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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民會議紀要合同規則總結(一)

作者:由 法考藏經閣 發表于 曲藝時間:2019-12-02

三、關於合同糾紛案件的審理

(一)關於合同效力

30.

【強制性規定的識別】合同法施行後,針對一些人民法院動輒以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為由認定合同無效,不當擴大無效合同範圍的情形,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14條將《合同法》第52條第5項規定的“強制性規定”明確限於“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此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進一步提出了“管理性強制性規定”的概念,指出違反管理性強制性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具體情形認定合同效力。隨著這一概念的提出,審判實踐中又出現了另一種傾向,有的人民法院認為凡是行政管理性質的強制性規定都屬於“管理性強制性規定”,不影響合同效力。這種望文生義的認定方法,應予糾正。

人民法院在審理合同糾紛案件時,要依據《民法總則》第153條第1款和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14條的規定慎重判斷“強制性規定”的性質,特別是要在考量強制性規定所保護的法益型別、違法行為的法律後果以及交易安全保護等因素的基礎上認定其性質,並在裁判文書中充分說明理由。下列強制性規定,應當認定為“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強制性規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場秩序、國家宏觀政策等公序良俗的;交易標的禁止買賣的,如禁止人體器官、毒品、槍支等買賣;違反特許經營規定的,如場外配資合同;交易方式嚴重違法的,如違反招投標等競爭性締約方式訂立的合同;交易場所違法的,如在批准的交易場所之外進行期貨交易。關於經營範圍、交易時間、交易數量等行政管理性質的強制性規定,一般應當認定為“管理性強制性規定”。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區分管理性強制性規定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只有違反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才導致合同無效。

2。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包括:

(1)涉及金融安全、市場秩序、國家宏觀政策等公序良俗的;

(2)交易標的禁止買賣的;

(3)違反特許經營規定的;

(4)交易方式嚴重違法的;

(5)交易場所違法的。

31.

【違反規章的合同效力】違反規章一般情況下不影響合同效力,但該規章的內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場秩序、國家宏觀政策等公序良俗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人民法院在認定規章是否涉及公序良俗時,要在考察規範物件基礎上,兼顧監管強度、交易安全保護以及社會影響等方面進行慎重考量,並在裁判文書中進行充分說理。

合同內容違法規章的:

1。原則:不影響合同效力;

2。例外:涉及金融安全、市場秩序、國家宏觀政策等公序良俗的,無效。

32.

【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法律後果】《合同法》第58條就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時的財產返還責任和損害賠償責任作了規定,但未規定合同不成立的法律後果。考慮到合同不成立時也可能發生財產返還和損害賠償責任問題,故應當參照適用該條的規定。

在確定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後財產返還或者折價補償範圍時,要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在當事人之間合理分配,不能使不誠信的當事人因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而獲益。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情況下,當事人所承擔的締約過失責任不應超過合同履行利益。比如,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在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情況下,可以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但除非增加了合同約定之外新的工程專案,一般不應超出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

1。合同不成立的法律效果參照適用合同無效、被撤銷的效果。(財產返還+損害賠償)

2。誠實信用:不能讓不誠信的當事人因此獲利。

3。責任限制:締約過失責任不得超過合同有效時的履行利益。

33.

【財產返還與折價補償】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在確定財產返還時,要充分考慮財產增值或者貶值的因素。雙務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後,雙方因該合同取得財產的,應當相互返還。應予返還的股權、房屋等財產相對於合同約定價款出現增值或者貶值的,人民法院要綜合考慮市場因素、受讓人的經營或者添附等行為與財產增值或者貶值之間的關聯性,在當事人之間合理分配或者分擔,避免一方因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而獲益。在標的物已經滅失、轉售他人或者其他無法返還的情況下,當事人主張返還原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其主張折價補償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援。折價時,應當以當事人交易時約定的價款為基礎,同時考慮當事人在標的物滅失或者轉售時的獲益情況綜合確定補償標準。標的物滅失時當事人獲得的保險金或者其他賠償金,轉售時取得的對價,均屬於當事人因標的物而獲得的利益。對獲益高於或者低於價款的部分,也應當在當事人之間合理分配或者分擔。

對於財產返還與折價補償中價值的分配,應該綜合進行考量。(留給法官裁量權,不屬於明確的適用規則。)

34.

【價款返還】雙務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時,標的物返還與價款返還互為對待給付,雙方應當同時返還。關於應否支付利息問題,只要一方對標的物有使用情形的,一般應當支付使用費,該費用可與佔有價款一方應當支付的資金佔用費相互抵銷,故在一方返還原物前,另一方僅須支付本金,而無須支付利息。

支付價款一方主張的利息與給付標的物一方主張的使用費抵銷,不支付利息。

35.

【損害賠償】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時,僅返還財產或者折價補償不足以彌補損失,一方還可以向有過錯的另一方請求損害賠償。在確定損害賠償範圍時,既要根據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合理確定責任,又要考慮在確定財產返還範圍時已經考慮過的財產增值或者貶值因素,避免雙重獲利或者雙重受損的現象發生。

綜合當事人的過錯及各種因素確定賠償的數額。

36.

【合同無效時的釋明問題】在雙務合同中,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合同有效並請求繼續履行合同,被告主張合同無效的,或者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合同無效並返還財產,而被告主張合同有效的,都要防止機械適用“不告不理”原則,僅就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而應向原告釋明變更或者增加訴訟請求,或者向被告釋明提出同時履行抗辯,儘可能一次性解決糾紛。例如,基於合同有給付行為的原告請求確認合同無效,但並未提出返還原物或者折價補償、賠償損失等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向其釋明,告知其一併提出相應訴訟請求;原告請求確認合同無效並要求被告返還原物或者賠償損失,被告基於合同也有給付行為的,人民法院同樣應當向被告釋明,告知其也可以提出返還請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合同無效的,除了要在判決書“本院認為”部分對同時返還作出認定外,還應當在判項中作出明確表述,避免因判令單方返還而出現不公平的結果。

第一審人民法院未予釋明,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對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法律後果作出判決的,可以直接釋明並改判。當然,如果返還財產或者賠償損失的範圍確實難以確定或者雙方爭議較大的,也可以告知當事人透過另行起訴等方式解決,並在裁判文書中予以明確。

當事人按照釋明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歸納為案件爭議焦點,組織當事人充分舉證、質證、辯論。

1。合同存在無效事由的時候,法院要主動釋明,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

2。一審法院未釋明的,二審法院可以直接釋明後根據合同無效進行裁判,還存在爭議的,另行起訴。

37.

【未經批准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某類合同應當辦理批准手續生效的,如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等法律規定購買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5%以上股權須經相關主管部門批准,依據《合同法》第44條第2款的規定,批准是合同的法定生效條件,未經批准的合同因欠缺法律規定的特別生效條件而未生效。實踐中的一個突出問題是,把未生效合同認定為無效合同,或者雖認定為未生效,卻按無效合同處理。無效合同從本質上來說是欠缺合同的有效要件,或者具有合同無效的法定事由,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而未生效合同已具備合同的有效要件,對雙方具有一定的拘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撤回、解除、變更,但因欠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特別生效條件,在該生效條件成就前,不能產生請求對方履行合同主要權利義務的法律效力。

未經批准的合同,屬於未生效的合同,不屬無效的合同,不能直接適用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

38.

【報批義務及相關違約條款獨立生效】須經行政機關批准生效的合同,對報批義務及未履行報批義務的違約責任等相關內容作出專門約定的,該約定獨立生效。一方因另一方不履行報批義務,請求解除合同並請求其承擔合同約定的相應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援。

對報批義務及違約責任的約定有效,可依此主張違約責任。(獨立於合同的效力)

39.

【報批義務的釋明】須經行政機關批准生效的合同,一方請求另一方履行合同主要權利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向其釋明,將訴訟請求變更為請求履行報批義務。一方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援;經釋明後當事人拒絕變更的,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但不影響其另行提起訴訟。

未經報批,一方請求履行合同義務,法院釋明變更訴求,拒絕變更的,駁回訴訟請求。

40.

【判決履行報批義務後的處理】人民法院判決一方履行報批義務後,該當事人拒絕履行,經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仍未履行,對方請求其承擔合同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援。一方依據判決履行報批義務,行政機關予以批准,合同發生完全的法律效力,其請求對方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援;行政機關沒有批准,合同不具有法律上的可履行性,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援。

1。判決一方履行報批義務,拒不履行的,可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2。履行報批義務並批准的,可要求履行合同。

3。履行報批義務未獲批准的,可要求解除合同。

41.

【蓋章行為的法律效力】司法實踐中,有些公司有意刻制兩套甚至多套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甚至私刻公章,訂立合同時惡意加蓋非備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發生糾紛後法人以加蓋的是假公章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並不鮮見。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應當主要審查簽約人於蓋章之時有無代表權或者代理權,從而根據代表或者代理的相關規則來確定合同的效力。

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之人在合同上加蓋法人公章的行為,表明其是以法人名義簽訂合同,除《公司法》第16條等法律對其職權有特別規定的情形外,應當由法人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法人以法定代表人事後已無代表權、加蓋的是假章、所蓋之章與備案公章不一致等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簽訂合同,要取得合法授權。代理人取得合法授權後,以被代理人名義簽訂的合同,應當由被代理人承擔責任。被代理人以代理人事後已無代理權、加蓋的是假章、所蓋之章與備案公章不一致等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1。出現真人蓋假章的,只要人是真的,根據代理、代表來承擔責任;(不受假章的限制)

2。有代理權、代表權的人,籤的合同就生效力,不受假章的影響。

42.

【撤銷權的行使】撤銷權應當由當事人行使。當事人未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不應當依職權撤銷合同。一方請求另一方履行合同,另一方以合同具有可撤銷事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審查合同是否具有可撤銷事由以及是否超過法定期間等事實的基礎上,對合同是否可撤銷作出判斷,不能僅以當事人未提起訴訟或者反訴為由不予審查或者不予支援。一方主張合同無效,依據的卻是可撤銷事由,此時人民法院應當全面審查合同是否具有無效事由以及當事人主張的可撤銷事由。當事人關於合同無效的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無效。當事人主張合同無效的理由不成立,而可撤銷的事由成立的,因合同無效和可撤銷的後果相同,人民法院也可以結合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直接判決撤銷合同。

1。撤銷權是否行使,屬於當事人的權利;(法院不得依職權)

2。當事人以可撤銷抗辯,但未提起訴訟的,法院審查符合條件的,支援其抗辯;

3。當事人以可撤銷適用主張合同無效的:

(1)合同如果真的符合無效事由,法院可直接判決無效;

(2)合同不符合無效事由,但可撤銷事由成立,直接判決撤銷。(此時違反了不告不理原則,但因為無效和可撤銷的效果都一樣,所以減少訴累,直接判決)

九民會議紀要合同規則總結(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