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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讀 | 藝人提前解約,合同未履行部分的損失怎麼算?

作者:由 周俊武 發表于 攝影時間:2022-10-16

文/韓雨嵐

案例研讀 | 藝人提前解約,合同未履行部分的損失怎麼算?

​在演藝經紀合同中,合同雙方一般都會約定違約或單方解除合同時責任承擔方式,最常見的是約定固定數額的違約金或約定明確的違約金計算方法。而無論約定與否,一旦發生爭議,都繞不過“損失計算”的問題。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1](原《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損害賠償的範圍包括實際發生損失及預期利益,其中,預期利益計算需符合“可預見性原則”。而在演藝經紀合同被判提前解除的場景下,預期利益損失往往成為合同雙方爭議的難點。為釐清這一問題,我們梳理了部分法院的裁判規則,嘗試探尋司法實踐對這一問題的處理思路。

案例研讀 | 藝人提前解約,合同未履行部分的損失怎麼算?

【規則詳解】

1、提前解除合同導致的可期待利益損失,可以以已履行期內藝人平均收入乘以合同剩餘未履行期限所得數額為參考,但應扣除經紀公司成本支出,且需結合經紀公司對藝人職業的貢獻、分成比例變化,最終酌定得出。

——劉恩佑訴上海熙頤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糾紛案。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2017)滬0106民初4581號

案情簡介:

2016年2月15日,劉恩佑與熙頤公司簽訂演藝經紀合同,由熙頤公司獨家代理和經營管理劉恩佑的全部演藝活動,負責策劃、包裝、宣傳、培訓等各方面的工作。合同期限為8年,從2016年2月15日起至2024年2月14日止。合同約定,熙頤公司以分成方式支付劉恩佑報酬,酬勞分成比例按如下約定執行:

案例研讀 | 藝人提前解約,合同未履行部分的損失怎麼算?

2016年9月起,雙方圍繞演藝經紀合同的履行發生爭議,經多次協商無果,劉恩佑向法院起訴,後熙頤公司提出反訴。

法院認為:

鑑於演藝經紀行業的特點,經紀公司是否盈利與盈利金額高低取決於社會公眾現實需求、文化市場繁榮程度、自身經紀能力水平、演員認可度和知名度以及具體演藝活動等諸多實際因素,具有高度的不確定性,故預期經濟損失無法具體量化與計算。

雖然在演藝經紀合同中約定以履約期間已取得盈利的月平均值乘以尚未履行的合作期限的計算方式,但將熙頤公司主張的200萬元全部認定為盈利金額並以此為基數確定預期經濟損失,有失偏頗。其原因在於:

首先,該盈利金額應扣除熙頤公司的成本支出;其次,應考慮經紀公司付出的經紀行為;最後,應考慮合同中明確約定的分成比例變化情況。

綜上,法院對熙頤公司預期經濟損失的反訴訴請予以支援,但酌情調整金額為3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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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作品權屬確定的情況下,已完成作品未來智慧財產權收益不屬於預期利益損失。

——佛山市順德區孔雀廊娛樂唱片有限公司與蘇樹強智慧財產權合同糾紛上訴案。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2012)粵高法民三終字第241號

案情簡介:

2007年3月26日,孔雀廊公司與蘇樹強(藝名歡子)訂立《經理人合約》,此後,雙方兩度訂立《補充協議書》。合同約定由孔雀廊公司擔任蘇樹強的全權經理(紀)人,蘇樹強在合同期間內為公司製作、出版、發行不少於三張個人演唱專輯,並由公司享有專輯內所涉詞曲的全部著作權及相關權利,公司有權收取蘇樹強演出、廣告、影視等業務收入的40%及蘇樹強演唱歌曲之彩鈴業務收入的12%。合同期間為2007年3月26日至2015年3月26日,共8年。

合同訂立後,孔雀廊公司為蘇樹強制作了《愚愛》、《其實很寂寞》、《得到你的心卻得不到你的愛》三張個人演唱原創專輯。2011年1月12日,蘇樹強向孔雀廊公司主張解除《經理人合約》及《補充協議書》,此後雙方均未實際履行上述合同。2011年9月13日,孔雀廊公司向佛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蘇樹強賠償公司成本損失205萬餘元,預期收益損失654萬餘元。

法院認為:

孔雀廊公司所主張的預期收益損失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是彩鈴收入,包括蘇樹強已發行的三張專輯歌曲,以及如履行《經理人合約》和《補充協議書》會繼續為蘇樹強制作發行新專輯歌曲的彩鈴業務利益,另一部分是蘇樹強如繼續履行《經理人合約》和《補充協議書》的演出、廣告、代言部分的利益。

對於已發行的老歌,依照《經理人合約》該部分歌曲的著作權歸孔雀廊公司所有,孔雀廊公司也確認蘇樹解除合同後其並未停止經營該項業務,故對已發行專輯歌曲的彩鈴利益,孔雀廊公司主張該部分預期收益損失沒有依據。

法院最終綜合考慮本案違約的起因、孔雀廊公司在合同履行近四年獲得的利益,以及尚有四年多的履行期間等因素,酌情確定蘇樹強應賠償預期收益損失1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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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預期可得利益損失包括在合同履行期間已經達成的,但解約後無法繼續履行的演藝合約中的可見收益,該損失為扣除應納稅額及違約方應得利益分成部分所得純粹利益損失。

——姊妹淘(上海)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與高秋梓其他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2019)滬0105民初6767號

案情簡介:

2016年11月26日,原、被告簽訂編號為xxx的《專屬經紀合同》,約定原告為被告進行世界範圍內獨家代理和經營管理演藝文化事業;2018年1月27日,原告與被告簽訂編號為xxx-01的涉訟經紀合同。合同累計有效期自2017年2月15日起至2021年2月14日止。

2018年8月3日,原告(作為乙方)與案外人騰訊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簽訂《高秋梓微視獨家入駐合同》,約定短影片內容總費用為60萬元,短影片交付數量60條。原告已收到預付款36萬元。

2018年10月18日,被告向原告提出正式解約申請,並於2018年10月31日設立個人工作室,以工作室名義對接商業活動及釋出公開宣告。後原告提起訴訟。

法院認為:

《微視獨家入駐合同》約定短影片總費用為60萬元,原告確認已經收到第三方就微視合同支付的預付款36萬並與被告就36萬元進行了收益分配。就餘款24萬元,因被告擅自解約後未繼續履行《微視獨家入駐合同》,原告未收到餘款24萬元,其基於《微視獨家入駐合同》的預期可得利益損失已經實際產生。在扣除成本增值稅13,584。91元和應分配給被告的收益67,924。53元[(240,000元-13,584。91元)乘30%]後,被告應賠償原告預期可得利益損失158,490。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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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經紀公司透過引入新藝人所獲得的收益彌補了藝人提前解除合同所造成的預期利益損失,在損害賠償中不再計算提前終止合同的預期可得利益。

——懷化市懷影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李麗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湖南省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湘12民終1322號

案情簡介:

2018年9月1日,懷影公司與李麗簽訂一份《藝人培訓及演藝經紀合同》,合同期限為2年,自2018年9月1日起至2020年9月1日止。合同約定,本合同期限內,由於乙方原因提前終止合同的,乙方應返還因本合同所得全部收益並向甲方支付100萬元或乙方因違反本合同而獲取或可能獲取的所有收益的20倍作為違約金,若該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甲方損失的,還應賠償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直接損失和預期可得的合理損失。

2020年,因李麗與懷影公司未就降低懷影公司的收益分成比例達成協議,李麗拒絕續簽線上合同,於2020年3月1日停止了在虎牙直播平臺的直播,且單方終止了與懷影公司所簽訂的上述《藝人培訓及演藝經紀合同》。2020年4月,懷影公司引進一名從事直播的藝人林某,約定林某服務的期限為3年,為此支付買斷費4萬元。後懷影公司訴至本院,要求李麗承擔違約責任。

法院認為:

本案中,懷影公司因李麗的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引進另一名直播藝人而支付的買斷費損失4萬元,該筆買斷費用也屬於公司的損失範圍。

而就懷影公司主張因李麗提前6個月離職所造成的預期利益損失,法院認為,由於李麗提前終止合同後、懷影公司從其他公司引進了一名熟練的直播藝人,懷影公司透過這名直播藝人的演藝活動所獲得的收益彌補了懷影公司因李麗提前6個月離職所造成的預期利益損失,故不再計算懷影公司因李麗提前終止合同的預期可得利益,此外,懷影公司也沒有證據證明李麗是其投入巨資培養的、核心或者不可替代的主播。最終,法院酌定李麗應承擔的違約金為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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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分析上述典型案例可知,演藝經紀合同作為一類特殊商事合同,因其本身所具有的複雜屬性,一方提前解除合同所致預期經濟損失往往難以具體量化與計算,在司法實踐中亦無明確裁量標準。但從各法院在裁判文書中闡述的觀點,我們仍可概括出解決此類難題的一般思路:

其一,秉持合同自由原則,對經紀合同中明確約定的提前解除經紀合同所致預期利益損失計算方式,法院在判定損失數額時會做參考,但不必然適用,需符合公平原則。

其二,提前解除合同導致的可期待利益損失,可以以已履行期內藝人平均收入乘以合同剩餘未履行期限所得數額為參考,但應扣除經紀公司成本支出,且需結合藝人商業價值變化、經紀公司對藝人職業的貢獻、分成比例變化等諸多實際因素,最終酌定得出。且預期利益損失限於違約一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當然,由於演藝經紀合同糾紛的複雜性,司法實踐中也有案例並不認可上述計算方式轉而從案件實際情況酌定判決金額。而在網路直播這一新業態中,對於並非不可替代的“小主播”,也出現了諸如案例4那樣此前較為少見的判決思路。

這些裁審觀點的差異,也正說明基於演藝經紀合同的特殊性,預期利益的計算仍應進行個案化的討論。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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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劉宗鑫)

標簽: 合同  損失  經紀  懷影  演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