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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到惡意打“假”人,想要非法牟利,我該如何維權?

作者:由 只能用吹風機取暖 發表于 體育時間:2020-12-31

碰到惡意打“假”人,想要非法牟利,我該如何維權?知乎使用者2021-01-02 10:26:04

1、現在社會,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很難區分。

如果你有能力,將之變為經濟犯罪,那對方就徹底over了。

一句話,現在社會,就是一個博弈的社會,是非是很難判斷和尋找的。馬克·奧勒留《沉思錄》講:

我們聽到的一切都是一個觀點,不是事實。我們看到的一切都是一個視角,不是真相。

法律也罷,其他也罷,都是如此!

能不能成為事實,能不能成為真相,甚至能不能成為法律(法律也需要解釋),都取決於你的能力、運氣和人合。

強者為王,強者為真,強者為法!

2、你說的情況,有的將之變為了刑事案件,有的只能透過民事訴訟,賠錢或不賠錢了之。

3、按照我的觀點,只要對方請求權基礎正當,手段也正當,對方就無可非議。不管你如何不服!

4、建議:如果你不爽,就等對方採取措施吧!被動應付!

5、人類文明的程序不是由好人推進的,而是由惡人推進的。他們就像過去的江湖好漢一樣,促使江湖規範!

碰到惡意打“假”人,想要非法牟利,我該如何維權?王律2021-01-02 11:48:54

遇到這種事,可以選擇息事寧人,也可以選擇請律師死磕。

碰到惡意打“假”人,想要非法牟利,我該如何維權?知乎使用者2021-01-02 23:58:54

題主,遭遇這樣的事件,你的心裡想必是非常憤怒與憋屈。所謂

“無事家中坐,禍從天上來。”

那份心底的委屈,讓你無法釋懷與平息。

但是,我看了目前知友的回答(包括專業律師知友給出的建議與方案),相信與你想維權的期望所去甚遠

無助,應該是此刻佔據你內心最多的感受。

如果可以,你能否嘗試將自己從當事人的角色中抽離出來,那麼這件事的解決方案就非常的清晰了。

你遭遇的這件事,對方

於情不合、於理難通,於德有虧

;但——

於法無錯

對於民眾來說,

法無禁止即可為

。對方的一切行為目前都是在法律條款允許以內的。

法律是人性的底線,道德是人性的上限。

你可以說,對方德行有虧,但是“不法分子”、“職業打假人”這樣的用詞不妥,因為對方並不違法,而對方的職業也是你的猜測。

言歸正傳,

因為你們確實沒有在食品包裝上註明生產日期、產地、保質期、包括食品營養標籤。

這個沒得洗。

題主也認可了。你只是覺得對方拿著這個錯誤讓你們付出的代價太大了,超過了心理預期(我相信這所謂的賠付5000元不會帶給你們太大的經濟壓力)。

按照目前的趨勢,以及其他法律專業知友給出的意見,維權一事還是相對麻煩的。

維權——費時、費神、就算勝訴了,對方也不會有什麼實際損失。

不維權——心中在很長一段時間都會不舒暢。

食之無味棄之可惜!

接下來我要說的建議或者方案,或許你在短時間內難以理解或接受,但如果你認同了,記住兩個字

——慎用!

常規方案:

積極應訴,準備好相關證據材料,應訴書。申請網際網路庭審,安排時間到庭。

非常規方案:

於內:

按照《食品安全法》對生產及工藝流程進行整改,增加標籤列印了、生產日期列印裝置。將未來的隱患杜絕。

於外:

按照法律條款的規定,

積極賠付

。一賠十也好,一賠三也罷。給他!

理由:

1、

吃一塹長一智

,既然已經有人根據你們的不足讓你們吃了這麼一個虧,第一時間肯定是要把不足於

隱患扼殺在萌芽之中

。方案中提到的裝置不貴,1000元以內可以買到上等產品。(某寶、某東一搜一堆)

2、讓對方就這個事情

獲得利益,嚐到甜頭。

這才是讓對方

付出代價的關鍵

!根據人性,當一個人可以從

不勞而獲的行為中獲得利益

時,就是此人

划向深淵的開始

按照題主的猜測,如果對方只是學生。試想一下,在他獲得這筆財富之後,他一定會沾沾自喜,這種來錢的點子,他肯定不會只用一次。那麼他就會用更多的時間去思考,去謀劃,去找尋物件,這時,他還有多少時間可以去學習。如果對方是所謂的“職業打假人”,也是同樣的道理,他會為繼續獲得這樣的財富,付出更多的時間。

守株待兔的故事很多人都知道,但是很多人都不會認為自己是故事中的那個人。

還有一則《韓信慣娃》的小故事,沒有史料記載,理解其中意思即可。

韓信夜奔途中,在一棵大樹下休息,一孩童爬上樹向韓信撒尿。韓信被淋溼後,不惱、不氣、不燥,反而誇獎孩童尿的遠,並給少許銅錢獎勵。

孩童自始覺得,這樣做不但不會被罵,還可以得到獎勵。內心大喜。

後項羽趕至,孩童依樣而行,項羽一怒之下,抓起孩童雙腿將其撕裂殺之。

付給對方5000元,然後

給他指向一條走向深淵的路

人性,經不起試探。

很多人不知道,

所有命運贈送的禮物,早已在暗中標好了價格。

碰到惡意打“假”人,想要非法牟利,我該如何維權?Lisa周律2021-01-03 10:30:04

你的案子有勝訴空間。山東最新的司法實務觀點對你是個利好。

2020年10月14日,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作出了(2020)魯民再38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撤銷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02民終263號民事判決。撤銷的這個青島中院的判決,就是當初轟轟烈烈的所謂“打假檄文”,還被列入了當年的《3·15案例》,該判決書旗幟鮮明地支援消費者知假買假獲得10倍懲罰性賠償金,該判例被許多職業打假人奉為“打假檄文”,對多地法院的判決都產生了影響。青島中院部分判詞如下:

每一起消費者針對經營者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提起的訴訟,都會或多或少促使經營者更加重視食品安全,促使消費者更加關注食品安全,進而使法律的規定得到進一步的落實。當所有的消費者都覺醒了,都成為潛在的打假者了,那麼製假、售假的行為也就失去了市場。沒有了製假、售假行為,打假現象自然而然就消失了。打假的目的可能為了獲利,任何人訴訟都是為了利益,誰也不是純粹為了體驗訴訟程式而到法院來走一遭的,民事訴訟如此,行政訴訟、刑事訴訟也是如此,不能因為當事人的目的是為了獲利,法院就駁回起訴者的訴訟請求。利益分為合法利益和非法利益,法院保護的是合法利益,否定的是非法利益。製假、售假獲取的是非法利益,打假獲取的是合法利益,為了獲取合法利益,無可厚非。要求法院支援製假、售假的利益否定打假的利益,是與製假、售假者一個立場的腔調。有些人把法律的槍口對準打假者,做出讓打假者痛,製假、售假者快的事情,背離最基本的人民意志,因為人人都是消費者,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人民的意志。打假也需要專業,如果多次打假者可以定義為職業打假者的話,那麼職業打假者就是消費者的先驅,自然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

關於韓付坤是知情者,其訴請應否得到支援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對此已經給出明確的答案“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此其一;其二,如果不準知情的消費者打假,就會造成這樣的結果:不知情的消費者不可能打假,而

知情的消費者又不準打假,則製假售假行為可以堂而皇之大行其道了,如果這種荒謬的觀點能夠成立,那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立法宗旨可以改為製假售假的護身符了。

關於韓付坤沒有飲用本案紅酒,沒有造成人身損害,能否主張懲罰性賠償金的問題。二審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的其他賠償標準要求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表明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不以消費者人身權益遭受損害為前提,如果消費者人身權益遭受了損害,消費者還可加重主張損失三倍懲罰性賠償金。

關於本案紅酒是不是僅僅因為沒有貼上標籤就應當被判定為不安全食品的問題,上面已述沒有中文標籤的進口預包裝食品,是不能通關的,多美好超市所提交的《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不能證明本案紅酒就在該批次內,因而本案紅酒來路不正;法律規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就是不安全食品,

法院應當遵循法律的規定,不能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安全性再分個三六九等。

但是,這個經典判例在2020年10月被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撤銷了!!!山東高院作出的(2020)魯民再386號民事判決書部分判詞如下:

本院再審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應否支援韓付坤的十倍懲罰性賠償主張。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籤、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根據該規定,

對經營者適用十倍懲罰性賠償應同時具備兩個要件:一是,經營者銷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二是,經營者主觀上系明知。

何為“不符合

食品安全標準

的食品”,《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

食品安全

,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據此《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所指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指食品實質上有毒、有害,不符合應當有的營養標準,對人體健康可能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此種界定與該法第二十六條所列舉的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亦不衝突。

本案中,多美好超市原審及再審階段提交了進口商的採購合同、發票、出廠罐裝證明、原產地證書、報關單、檢疫證明檔案、採購訂單及進口流程說明等證據,證實涉案紅酒來源合法,

經檢疫檢驗部門檢驗合格,不影響食品安全。

根據舉證責任,韓付坤主張十倍懲罰性賠償,應舉證證實涉案紅酒有毒、有害,不符合應當有的營養標準,對人體健康可能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但韓付坤提交的證據僅能證實涉案紅酒無中文標籤,且韓付坤在購買時對涉案紅酒無中文標籤主觀上系明知,並即時錄影,購買後亦未飲用,涉案紅酒無中文標籤並不會對其造成任何購買或食用誤導。因此,本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但書所規定的情形,二審法院支援韓付坤主張的十倍懲罰性賠償,適用法律確有不當,應予糾正。

山東高院的再審判決新鮮出爐,明確了主張十倍懲罰性賠償,需要原告舉證證明涉案食品有毒、有害,不符合應有的營養標準,對人體健康可能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一般來說,省高院再審改判是非常慎重的,某種程度上,這個判決可能是一個訊號。

此外,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經發布了類案檢索指導意見,山東高院的類案判決對山東省內基層法院、中級法院的裁判都是有影響的。

你的案子,不必太過悲觀,一方面,你自己要儘可能收集證據證明自己產品的安全性,經營的合法性;另一方面,可以把山東高院的再審判決提交給法庭請求法庭參考。如果實在與對方無法協商,只能積極應訴。這類案件,退貨退款是肯定的,是否十倍賠償可以爭取抗辯。不論結果如何,吃一塹長一智,即便是在網路平臺經營,也要做到合法合規。

碰到惡意打“假”人,想要非法牟利,我該如何維權?普崔塞德2021-01-04 10:43:38

1。做生意,以和為貴。你自己對法律或者專業性術語都一知半解,就憑感覺稱別人為職業打假人,不合適吧。

2。你售賣的產品沒有標籤,轉轉平臺應用自己的判定規則做出的裁決沒有問題。對方不能退貨,平臺會直接支付貨款給你。如果他真的退貨了,那麼你就退款給人家。

3。你的商品沒有問題,不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懲罰性賠償適用條件。對方起訴你的話,你就把工商局的處理結果提交給法官,然後等判決就可以了。開庭的話最好去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