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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鑫正式上訴,一審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有問題嗎

作者:由 周垂坤律師 發表于 曲藝時間:2022-01-24

距離一審判決十餘天,劉暖曦正式提出上訴。結合她一直以來的態度與行為,如同江歌媽媽所說,這個結果並不令人意外。

在上訴理由中,劉暖曦認為一審法院存在程式違法、憑空捏造、道德審判的違法行為,

從法律角度理解,可以歸類為三大理由:(1)審判程式違法;(2)認定事實不清或錯誤;(3)適用法律錯誤。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經第二審法院審理,存在上述三種情況的,均可能產生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的效果。但最終能否改變原判決結果,需要嚴格審視一審法院的裁判結果。

劉鑫正式上訴,一審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有問題嗎

從現有公開資訊來看,暫且不分析該案的程式問題,僅就劉暖曦對“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方面的質疑進行分析:

(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部分,存在可突破之處嗎?

在基礎事實部分,一審法院認定了以下四部分的事實:(1)江歌與劉暖曦的相識與邀約同住過程;(2)劉暖曦與陳世峰存在的戀愛關係及因此產生的爭執糾紛;(3)江歌遇害當天的案發過程;(4)江歌死後,劉暖曦在節日期間向江歌媽媽傳送闔家團圓訊息,並在網路上傳送刺激性語言。

其中最具爭議的是江歌遇害當天的事實,也是判定劉暖曦對江歌之死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主要事實依據,詳細事實點涉及:(1)陳世峰第一次糾纏騷擾時,劉暖曦拒絕了江歌報警的建議,並請求江歌解圍;(2)當日16時,陳世峰跟蹤並以不雅照片恐嚇劉暖曦,但劉暖曦未將該恐嚇情況告知江歌;(3)第二日零時許,江歌與持刀的陳世峰遭遇併發生爭執,劉暖曦先行入室並鎖門,江歌在門外遇害;(4)劉暖曦撥打了兩次報警電話。

一審法院在認定事實部分依據陳世峰的供述筆錄、劉暖曦作為證人的詢問筆錄、報警記錄文字稿、犯罪現場狀況、江歌死因及陳世峰犯罪行為、劉暖曦與江歌的微信聊天記錄、劉暖曦與陳世峰的微信對話記錄等,依據客觀、主觀證據等進行了事實的認定,除非劉暖曦提出相反或相沖突證據,否則無法突破一審法院的事實認定。

劉鑫正式上訴,一審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有問題嗎

(二)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部分,存在可突破之處嗎?

一審法院認定劉暖曦承擔民事侵權責任的主要裁判依據為《民法通則》第5條、第98條及《侵權責任法》第6條,認為劉暖曦對江歌的死亡存在過錯,即二人之間存在救助關係、劉暖曦未盡到充分的注意義務及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認定劉暖曦應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依據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認為劉暖曦傷害了江歌媽媽的情感,應該承擔相應責任。

從歸責路徑與裁判路徑來說,

第一,劉暖曦作為侵害危險引入者,因存在過錯而承擔侵權責任,該責任邏輯並無問題,但需要衡量劉暖曦的過錯大小從而確定責任比例。陳世峰作為主要侵權人,其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一審法院的判賠比例無疑偏高。

第二,劉暖曦作為被救助者、受益者,在民法中,應當依據《侵權責任法》第23條,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權益被侵害而使受到損害的,由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一審法院均以“過錯侵權責任”的依據判定責任,存在法律適用問題。

第三,劉暖曦作為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承擔者,其承擔的賠償金額無疑過高

。縱觀山東省近些年的司法判例,因生命權糾紛而賠償精神損害賠償的,判賠數額在2千至5萬元間不等,而綜合當前各地法律規定以及司法實踐來看,精神損害賠償數額一般不會超過10萬元,並未出現高達20萬元的判賠案例。

劉鑫正式上訴,一審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有問題嗎

簡而言之,從法律層面上來看,該案確實存在諸多值得深思、細究的內容;從道德層面來看,一審法院的道德說理,體現了整個社會正向的價值觀。

劉暖曦具有合法的上訴權,但其卻用捆綁與江歌感情的方法質疑一審判決、用願意賠償而無經濟能力拒絕賠償的態度向江歌母親道歉,這種行為與態度實在令人接受無能。

標簽: 劉暖曦  江歌  一審  陳世峰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