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擅自離職是否需要支付違約金?
我們都知道 員工在離職前
必須辦理完畢工作交接手續
那麼 員工離職未交接
公司能主張違約金嗎
讓我們來看一起案例
鄧某是某房產公司的員工,於2019年從公司離職且未辦理交接手續。
鄧某在與該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法中:
第五條約定
,員工應當於離職時或者公司提出請求時返還全部屬於甲方的財產,包括記載著甲方秘密資訊的一切載體。
第十二條約定
,乙方如違反本協議任意條款,應當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十萬元,乙方的違約行為給甲方造成損失的。
公司主張鄧某離職時未履行工作交接手續,未返還財務,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及雙方合同約定,要求鄧某支付違約金十萬元。
很顯然,這不是真的
讓我們來看看
勞動合同法對違約金的規定有哪些
根據
《勞動合同法》的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第二十三條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案件審理
案件經過了仲裁訴訟,法院經審理後做了判決。
法院認為,該公司主張的鄧某違反與公司簽訂的保密協議違約金支付條款明顯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的禁止性規定,屬於無效條款。
因此,法院駁回了該公司的主張。
案件回顧
我們回顧該案件,公司主張違約金顯然屬於訴求不當。正確的方式應該是主張返還財產,主張因為辦理工作交接給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只要有員工領取物品的相關證據,這個訴求容易獲得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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