響交通和路面清潔的措施。

5.3.4 下沉庭院周邊和車庫坡道出入口處,應設定截水溝。

5.3.5 建築物底層出入口處應採取措施防止室外地面雨水迴流。

6 建築物設計

6.1 建築標定人數的確定

6.1.1 有固定座位等標明使用人數的建築,應按照標定人數為基數計算配套設施、疏散通道和樓梯及安全出口的寬度。

6.1.2 對無標定人數的建築應按國家現行有關標準或經調查分析確定合理的使用人數,並應以此為基數計算配套設施、疏散通道和樓梯及安全出口的寬度。

6.1.3 多功能用途的公共建築中,各種場所有可能同時使用同一出口時,在水平方向應按各部分使用人數疊加計算安全疏散出口和疏散樓梯的寬度;在垂直方向,地上建築應按樓層使用人數最多一層計算以下樓層安全疏散樓梯的寬度,地下建築應按樓層使用人數最多一層計算以上樓層安全疏散樓梯的寬度。

6.2 平面佈置

6.2.1 建築平面應根據建築的使用性質、功能、工藝等要求合理佈局,並具有一定的靈活性。

6.2.2 根據使用功能,建築的使用空間應充分利用日照、採光、通風和景觀等自然條件。對有私密性要求的房間,應防止視線干擾。

6.2.3 建築出入口應根據場地條件、建築使用功能、交通組織以及安全疏散等要求進行設定。

6.2.4 地震區的建築平面佈置宜規整。

6.3 層高和室內淨高

6.3.1 建築層高應結合建築使用功能、工藝要求和技術經濟條件等綜合確定,並符合國家現行相關建築設計標準的規定。

6.3.2 室內淨高應按樓地面完成面至吊頂、樓板或梁底面之間的垂直距離計算;當樓蓋、屋蓋的下懸構件或管道底面影響有效使用空間時,應按樓地面完成面至下懸構件下緣或管道底面之間的垂直距離計算。

6.3.3 建築用房的室內淨高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建築設計標準的規定,地下室、區域性夾層、走道等有人員正常活動的最低處淨高不應小於2.0m。

6.4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6.4.1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應合理佈置地下停車庫、地下人防工程、各類裝置用房等功能空間及其出入口,出入口、進排風豎井的地面建(構)築物應與周邊環境協調。

6.4.2 地下建築連線體的設計應符合城市地下空間規劃的相關規定,並應做到導向清晰、流線簡捷,防火分割槽與管理等界線明確。

6.4.3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的建造不得影響相鄰建(構)築物、市政管線等的安全。

6.4.4 當日常為人員使用時,地下室和半地下室應滿足安全、衛生及節能的要求,且宜利用窗井或下沉庭院等進行自然通風和採光。其他功能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6.4.5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外圍護結構應規整,其防水等級及技術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地下工程防水技術規範》GB 50108的規定,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設排水設施;

2 出入口、窗井、下沉庭院、風井等應有防止湧水、倒灌的措施。

6.4.6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的耐火等級、防火分割槽、安全疏散、防排煙設施、房間內部裝修等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的有關規定。

6.4.7 地下室不應佈置居室;當居室佈置在半地下室時,必須採取滿足採光、通風、日照、防潮、防黴及安全防護等要求的相關措施。

6.5 裝置層、避難層和架空層

6.5.1 裝置層設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裝置層的淨高應根據裝置和管線的安裝檢修需要確定;

2 裝置層的佈置應便於裝置的進出和檢修操作;

3 在安全及衛生等方面互有影響的裝置用房不宜相鄰佈置;

4 應採取有效的措施,防止有振動和噪聲的裝置對裝置層上、下層或毗鄰的使用空間產生不利影響;

5 裝置層應有自然通風或機械通風。

6.5.2 避難層的設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的規定,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避難層在滿足避難面積的情況下,避難區外的其他區域可兼作裝置用房等空間,但各功能區應相對獨立,並應滿足防火、隔振、隔聲等的要求;

2 避難層的淨高不應低於2.0m。當避難層兼顧其他功能時,應根據功能空間的需要來確定淨高。

6.5.3 有人員正常活動的架空層的淨高不應低於2。0m。

6.6 廁所、衛生間、盥洗室、浴室和母嬰室

6.6.1 廁所、衛生間、盥洗室和浴室的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廁所、衛生間、盥洗室和浴室應根據功能合理佈置,位置選擇應方便使用、相對隱蔽,並應避免所產生的氣味、潮氣、噪聲等影響或干擾其他房間。室內公共廁所的服務半徑應滿足不同型別建築的使用要求,不宜超過50.0m。

2 在食品加工與貯存、醫藥及其原材料生產與貯存、生活供水、電氣、檔案、文物等有嚴格衛生、安全要求房間的直接上層,不應佈置廁所、衛生間、盥洗室、浴室等有水房間;在餐廳、醫療用房等有較高衛生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層,應避免佈置廁所、衛生間、盥洗室、浴室等有水房間,否則應採取同層排水和嚴格的防水措施。

3 除本套住宅外,住宅衛生間不應佈置在下層住戶的臥室、起居室、廚房和餐廳的直接上層。

6.6.2 衛生器具配置的數量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建築設計標準的規定。男女廁位的比例應根據使用特點、使用人數確定。在男女使用人數基本均衡時,男廁廁位(含大、小便器)與女廁廁位數量的比例宜為1:1~1:1.5;在商場、體育場館、學校、觀演建築、交通建築、公園等場所,廁位數量比不宜小於1:1.5~1:2。

6.6.3 廁所、衛生間、盥洗室和浴室的平面佈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廁所、衛生間、盥洗室和浴室的平面設計應合理佈置衛生潔具及其使用空間,管道佈置應相對集中、隱蔽。有無障礙要求的衛生間應滿足國家現行有關無障礙設計標準的規定。

2 公共廁所、公共浴室應防止視線干擾,宜分設前室。

3 公共廁所宜設定獨立的清潔間。

4 公共活動場所宜設定獨立的無性別廁所,且同時設定成人和兒童使用的衛生潔具。無性別廁所可兼做無障礙廁所。

6.6.4 廁所和浴室隔間的平面尺寸應根據使用特點合理確定,並不應小於表6.6.4的規定。交通客運站和大中型商店等建築物的公共廁所,宜加設嬰兒尿布臺和兒童固定座椅。交通客運站廁位隔間應考慮行李放置空間,其進深尺寸宜加大0.2m,便於放置行李。兒童使用的衛生器具應符合幼兒人體工程學的要求。無障礙專用浴室隔間的尺寸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無障礙設計規範》GB 50763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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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6.4 廁所和浴室隔間的平面尺寸

6.6.5 衛生裝置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洗手盆或盥洗槽水嘴中心與側牆面淨距不應小於0.55m;居住建築洗手盆水嘴中心與側牆面淨距不應小於0.35m。

2 並列洗手盆或盥洗槽水嘴中心間距不應小於0.7m。

3 單側並列洗手盆或盥洗槽外沿至對面牆的淨距不應小於1.25m;居住建築洗手盆外沿至對面牆的淨距不應小於0.6m。

4 雙側並列洗手盆或盥洗槽外沿之間的淨距不應小於1.8m。

5 並列小便器的中心距離不應小於0.7m,小便器之間宜加隔板,小便器中心距側牆或隔板的距離不應小於0.35m,小便器上方宜設定擱物臺。

6 單側廁所隔間至對面洗手盆或盥洗槽的距離,當採用內開門時,不應小於1.3m;當採用外開門時,不應小於1.5m。

7 單側廁所隔間至對面牆面的淨距,當採用內開門時不應小於1.1m,當採用外開門時不應小於1.3m;雙側廁所隔間之間的淨距,當採用內開門時不應小於1.1m,當採用外開門時不應小於1.3m。

8 單側廁所隔間至對面小便器或小便槽的外沿的淨距,當採用內開門時不應小於1.1m,當採用外開門時不應小於1.3m;小便器或小便槽雙側佈置時,外沿之間的淨距不應小於1.3m(小便器的進深最小尺寸為350mm)。

9 浴盆長邊至對面牆面的淨距不應小於0.65m;無障礙盆浴間短邊淨寬度不應小於2.0m,並應在浴盆一端設定方便進入和使用的坐檯,其深度不應小於0.4m。

6.6.6 在交通客運站、高速公路服務站、醫院、大中型商店、博覽建築、公園等公共場所應設定母嬰室,辦公樓等工作場所的建築物內宜設定母嬰室。母嬰室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母嬰室應為獨立房間且使用面積不宜低於10.0m2;

2 母嬰室應設定洗手盆、嬰兒尿布臺及桌椅等必要的傢俱;

3 母嬰室的地面應採用防滑材料鋪裝。

6.7 臺階、坡道和欄杆

6.7.1 臺階設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公共建築室內外臺階踏步寬度不宜小於0.3m,踏步高度不宜大於0.15m,且不宜小於0.1m;

2 踏步應採取防滑措施;

3 室內臺階踏步數不宜少於2級,當高差不足2級時,宜按坡道設定;

4 臺階總高度超過0.7m時,應在臨空面採取防護設施;

5 階梯教室、體育場館和影劇院觀眾廳縱走道的臺階設定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標準的規定。

6.7.2 坡道設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室內坡道坡度不宜大於1:8,室外坡道坡度不宜大於1:10;

2 當室內坡道水平投影長度超過15.0m時,宜設休息平臺,平臺寬度應根據使用功能或裝置尺寸所需緩衝空間而定;

3 坡道應採取防滑措施;

4 當坡道總高度超過0.7m時,應在臨空面採取防護設施;

5 供輪椅使用的坡道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無障礙設計規範》GB 50763的有關規定;

6 機動車和非機動車使用的坡道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車庫建築設計規範》JGJ 100的有關規定。

6.7.3 陽臺、外廊、室內迴廊、內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樓梯等臨空處應設定防護欄杆,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欄杆應以堅固、耐久的材料製作,並應能承受現行國家標準《建築結構荷載規範》GB 50009及其他國家現行相關標準規定的水平荷載。

2 當臨空高度在24.0m以下時,欄杆高度不應低於1.05m;當臨空高度在24.0m及以上時,欄杆高度不應低於1.1m。上人屋面和交通、商業、旅館、醫院、學校等建築臨開敞中庭的欄杆高度不應小於1.2m。

3 欄杆高度應從所在樓地面或屋面至欄杆扶手頂面垂直高度計算,當底面有寬度大於或等於0.22m,且高度低於或等於0.45m的可踏部位時,應從可踏部位頂面起算。

4 公共場所欄杆離地面0.1m高度範圍內不宜留空。

6.7.4 住宅、託兒所、幼兒園、中小學及其他少年兒童專用活動場所的欄杆必須採取防止攀爬的構造。當採用垂直杆件做欄杆時,其杆件淨間距不應大於0.11m。

6.8 樓 梯

6.8.1 樓梯的數量、位置、梯段淨寬和樓梯間形式應滿足使用方便和安全疏散的要求。

6.8.2 當一側有扶手時,梯段淨寬應為牆體裝飾面至扶手中心線的水平距離,當雙側有扶手時,梯段淨寬應為兩側扶手中心線之間的水平距離。當有凸出物時,梯段淨寬應從凸出物表面算起。

6.8.3 梯段淨寬除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及國家現行相關專用建築設計標準的規定外,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樓梯的梯段淨寬應根據建築物使用特徵,按每股人流寬度為0.55m+(0~0.15)m的人流股數確定,並不應少於兩股人流。(0~0.15)m為人流在行進中人體的擺幅,公共建築人流眾多的場所應取上限值。

6.8.4 當梯段改變方向時,扶手轉向端處的平臺最小寬度不應小於梯段淨寬,並不得小於1.2m。當有搬運大型物件需要時,應適量加寬。直跑樓梯的中間平臺寬度不應小於0.9m。

6.8.5 每個梯段的踏步級數不應少於3級,且不應超過18級。

6.8.6 樓梯平臺上部及下部過道處的淨高不應小於2.0m,梯段淨高不應小於2.2m。

注:梯段淨高為自踏步前緣(包括每個梯段最低和最高一級踏步前緣線以外0.3m範圍內)量至上方突出物下緣間的垂直高度。

6.8.7 樓梯應至少於一側設扶手,梯段淨寬達三股人流時應兩側設扶手,達四股人流時宜加設中間扶手。

6.8.8 室內樓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緣線量起不宜小於0.9m。樓梯水平欄杆或欄板長度大於0.5m時,其高度不應小於1.05m。

6.8.9 託兒所、幼兒園、中小學校及其他少年兒童專用活動場所,當樓梯井淨寬大於0.2m時,必須採取防止少年兒童墜落的措施。

6.8.10 樓梯踏步的寬度和高度應符合表6.8.10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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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8.10 樓梯踏步最小寬度和最大高度(m)

注:

螺旋樓梯和扇形踏步離內側扶手中心0.250m處的踏步寬度不應小於0.220m。

6.8.11 梯段內每個踏步高度、寬度應一致,相鄰梯段的踏步高度、寬度宜一致。

6.8.12 當同一建築地上、地下為不同使用功能時,樓梯踏步高度和寬度可分別按本標準表6.8.10的規定執行。

6.8.13 踏步應採取防滑措施。

6.8.14 當專用建築設計標準對樓梯有明確規定時,應按國家現行專用建築設計標準的規定執行。

6.9 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

6.9.1 電梯設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電梯不應作為安全出口;

2 電梯臺數和規格應經計算後確定並滿足建築的使用特點和要求;

3 高層公共建築和高層宿舍建築的電梯臺數不宜少於2臺,12層及12層以上的住宅建築的電梯臺數不應少於2臺,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住宅設計規範》GB 50096的規定;

4 電梯的設定,單側排列時不宜超過4臺,雙側排列時不宜超過2排×4臺;

5 高層建築電梯分割槽服務時,每服務區的電梯單側排列時不宜超過4臺,雙側排列時不宜超過2排×4臺;

6 當建築設有電梯目的地選層控制系統時,電梯單側排列或雙側排列的數量可超出本條第4款、第5款的規定合理設定;

7 電梯候梯廳的深度應符合表6.9.1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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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9.1 候梯廳深度

注:

B為轎廂深度,Bmax為電梯群中最大轎廂深度。

8 電梯不應在轉角處貼鄰佈置,且電梯井不宜被樓梯環繞設定;

9 電梯井道和機房不宜與有安靜要求的用房貼鄰佈置,否則應採取隔振、隔聲措施;

10 電梯機房應有隔熱、通風、防塵等措施,宜有自然採光,不得將機房頂板作水箱底板及在機房內直接穿越水管或蒸汽管;

11 消防電梯的佈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的有關規定;

12 專為老年人及殘疾人使用的建築,其乘客電梯應設定監控系統,梯門宜裝可視窗,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無障礙設計規範》GB 50763的有關規定。

6.9.2 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不應作為安全出口。

2 出入口暢通區的寬度從扶手帶端部算起不應小於2.5m,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其暢通區寬度不宜小於3.5m。

3 扶梯與樓層地板開口部位之間應設防護欄杆或欄板。

4 欄板應平整、光滑和無突出物;扶手帶頂面距自動扶梯前緣、自動人行道踏板面或膠帶面的垂直高度不應小於0.9m。

5 扶手帶中心線與平行牆面或樓板開口邊緣間的距離:當相鄰平行交叉設定時,兩梯(道)之間扶手帶中心線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0.5m,否則應採取措施防止障礙物引起人員傷害。

6 自動扶梯的梯級、自動人行道的踏板或膠帶上空,垂直淨高不應小於2.3m。

7 自動扶梯的傾斜角不宜超過30°,額定速度不宜大於0.75m/s;當提升高度不超過6.0m,傾斜角小於等於35°時,額定速度不宜大於0.5m/s;當自動扶梯速度大於0.65m/s時,在其端部應有不小於1.6m的水平移動距離作為導向行程段。

8 傾斜式自動人行道的傾斜角不應超過12°,額定速度不應大於0.75m/s。當踏板的寬度不大於1.1m,並且在兩端出入口踏板或膠帶進入梳齒板之前的水平距離不小於1.6m時,自動人行道的最大額定速度可達到0.9m/s。

9 當自動扶梯和層間相通的自動人行道單向設定時,應就近佈置相匹配的樓梯。

10 設定自動扶梯或自動人行道所形成的上下層貫通空間,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的有規定。

11 當自動扶梯或傾斜式自動人行道呈剪刀狀相對佈置時,以及與樓板、梁開口部位側邊交錯部位,應在產生的銳角口前部1.0m範圍內設定防夾、防剪的預警阻擋設施。

12 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宜根據負載狀態(無人、少人、多數人、載滿人)自動調節為低速或全速的執行方式。

6.11 門 窗

6.11.1 門窗選用應根據建築所在地區的氣候條件、節能要求等因素綜合確定,並應符合國家現行建築門窗產品標準的規定。

6.11.2 門窗的尺寸應符合模數,門窗的材料、功能和質量等應滿足使用要求。門窗的配件應與門窗主體相匹配,並應滿足相應技術要求。

6.11.3 門窗應滿足抗風壓、水密性、氣密性等要求,且應綜合考慮安全、採光、節能、通風、防火、隔聲等要求。

6.11.4 門窗與牆體應連線牢固,不同材料的門窗與牆體連線處應採用相應的密封材料及構造做法。

6.11.5 有衛生要求或經常有人員居住、活動房間的外門窗宜設定紗門、紗窗。

6.11.6 窗的設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窗扇的開啟形式應方便使用、安全和易於維修、清洗;

2 公共走道的窗扇開啟時不得影響人員通行,其底面距走道地面高度不應低於2.0m;

3 公共建築臨空外窗的窗臺距樓地面淨高不得低於0.8m,否則應設定防護設施,防護設施的高度由地面起算不應低於0.8m;

4 居住建築臨空外窗的窗臺距樓地面淨高不得低於0.9m,否則應設定防護設施,防護設施的高度由地面起算不應低於0.9m;

5 當防火牆上必須開設窗洞口時,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執行。

6.11.7 當凸窗窗臺高度低於或等於0.45m時,其防護高度從窗臺面起算不應低於0.9m;當凸窗窗臺高度高於0.45m時,其防護高度從窗臺面起算不應低於0.6m。

6.11.8 天窗的設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天窗應採用防破碎傷人的透光材料;

2 天窗應有防冷凝水產生或引洩冷凝水的措施,多雪地區應考慮積雪對天窗的影響;

3 天窗應設定方便開啟清洗、維修的設施。

6.11.9 門的設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門應開啟方便、堅固耐用;

2 手動開啟的大門扇應有制動裝置,推拉門應有防脫軌的措施;

3 雙面彈簧門應在可視高度部分裝透明安全玻璃;

4 推拉門、旋轉門、電動門、捲簾門、吊門、摺疊門不應作為疏散門;

5 開向疏散走道及樓梯間的門扇開足後,不應影響走道及樓梯平臺的疏散寬度;

6 全玻璃門應選用安全玻璃或採取防護措施,並應設防撞提示標誌;

7 門的開啟不應跨越變形縫;

8 當設有門斗時,門扇同時開啟時兩道門的間距不應小於0.8m;當有無障礙要求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無障礙設計規範》GB 50763的規定。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2018版

5.1 建築分類和耐火等級

5。1。3 民用建築的耐火等級應根據其建築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災撲救難度等確定,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地下或半地下建築(室)和一類高層建築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一級;

2 單、多層重要公共建築和二類高層建築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

5。1。3A 除木結構建築外,老年人照料設施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三級。

5。1。4 建築高度大於100m的民用建築,其樓板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2。00h。

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的上人平屋頂,其屋面板的耐火極限分別不應低於1。50h和1。00h。

5.2 總平面佈局

5。2。2 民用建築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表5。2。2的規定,與其他建築的防火間距,除應符合本節規定外,尚應符合本規範其他章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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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 相鄰兩座單、多層建築,當相鄰外牆為不燃性牆體且無外露的可燃性屋簷,每面外牆上無防火保護的門、窗、洞口不正對開設且該門、窗、洞口的面積之和不大於外牆面積的5%時,其防火間距可按本表的規定減少25%。

2 兩座建築相鄰較高一面外牆為防火牆,或高出相鄰較低一座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的屋面15m及以下範圍內的外牆為防火牆時,其防火間距不限。

3 相鄰兩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中相鄰任一側外牆為防火牆,屋頂的耐火極限不低於1。00h時,其防火間距不限。

4 相鄰兩座建築中較低一座建築的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相鄰較低一面外牆為防火牆且屋頂無天窗,屋頂的耐火極限不低於1。00h時,其防火間距不應小於3。5m;對於高層建築,不應小於4m。

5 相鄰兩座建築中較低一座建築的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且屋頂無天窗,相鄰較高一面外牆高出較低一座建築的屋面15m及以下範圍內的開口部位設定甲級防火門、窗,或設定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範》GB 50084規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規範第6。5。3條規定的防火捲簾時,其防火間距不應小於3。5m;對於高層建築,不應小於4m。

6 相鄰建築透過連廊、天橋或底部的建築物等連線時,其間距不應小於本表的規定。

7 耐火等級低於四級的既有建築,其耐火等級可按四級確定。

5。2。6 建築高度大於100m的民用建築與相鄰建築的防火間距,當符合本規範第3。4。5條、第3。5。3條、第4。2。1條和第5。2。2條允許減小的條件時,仍不應減小。

5.3 防火分割槽和層數

5。3。1 除本規範另有規定外,不同耐火等級建築的允許建築高度或層數、防火分割槽最大允許建築面積應符合表5。3。1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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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 表中規定的防火分割槽最大允許建築面積,當建築內設定自動滅火系統時,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1。0倍;區域性設定時,防火分割槽的增加面積可按該區域性面積的1。0倍計算。

2 裙房與高層建築主體之間設定防火牆時,裙房的防火分割槽可按單、多層建築的要求確定。

5。3。1A 獨立建造的一、二級耐火等級老年人照料設施的建築高度不宜大於 32m,不應大於 54m;獨立建造的三級耐火等級老年人照料設施,不應超過 2 層。

5。3。2 建築內設定自動扶梯、敞開樓梯等上、下層相連通的開口時,其防火分割槽的建築面積應按上、下層相連通的建築面積疊加計算;當疊加計算後的建築面積大於本規範第5。3。1條的規定時,應劃分防火分割槽。

建築內設定中庭時,其防火分割槽的建築面積應按上、下層相連通的建築面積疊加計算;當疊加計算後的建築面積大於本規範第5。3。1條的規定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與周圍連通空間應進行防火分隔:採用防火隔牆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於1。00h;採用防火玻璃牆時,其耐火隔熱性和耐火完整性不應低於1。00h,採用耐火完整性不低於1。00h的非隔熱性防火玻璃牆時,應設定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進行保護;採用防火捲簾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於3。00h,並應符合本規範第6。5。3條的規定;與中庭相連通的門、窗,應採用火災時能自行關閉的甲級防火門、窗;

2 高層建築內的中庭迴廊應設定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3 中庭應設定排煙設施;

4 中庭內不應佈置可燃物。

5。3。3 防火分割槽之間應採用防火牆分隔,確有困難時,可採用防火捲簾等防火分隔設施分隔。採用防火捲簾分隔時,應符合本規範第6。5。3條的規定。

5。3。4 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內的商店營業廳、展覽廳,當設定自動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並採用不燃或難燃裝修材料時,其每個防火分割槽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設定在高層建築內時,不應大於4000m²;

2 設定在單層建築或僅設定在多層建築的首層內時,不應大於10000m²;

3 設定在地下或半地下時,不應大於2000m²。

5。3。5 總建築面積大於200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應採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牆、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樓板分隔為多個建築面積不大於20000m²的區域。相鄰區域確需區域性連通時,應採用下沉式廣場等室外開敞空間、防火隔間、避難走道、防煙樓梯間等方式進行連通,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下沉式廣場等室外開敞空間應能防止相鄰區域的火災蔓延和便於安全疏散,並應符合本規範第6。4。12條的規定;

2 防火隔間的牆應為耐火極限不低於3。00h的防火隔牆,並應符合本規範第6。4。13條的規定;

3 避難走道應符合本規範第6。4。14條的規定;

4 防煙樓梯間的門應採用甲級防火門。

5.4 平面佈置

5。4。2 除為滿足民用建築使用功能所設定的附屬庫房外,民用建築內不應設定生產車間和其他庫房。

經營、存放和使用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儲藏間,嚴禁附設在民用建築內。

5。4。3 商店建築、展覽建築採用三級耐火等級建築時,不應超過2層;採用四級耐火等級建築時,應為單層。營業廳、展覽廳設定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內時,應佈置在首層或二層;設定在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內時,應佈置在首層。

營業廳、展覽廳不應設定在地下三層及以下樓層。地下或半地下營業廳、展覽廳不應經營、儲存和展示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

5。4。4

託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

和兒童遊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宜設定在獨立的建築內,且不應設定在地下或半地下;當採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築時,不應超過 3 層;採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築時,不應超過 2 層;採用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築時,應為單層;確需設定在其他民用建築內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設定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內時,應佈置在首層、二層或三層;

2 設定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內時,應佈置在首層或二層;

3 設定在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內時,應佈置在首層;

4 設定在高層建築內時,應設定獨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

5。4。4B 當老年人照料設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動用房、康復與醫療用房設定在地下、半地下時,應設定在地下一層,每間用房的建築面積不應大於 200m² 且使用人數不應大於 30 人。

老年人照料設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動用房、康復與醫療用房設定在地上四層及以上時,每間用房的建築面積不應大於 200m² 且使用人數不應大於 30 人。

5。4。5 醫院和療養院的住院部分不應設定在地下或半地下。

醫院和療養院的住院部分採用三級耐火等級建築時,不應超過2層;採用四級耐火等級建築時,應為單層;設定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內時,應佈置在首層或二層;設定在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內時,應佈置在首層。

醫院和療養院的病房樓內相鄰護理單元之間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防火隔牆分隔,隔牆上的門應採用乙級防火門,設定在走道上的防火門應採用常開防火門。

5。4。6 教學建築、食堂、菜市場採用三級耐火等級建築時,不應超過2層;採用四級耐火等級建築時,應為單層;設定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內時,應佈置在首層或二層;設定在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內時,應佈置在首層。

5。4。9 歌舞廳、錄影廳、夜總會、卡拉OK廳(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廳)、遊藝廳(含電子游藝廳)、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網咖等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不含劇場、電影院)的佈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不應佈置在地下二層及以下樓層;

2 宜佈置在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內的首層、二層或三層的靠外牆部位;

3 不宜佈置在袋形走道的兩側或盡端;

4 確需佈置在地下一層時,地下一層的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應大於10m;

5 確需佈置在地下或四層及以上樓層時,一個廳、室的建築面積不應大於200m²;

6 廳、室之間及與建築的其他部位之間,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防火隔牆和1。00h的不燃性樓板分隔,設定在廳、室牆上的門和該場所與建築內其他部位相通的門均應採用乙級防火門。

5。4。10 除商業服務網點外,住宅建築與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築合建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住宅部分與非住宅部分之間,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且無門、窗、洞口的防火隔牆和1。50h的不燃性樓板完全分隔;當為高層建築時,應採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牆和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不燃性樓板完全分隔。建築外牆上、下層開口之間的防火措施應符合本規範第6。2。5條的規定;

2 住宅部分與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應分別獨立設定;為住宅部分服務的地上車庫應設定獨立的疏散樓梯或安全出口,地下車庫的疏散樓梯應按本規範第6。4。4條的規定進行分隔;

5。4。11 設定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建築,其居住部分與商業服務網點之間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且無門、窗、洞口的防火隔牆和1。50h的不燃性樓板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和商業服務網點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應分別獨立設定。

商業服務網點中每個分隔單元之間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且無門、窗、洞口的防火隔牆相互分隔,當每個分隔單元任一層建築面積大於200m²時,該層應設定2個安全出口或疏散門。每個分隔單元內的任一點至最近直通室外的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於本規範表5。5。17中有關多層其他建築位於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的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線距離。

注:室內樓梯的距離可按其水平投影長度的1。50倍計算。

5。4。12 燃油或燃氣鍋爐、油浸變壓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等,宜設定在建築外的專用房間內;確需貼鄰民用建築佈置時,應採用防火牆與所貼鄰的建築分隔,且不應貼鄰人員密集場所,該專用房間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確需佈置在民用建築內時,不應佈置在人員密集場所的上一層、下一層或貼鄰,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燃油或燃氣鍋爐房、變壓器室應設定在首層或地下一層的靠外牆部位,但常(負)壓燃油或燃氣鍋爐可設定在地下二層或屋頂上。設定在屋頂上的常(負)壓燃氣鍋爐,距離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不應小於6m。

採用相對密度(與空氣密度的比值)不小於0。75的可燃氣體為燃料的鍋爐,不得設定在地下或半地下。

2 鍋爐房、變壓器室的疏散門均應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3 鍋爐房、變壓器室等與其他部位之間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防火隔牆和1。50h的不燃性樓板分隔。在隔牆和樓板上不應開設洞口,確需在隔牆上設定門、窗時,應採用甲級防火門、窗。

4 鍋爐房內設定儲油間時,其總儲存量不應大於1m³,且儲油間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3。00h的防火隔牆與鍋爐間分隔;確需在防火隔牆上設定門時,應採用甲級防火門。

5 變壓器室之間、變壓器室與配電室之間,應設定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防火隔牆。

6 油浸變壓器、多油開關室、高壓電容器室,應設定防止油品流散的設施。油浸變壓器下面應設定能儲存變壓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儲油設施。

7 應設定火災報警裝置。

8 應設定與鍋爐、變壓器、電容器和多油開關等的容量及建築規模相適應的滅火設施,當建築內其他部位設定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應設定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9 鍋爐的容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鍋爐房設計規範》GB 50041的規定。油浸變壓器的總容量不應大於1260kV·A,單臺容量不應大於630kV·A;

10 燃氣鍋爐房應設定爆炸洩壓設施。燃油或燃氣鍋爐房應設定獨立的通風系統,並應符合本規範第9章的規定。

5。4。13 佈置在民用建築內的柴油發電機房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宜佈置在首層或地下一、二層。

2 不應佈置在人員密集場所的上一層、下一層或貼鄰。

3 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防火隔牆和1。50h的不燃性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門應採用甲級防火門。

4 機房內設定儲油間時,其總儲存量不應大於1m³,儲油間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3。00h的防火隔牆與發電機間分隔;確需在防火隔牆上開門時,應設定甲級防火門。

5 應設定火災報警裝置。

6 應設定與柴油發電機容量和建築規模相適應的滅火設施,當建築內其他部位設定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機房內應設定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5。4。15 設定在建築內的鍋爐、柴油發電機,其燃料供給管道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在進入建築物前和裝置間內的管道上均應設定自動和手動切斷閥;

2 儲油間的油箱應密閉且應設定通向室外的通氣管,通氣管應設定帶阻火器的呼吸閥,油箱的下部應設定防止油品流散的設施;

5。4。17 建築採用瓶裝液化石油氣瓶組供氣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設定獨立的瓶組間;

2 瓶組間不應與住宅建築、重要公共建築和其他高層公共建築貼鄰,液化石油氣氣瓶的總容積不大於1m³的瓶組間與所服務的其他建築貼鄰時,應採用自然氣化方式供氣;

3 液化石油氣氣瓶的總容積大於1m³、不大於4m³的獨立瓶組間,與所服務建築的防火間距應符合本規範表5。4。17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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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氣瓶總容積應按配置氣瓶個數與單瓶幾何容積的乘積計算。

4 在瓶組間的總出氣管道上應設定緊急事故自動切斷閥;

5 瓶組間應設定可燃氣體濃度報警裝置;

5.5 安全疏散和避難

Ⅱ 公共建築

5。5。8 公共建築內每個防火分割槽或一個防火分割槽的每個樓層,其安全出口的數量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少於 2 個。設定 1 個安全出口或 1 部疏散樓梯

的公共建築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除託兒所、幼兒園外,建築面積不大於 200m² 且人數不超過 50 人的單層公共建築或多層公共建築的首層;

2 除醫療建築,老年人

照料設施

,託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兒童遊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和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等外,符合表 5。5。8 規定的公共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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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2 一類高層公共建築和建築高度大於32m的二類高層公共建築,其疏散樓梯應採用防煙樓梯間。

裙房和建築高度不大於32m的二類高層公共建築,其疏散樓梯應採用封閉樓梯間。

注:當裙房與高層建築主體之間設定防火牆時,裙房的疏散樓梯可按本規範有關單、多層建築的要求確定。

5。5。13 下列多層公共建築的疏散樓梯,除與敞開式外廊直接相連的樓梯間外,均應採用封閉樓梯間:

1

醫療建築、旅館及

類似使用功能的建築;

2 設定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的建築;

3 商店、圖書館、展覽建築、會議中心及類似使用功能的建築;

4 6 層及以上的其他建築。

5。5。15 公共建築內房間的疏散門數量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少於 2 個。除託兒所、幼兒園、老年人

照料設施

、醫療建築、教學建築內位於走道盡端的房間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房間可設定 1 個疏散門:

1 位於兩個安全出口之間或袋形走道兩側的房間,對於託兒所、幼兒園、老年人

照料設施

,建築面積不大於 50m²;對於醫療建築、教學建築,建築面積不大於 75m²;對於其他建築或場所,建築面積不大於 120m²。

2 位於走道盡端的房間,建築面積小於 50m² 且疏散門的淨寬度不小於 0。90m,或由房間內任一點至疏散門的直線距離不大於 15m、建築面積不大於 200m² 且疏散門的淨寬度不小於1。40m。

3 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內建築面積不大於 50m² 且經常停留人數不超過 15 人的廳、室。

5。5。16 劇場、電影院、禮堂和體育館的觀眾廳或多功能廳,其疏散門的數量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少於2個,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對於劇場、電影院、禮堂的觀眾廳或多功能廳,每個疏散門的平均疏散人數不應超過250人;當容納人數超過2000人時,其超過2000人的部分,每個疏散門的平均疏散人數不應超過400人。

2 對於體育館的觀眾廳,每個疏散門的平均疏散人數不宜超過400人~700人。

5。5。17 公共建築的安全疏散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間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於表 5。5。17 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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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 建築內開向敞開式外廊的房間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 5m。

2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間疏散門至最近敞開樓梯間的直線距離,當房間位於兩個樓梯間之間時,應按本表的規定減少 5m;當房間位於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時,應按本表的規定減少 2m。

3 建築物內全部設定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其安全疏散距離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 25%。

2 樓梯間應在首層直通室外,確有困難時,可在首層採用擴大的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前室。當層數不超過 4 層且未採用擴大的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前室時,可將直通室外的門設定在離樓梯間不大於 15m 處。

3 房間內任一點至房間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門的直線距離,不應大於表 5。5。17 規定的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的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

4 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內疏散門或安全出口不少於 2 個的觀眾廳、展覽廳、多功能廳、餐廳、營業廳等,其室內任一點至最近疏散門或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於 30m;當疏散門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樓梯間時,應採用長度不大於 10m 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當該場所設定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室內任一點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離可分別增加 25%。

5。5。18 除本規範另有規定外,公共建築內疏散門和安全出口的淨寬度不應小於0。90m,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的淨寬度不應小於1。10m。

高層公共建築內樓梯間的首層疏散門、首層疏散外門、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的最小淨寬度應符合表5。5。18的規定。

5。5。21 除劇場、電影院、禮堂、體育館外的其他公共建築,其房間疏散門、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的各自總淨寬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每層的房間疏散門、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的各自總淨寬度,應根據疏散人數按每100人的最小疏散淨寬度不小於表5。5。21-1的規定計算確定。當每層疏散人數不等時,疏散樓梯的總淨寬度可分層計算,地上建築內下層樓梯的總淨寬度應按該層及以上疏散人數最多一層的人數計算;地下建築內上層樓梯的總淨寬度應按該層及以下疏散人數最多一層的人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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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地下或半地下人員密集的廳、室和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其房間疏散門、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的各自總淨寬度,應根據疏散人數按每100人不小於1。00m計算確定。

3 首層外門的總淨寬度應按該建築疏散人數最多一層的人數計算確定,不供其他樓層人員疏散的外門,可按本層的疏散人數計算確定。

4 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中錄影廳的疏散人數,應根據廳、室的建築面積按不小於1。0人/m²計算;其他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的疏散人數,應根據廳、室的建築面積按不小於0。5人/m²計算。

5。5。23 建築高度大於100m的公共建築,應設定避難層(間)。避難層(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第一個避難層(間)的樓地面至滅火救援場地地面的高度不應大於50m,兩個避難層(間)之間的高度不宜大於50m。

2 通向避難層(間)的疏散樓梯應在避難層分隔、同層錯位或上下層斷開。

3 避難層(間)的淨面積應能滿足設計避難人數避難的要求,並宜按5。0人/m²計算。

4 避難層可兼作裝置層。裝置管道宜集中佈置,其中的易燃、可燃液體或氣體管道應集中佈置,裝置管道區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3。00h的防火隔牆與避難區分隔。管道井和裝置間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防火隔牆與避難區分隔,管道井和裝置間的門不應直接開向避難區;確需直接開向避難區時,與避難層區出入口的距離不應小於5m,且應採用甲級防火門。

避難間內不應設定易燃、可燃液體或氣體管道,不應開設除外窗、疏散門之外的其他開口。

5 避難層應設定消防電梯出口。

6 應設定消火栓和消防軟管卷盤。

7 應設定消防專線電話和應急廣播。

8 在避難層(間)進入樓梯間的入口處和疏散樓梯通向避難層(間)的出口處,應設定明顯的指示標誌。

9 應設定直接對外的可開啟視窗或獨立的機械防煙設施,外窗應採用乙級防火窗。

5。5。24 高層病房樓應在二層及以上的病房樓層和潔淨手術部設定避難間。避難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避難間服務的護理單元不應超過2個,其淨面積應按每個護理單元不小於25。0m²確定。

2 避難間兼作其他用途時,應保證人員的避難安全,且不得減少可供避難的淨面積。

3 應靠近樓梯間,並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防火隔牆和甲級防火門與其他部位分隔。

4 應設定消防專線電話和消防應急廣播。

5 避難間的入口處應設定明顯的指示標誌。

6 應設定直接對外的可開啟視窗或獨立的機械防煙設施,外窗應採用乙級防火窗。

III 住宅建築

5。5。25 住宅建築安全出口的設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築高度不大於27m的建築,當每個單元任一層的建築面積大於650m²,或任一戶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離大於15m時,每個單元每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2個;

2 建築高度大於27m、不大於54m的建築,當每個單元任一層的建築面積大於650m²,或任一戶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離大於10m時,每個單元每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2個;

3 建築高度大於54m的建築,每個單元每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2個。

5。5。26 建築高度大於27m,但不大於54m的住宅建築,每個單元設定一座疏散樓梯時,疏散樓梯應通至屋面,且單元之間的疏散樓梯應能透過屋面連通,戶門應採用乙級防火門。當不能通至屋面或不能透過屋面連通時,應設定2個安全出口。

5。5。29 住宅建築的安全疏散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直通疏散走道的戶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於表5。5。29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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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 開向敞開式外廊的戶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線距離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5m。

2 直通疏散走道的戶門至最近敞開樓梯間的直線距離,當戶門位於兩個樓梯間之間時,應按本表的規定減少5m;當戶門位於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時,應按本表的規定減少2m。

3 住宅建築內全部設定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其安全疏散距離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25%。

4 躍廊式住宅的戶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離,應從戶門算起,小樓梯的一段距離可按其水平投影長度的1。50倍計算。

2 樓梯間應在首層直通室外,或在首層採用擴大的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前室。層數不超過4層時,可將直通室外的門設定在離樓梯間不大於15m處。

3 戶內任一點至直通疏散走道的戶門的直線距離不應大於表5。5。29規定的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的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線距離。

注:躍層式住宅,戶內樓梯的距離可按其梯段水平投影長度的1。50倍計算。

5。5。30 住宅建築的戶門、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的各自總淨寬度應經計算確定,且戶門和安全出口的淨寬度不應小於0。90m,疏散走道、疏散樓梯和首層疏散外門的淨寬度不應小於1。10m。建築高度不大於18m的住宅中一邊設定欄杆的疏散樓梯,其淨寬度不應小於1。0m。

5。5。31 建築高度大於100m的住宅建築應設定避難層,避難層的設定應符合本規範第5。5。23條有關避難層的要求。

6.1 防火牆

6。1。1 防火牆應直接設定在建築的基礎或框架、梁等承重結構上,框架、梁等承重結構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防火牆的耐火極限。

防火牆應從樓地面基層隔斷至梁、樓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層。當高層廠房(倉庫)屋頂承重結構和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低於1。00h,其他建築屋頂承重結構和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低於0。50h時,防火牆應高出屋面0。5m以上。

6。1。2 防火牆橫截面中心線水平距離天窗端面小於4。0m,且天窗端面為可燃性牆體時,應採取防止火勢蔓延的措施。

6。1。5 防火牆上不應開設門、窗、洞口,確需開設時,應設定不可開啟或火災時能自動關閉的甲級防火門、窗。

可燃氣體和甲、乙、丙類液體的管道嚴禁穿過防火牆。防火牆內不應設定排氣道。

6。1。7 防火牆的構造應能在防火牆任意一側的屋架、梁、樓板等受到火災的影響而破壞時,不會導致防火牆倒塌。

6.2 建築構件和管道井

6。2。2 醫療建築內的手術室或手術部、產房、重症監護室、貴重精密醫療裝備用房、儲藏間、實驗室、膠片室等,附設在建築內的託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兒童遊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老年人

照料設施

,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 2。00h 的防火隔牆和 1。00h的樓板與其他場所或部位分隔,牆上必須設定的門、窗應採用乙級防火門、窗。

6。2。4 建築內的防火隔牆應從樓地面基層隔斷至梁、樓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層。住宅分戶牆和單元之間的牆應隔斷至梁、樓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層,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0。50h。

6。2。5 除本規範另有規定外,建築外牆上、下層開口之間應設定高度不小於1。2m的實體牆或挑出寬度不小於1。0m、長度不小於開口寬度的防火挑簷;當室內設定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上、下層開口之間的實體牆高度不應小於0。8m。當上、下層開口之間設定實體牆確有困難時,可設定防火玻璃牆,但高層建築的防火玻璃牆的耐火完整性不應低於1。00h,多層建築的防火玻璃牆的耐火完整性不應低於0。50h。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應低於防火玻璃牆的耐火完整性要求。

住宅建築外牆上相鄰戶開口之間的牆體寬度不應小於1。0m;小於1。0m時,應在開口之間設定突出外牆不小於0。6m的隔板。

實體牆、防火挑簷和隔板的耐火極限和燃燒效能,均不應低於相應耐火等級建築外牆的要求。

6。2。6 建築幕牆應在每層樓板外沿處採取符合本規範第6。2。5條規定的防火措施,幕牆與每層樓板、隔牆處的縫隙應採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6。2。7 附設在建築內的消防控制室、滅火裝置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風空氣調節機房、變配電室等,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防火隔牆和1。5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

設定在丁、戊類廠房內的通風機房,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1。00h的防火隔牆和0。5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

通風、空氣調節機房和變配電室開向建築內的門應採用甲級防火門,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裝置房開向建築內的門應採用乙級防火門。

6。2。9 建築內的電梯井等豎井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電梯井應獨立設定,井內嚴禁敷設可燃氣體和甲、乙、丙類液體管道,不應敷設與電梯無關的電纜、電線等。電梯井的井壁除設定電梯門、安全逃生門和通氣孔洞外,不應設定其他開口。

2 電纜井、管道井、排煙道、排氣道、垃圾道等豎向井道,應分別獨立設定。井壁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1。00h,井壁上的檢查門應採用丙級防火門。

3 建築內的電纜井、管道井應在每層樓板處採用不低於樓板耐火極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建築內的電纜井、管道井與房間、走道等相連通的孔隙應採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6.3 屋頂、悶頂和建築縫隙

6。3。5 防煙、排煙、供暖、通風和空氣調節系統中的管道及建築內的其他管道,在穿越防火隔牆、樓板和防火牆處的孔隙應採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風管穿過防火隔牆、樓板和防火牆時,穿越處風管上的防火閥、排煙防火閥兩側各2。0m範圍內的風管應採用耐火風管或風管外壁應採取防火保護措施,且耐火極限不應低於該防火分隔體的耐火極限。

6.4 疏散樓梯間和疏散樓梯等

6。4。1 疏散樓梯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樓梯間應能天然採光和自然通風,並宜靠外牆設定。靠外牆設定時,樓梯間、前室及合用前室外牆上的視窗與兩側門、窗、洞口最近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1。0m。

2 樓梯間內不應設定燒水間、可燃材料儲藏室、垃圾道。

3 樓梯間內不應有影響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礙物。

4 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不應設定捲簾。

5 樓梯間內不應設定甲、乙、丙類液體管道。

6 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內禁止穿過或設定可燃氣體管道。敞開樓梯間內不應設定可燃氣體管道,當住宅建築的敞開樓梯間內確需設定可燃氣體管道和可燃氣體計量表時,應採用金屬管和設定切斷氣源的閥門。

6。4。2 封閉樓梯間除應符合本規範第6。4。1條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不能自然通風或自然通風不能滿足要求時,應設定機械加壓送風系統或採用防煙樓梯間。

2 除樓梯間的出入口和外窗外,樓梯間的牆上不應開設其他門、窗、洞口。

3 高層建築、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築、人員密集的多層丙類廠房、甲、乙類廠房,其封閉樓梯間的門應採用乙級防火門,並應向疏散方向開啟;其他建築,可採用雙向彈簧門。

4 樓梯間的首層可將走道和門廳等包括在樓梯間內形成擴大的封閉樓梯間,但應採用乙級防火門等與其他走道和房間分隔。

6。4。3 防煙樓梯間除應符合本規範第6。4。1條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設定防煙設施。

2 前室可與消防電梯間前室合用。

3 前室的使用面積:公共建築、高層廠房(倉庫),不應小於6。0m²;住宅建築,不應小於4。5m²。

與消防電梯間前室合用時,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積:公共建築、高層廠房(倉庫),不應小於10。0m²;住宅建築,不應小於6。0m²。

4 疏散走道通向前室以及前室通向樓梯間的門應採用乙級防火門。

5 除住宅建築的樓梯間前室外,防煙樓梯間和前室內的牆上不應開設除疏散門和送風口外的其他門、窗、洞口。

6 樓梯間的首層可將走道和門廳等包括在樓梯間前室內形成擴大的前室,但應採用乙級防火門等與其他走道和房間分隔。

6。4。4 除通向避難層錯位的疏散樓梯外,建築內的疏散樓梯間在各層的平面位置不應改變。

除住宅建築套內的自用樓梯外,地下或半地下建築(室)的疏散樓梯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室內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於10m或3層及以上的地下、半地下建築(室),其疏散樓梯應採用防煙樓梯間;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築(室),其疏散樓梯應採用封閉樓梯間。

2 應在首層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防火隔牆與其他部位分隔並應直通室外,確需在隔牆上開門時,應採用乙級防火門。

3 建築的地下或半地下部分與地上部分不應共用樓梯間,確需共用樓梯間時,應在首層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防火隔牆和乙級防火門將地下或半地下部分與地上部分的連通部位完全分隔,並應設定明顯的標誌。

6。4。5 室外疏散樓梯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欄杆扶手的高度不應小於1。10m,樓梯的淨寬度不應小於0。90m。

2 傾斜角度不應大於45°。

3 梯段和平臺均應採用不燃材料製作。平臺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1。00h,梯段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0。25h。

4 通向室外樓梯的門應採用乙級防火門,並應向外開啟。

5 除疏散門外,樓梯周圍2m內的牆面上不應設定門、窗、洞口。疏散門不應正對梯段

6。4。10 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割槽處應設定常開甲級防火門。

6。4。11 建築內的疏散門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民用建築和廠房的疏散門,應採用向疏散方向開啟的平開門,不應採用推拉門、捲簾門、吊門、轉門和摺疊門。除甲、乙類生產車間外,人數不超過60人且每樘門的平均疏散人數不超過30人的房間,其疏散門的開啟方向不限。

2 倉庫的疏散門應採用向疏散方向開啟的平開門,但丙、丁、戊類倉庫首層靠牆的外側可採用推拉門或捲簾門。

3 開向疏散樓梯或疏散樓梯間的門,當其完全開啟時,不應減少樓梯平臺的有效寬度。

4 人員密集場所內平時需要控制人員隨意出入的疏散門和設定門禁系統的住宅、宿舍、公寓建築的外門,應保證火災時不需使用鑰匙等任何工具即能從內部易於開啟,並應在顯著位置設定具有使用提示的標識。

6.6 天橋、棧橋和管溝

6。6。2 輸送有火災、爆炸危險物質的棧橋不應兼作疏散通道。

6.7 建築保溫和外牆裝飾

6。7。2 建築外牆採用內保溫系統時,保溫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對於人員密集場所,用火、燃油、燃氣等具有火災危險性的場所以及各類建築內的疏散樓梯間、避難走道、避難間、避難層等場所或部位,應採用燃燒效能為A級的保溫材料。

2 對於其他場所,應採用低煙、低毒且燃燒效能不低於B1級的保溫材料。

3 保溫系統應採用不燃材料做防護層。採用燃燒效能為B1級的保溫材料時,防護層的厚度不應小於10mm。

6。7。4 設定人員密集場所的建築,其外牆外保溫材料的燃燒效能應為A級。

6。7。4A 除本規範第 6。7。3 條規定的情況外,下列老年人照料設施的內、外牆體和屋面保溫材料應採用燃燒效能為 A 級的保溫材料:

1 獨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設施;

2 與其他建築組合建造且老年人照料設施部分的總建築面積大於 500m² 的老年人照料設施。

6。7。5 與基層牆體、裝飾層之間無空腔的建築外牆外保溫系統,其保溫材料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住宅建築:

1)建築高度大於100m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效能應為A級;

2)建築高度大於27m,但不大於100m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效能不應低於B1級;

3)建築高度不大於27m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效能不應低於B2級。

2 除住宅建築和設定人員密集場所的建築外,其他建築:

1)建築高度大於50m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效能應為A級;

2)建築高度大於24m,但不大於50m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效能不應低於B1級;

3)建築高度不大於24m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效能不應低於B2級。

6。7。6 除設定人員密集場所的建築外,與基層牆體、裝飾層之間有空腔的建築外牆外保溫系統,其保溫材料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築高度大於24m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效能應為A級;

2 建築高度不大於24m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效能不應低於B1級。

7.1 消防車道

7。1。1 街區內的道路應考慮消防車的通行,道路中心線間的距離不宜大於160m。

當建築物沿街道部分的長度大於150m或總長度大於220m時,應設定穿過建築物的消防車道。確有困難時,應設定環形消防車道。

7.1.2 高層民用建築,超過3000個座位的體育館,超過2000個座位的會堂,佔地面積大於3000m²的商店建築、展覽建築等單、多層公共建築應設定環形消防車道,確有困難時,可沿建築的兩個長邊設定消防車道;對於高層住宅建築和山坡地或河道邊臨空建造的高層民用建築,可沿建築的一個長邊設定消防車道,但該長邊所在建築立面應為消防車登高操作面。

7.1.3 工廠、倉庫區內應設定消防車道。

高層廠房,佔地面積大於3000m²的甲、乙、丙類廠房和佔地面積大於1500m²的乙、丙類倉庫,應設定環形消防車道,確有困難時,應沿建築物的兩個長邊設定消防車道。

7。1。4 有封閉內院或天井的建築物,當內院或天井的短邊長度大於24m時,宜設定進入內院或天井的消防車道;當該建築物沿街時,應設定連通街道和內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樓梯間),其間距不宜大於80m。

7。1。5 在穿過建築物或進入建築物內院的消防車道兩側,不應設定影響消防車通行或人員安全疏散的設施。

7。1。6 可燃材料露天堆場區,液化石油氣儲罐區,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和可燃氣體儲罐區,應設定消防車道。消防車道的設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儲量大於表7。1。6規定的堆場、儲罐區,宜設定環形消防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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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佔地面積大於30000m²的可燃材料堆場,應設定與環形消防車道相通的中間消防車道,消防車道的間距不宜大於150m。液化石油氣儲罐區,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和可燃氣體儲罐區內的環形消防車道之間宜設定連通的消防車道;

3 消防車道的邊緣距離可燃材料堆垛不應小於5m。

7。1。7 供消防車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應設定消防車道。消防車道的邊緣距離取水點不宜大於2m。

7。1。8 消防車道應符合下列要求:

1 車道的淨寬度和淨空高度均不應小於4.0m;

2 轉彎半徑應滿足消防車轉彎的要求;

3 消防車道與建築之間不應設定妨礙消防車操作的樹木、架空管線等障礙物;

4 消防車道靠建築外牆一側的邊緣距離建築外牆不宜小於5m;

5 消防車道的坡度不宜大於8%。

7。1。9 環形消防車道至少應有兩處與其他車道連通。盡頭式消防車道應設定回車道或回車場,回車場的面積不應小於12m×12m;對於高層建築,不宜小於15m×15m;供重型消防車使用時,不宜小於18m×18m。

消防車道的路面、救援操作場地、消防車道和救援操作場地下面的管道和暗溝等,應能承受重型消防車的壓力。

消防車道可利用城鄉、廠區道路等,但該道路應滿足消防車通行、轉彎和停靠的要求。

7。1。10 消防車道不宜與鐵路正線平交,確需平交時,應設定備用車道,且兩車道的間距不應小於一列火車的長度。

7.2 救援場地和入口

7.2.1 高層建築應至少沿一個長邊或周邊長度的1/4且不小於一個長邊長度的底邊連續佈置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該範圍內的裙房進深不應大於4m。

建築高度不大於50m的建築,連續佈置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確有困難時,可間隔佈置,但間隔距離不宜大於30m,且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的總長度仍應符合上述規定。

7。2。2 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場地與廠房、倉庫、民用建築之間不應設定妨礙消防車操作的樹木、架空管線等障礙物和車庫出入口。

2 場地的長度和寬度分別不應小於15m和10m。對於建築高度大於50m的建築,場地的長度和寬度分別不應小於20m和10m。

3 場地及其下面的建築結構、管道和暗溝等,應能承受重型消防車的壓力。

4 場地應與消防車道連通,場地靠建築外牆一側的邊緣距離建築外牆不宜小於5m,且不應大於10m,場地的坡度不宜大於3%。

7.2.3 建築物與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相對應的範圍內,應設定直通室外的樓梯或直通樓梯間的入口。

7.2.4 廠房、倉庫、公共建築的外牆應在每層的適當位置設定可供消防救援人員進入的視窗。

7。2。5 供消防救援人員進入的視窗的淨高度和淨寬度均不應小於1。0m,下沿距室內地面不宜大於1。2m,間距不宜大於20m且每個防火分割槽不應少於2個,設定位置應與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相對應。視窗的玻璃應易於破碎,並應設定可在室外易於識別的明顯標誌。

7.3 消防電梯

7.3.1 下列建築應設定消防電梯:

1 建築高度大於 33m 的住宅建築;

2 一類高層公共建築和建築高度大於 32m 的二類高層公共建築、5 層及以上且總建築面積大於 3000m²(包括設定在其他建築內五層及以上樓層)的老年人照料設施;

3 設定消防電梯的建築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於 10m 且總建築面積大於3000m² 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築(室)。

7.3.2 消防電梯應分別設定在不同防火分割槽內,且每個防火分割槽不應少於1臺。

7。3。3 建築高度大於32m且設定電梯的高層廠房(倉庫),每個防火分割槽內宜設定1臺消防電梯,但符合下列條件的建築可不設定消防電梯:

1 建築高度大於32m且設定電梯,任一層工作平臺上的人數不超過2人的高層塔架;

2 區域性建築高度大於32m,且區域性高出部分的每層建築面積不大於50m²的丁、戊類廠房。

7。3。4 符合消防電梯要求的客梯或貨梯可兼作消防電梯。

7.3.5 除設定在倉庫連廊、冷庫穿堂或穀物筒倉工作塔內的消防電梯外,消防電梯應設定前室,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前室宜靠外牆設定,並應在首層直通室外或經過長度不大於 30m 的通道通向室外;

2 前室的使用面積不應小於 6.0m²,前室的短邊不應小於 2.4m;與防煙樓梯間合用的前室,其使用面積尚應符合本規範第 5.5.28 條和第 6.4.3 條的規定;

3 除前室的出入口、前室內設定的正壓送風口和本規範第 5.5.27 條規定的戶門外,前室內不應開設其他門、窗、洞口;

4 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門應採用乙級防火門,不應設定捲簾。

7.3.6 消防電梯井、機房與相鄰電梯井、機房之間應設定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防火隔牆,隔牆上的門應採用甲級防火門。

7。3。7 消防電梯的井底應設定排水設施,排水井的容量不應小於2m³,排水泵的排水量不應小於10L/s。消防電梯間前室的門口宜設定擋水設施。

7。3。8 消防電梯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能每層停靠;

2 電梯的載重量不應小於800kg;

3 電梯從首層至頂層的執行時間不宜大於60s;

4 電梯的動力與控制電纜、電線、控制面板應採取防水措施;

5 在首層的消防電梯入口處應設定供消防隊員專用的操作按鈕;

6 電梯轎廂的內部裝修應採用不燃材料;

7 電梯轎廂內部應設定專用消防對講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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