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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斷違約金過高?

作者:由 北京律師 發表于 曲藝時間:2022-12-10

如何判斷違約金過高?

如何判斷違約金過高?

如何判斷違約金過高?

原告認為,《房屋租賃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關於違約金的標準也是雙方協商的結果,未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是合法有效的,雙方均應遵守履行,被告未按約定的時間交納租金,存在違約行為,應按約定支付違約金,而且違約金並未超過120000元的基數,不存在過高的情形。被告認為,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關於判斷過高違約金是否過高的標準,主要有以下幾種:一是以實際損失為準;二是以違約金總額不超過本金為限;三是參照中國人民銀行新近利率的四倍認定;四是將實際損失的一定比例作為標準;五是違約金總額不超過合同未履行部分的總值。違約金約定過高的,法院可酌情降低在庭審過程中,被告辯稱,未交納租金的情況屬實,但因被告找不到原告,無法交納租金。所以,被告不應承擔延期交納租金的違約金,而且原告計算的違約金過高,即使應支付違約金,也應減少違約金數額。經法院審理後,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120000元,關於違約金部分,法院採信了被告的觀點,認為違約金過高,酌情判決被告支付原告違約金20000元。違約金以補償性為主

本案是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法律關係明確,被告拖欠租金事實清楚,法院判決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沒有爭議。違約金是指由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時,按照約定或法律規定應向守約方支付的一定數額的貨幣或一定價值的財物。違約金具有補償性和懲罰性的雙重性質,並以補償性為主,如違約金過高時,可對違約金適當向下調整,但法院應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謹慎行使自由裁量權。以實際損失、實際損失的一定比例、利息的四倍作為調整違約金的標準,不能顯示違約金的懲罰性,尤其是實際損失較小時。因此,應以違約金總額不超過本金為限作為認為違約金過高的標準。

違約損失的預防辦法

司法實踐中,當事人在訴訟時採取的往往不是調整違約金的數額,而是分列幾項損失,與合同約定的違約金一併主張。如出租人在合同解除時主張合同約定的違約金、空置期費用、重新出租的中介費用、恢復原狀費用等;承租人在合同解除時主張合同約定的違約金、設計損失、裝修損失、預期經營損失、重新租房的中介費用、貨物損失等。針對這種情況可採取以下兩種方法進行處理:一種是選擇調整約定違約金的數額,將可以確定的損失和可期待利益損失確定為違約金的數額,只支援違約金的訴訟請求,不支援其他損失。另一種是支援可以確定的其他損失數額,對於其他不能確定的可期待利益損失,以違約金的形式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第一百一十四條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

標簽: 違約金  損失  約定  被告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