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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訴法解釋第十八條所稱“爭議標的”是指當事人訴訟請求所指向的具體合同義務

作者:由 孟令權律師 發表于 文化時間:2022-10-09

最高法:民訴法解釋第十八條所稱“爭議標的”是指當事人訴訟請求所指向的具體合同義務

【關鍵詞】

約定管轄 爭議標的 合同義務

【案例索引】

航電建築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上海蓋訊資訊科技有限公司勞務派遣合同糾紛民事二審民事裁定書【案號:(2021)最高法民知民轄73號】

【再審事實與理由】

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深圳市福田區,故應將本案移送至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審理。由於《勞務派遣協議書》第十八條第二款約定將爭議提交各自歸屬地仲裁委員會仲裁,屬於約定不明,視為未約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從《勞務派遣協議書》內容以及蓋訊公司郵件可見,蓋訊公司將人員派遣至航電公司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深圳市福田區。此外,雖然航電公司的註冊地址在前海,但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在深圳市福田區,《勞務派遣協議書》的首部、起訴狀中航電公司的實際經營地以及《房屋租賃合同》均可證明。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該規定所稱

“爭議標的”是指當事人訴訟請求所指向的具體合同義務

訴訟請求為給付金錢的,不應簡單地以訴訟請求指向金錢給付義務而認定爭議標的即為給付貨幣,而應根據合同具體內容明確其所指向的合同義務。

本案系勞務派遣合同糾紛,當事人在本案中訴請履行的義務是支付勞務派遣服務費,故可以以此確定合同履行地為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上海市為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的合同履行地,本案可由上海市相關有勞務派遣合同糾紛管轄權的基層法院審理。蓋訊公司住所地位於上海市長寧區,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對該案具有管轄權。

【法律法規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十八條第二款 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本裁判觀點系孟令權律師根據裁判主文理解整理,可能存在誤解原判本意情況,僅供自我學習,不爭不辯》

標簽: 合同  履行地  勞務  派遣  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