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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常見法定解除合同18條事由(可單方解約)

作者:由 知產觀 發表于 攝影時間:2022-11-24

作者:劉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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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是指對於已經生效的合同,其中一方在該合同權利義務尚未終止前向另外一方作出的解除且不再履行合同義務的意思表示。合同解除,可以分為單方解除與雙方協議解除。在本期分享中,本律師向各位介紹的內容是關於單方解約的法律知識,供大家參考借鑑。

實務:常見法定解除合同18條事由(可單方解約)

未完待續……

一、約定解除

根據《民法典》第158條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根據《民法典》第562條第二款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律師建議:為方便當事人及時有效的解除合同,建議在合同中明確解除合同的具體情形,一定要具體、可操作,不能含糊不清或者可能會引發爭議,越具體越好。同時,還要明確另一方在收到了一方的解除合同通知後仍不配合辦理解除合同後續事宜的,應當承擔相應的、具體的違約責任。防止一方拖延履行,造成另一方損失持續擴大。

二、法定解除

根據《民法典》第563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另外,根據《民法典》第533條的規定,合同成立後,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對於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律師總結:司法實踐中,常見的法定解除合同事由如下:

1)因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方可以解除合同。

2)分期付款的買方未支付到期價款的數額達到全部價款的1/5,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到期價款的,賣方可以解除合同。

3)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解除合同。

4)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請求賠償損失。

5)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6)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7)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賃物無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8)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9)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10)定作人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承攬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攬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內履行義務,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攬人可以解除合同。

11)定作人在承攬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隨時解除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12)承包人將建設工程轉包、違法分包的,發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3)發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裝置不符合強制性標準或者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4)委託人或者受託人可以隨時解除委託合同。

15)業主依照法定程式共同決定解聘物業服務人的,可以解除物業服務合同。

16)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不定期物業服務合同,但是應當提前60日書面通知對方。

17)合夥人可以隨時解除不定期合夥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夥人。

18)當事人對肖像許可使用期限有明確約定,肖像權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許可使用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三、解除權的行使期限

根據《民法典》第564條的規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自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或者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的存續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產生之日起計算,不適用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存續期間屆滿,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消滅。

律師建議: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了約定解除合同的情形或者法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時,享有合同解除權的一方一定要在約定或者法定的期限內以書面方式及時行使解除權,否則當該權利消滅時,無法獲得解除合同及時止損的相應法律救濟。

四、如何行使解除權?

根據《民法典》第565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

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其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律師總結:對於一方單方所出具的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可以分為以下兩類:

第一類:不給予對方補救違約的合理期限,明確要求立即解除合同;

第二類:一方違約後還給與對方補救改正期限,期滿後未履行,則合同即告解除。

無論是第一類還是第二類,雙方都有可能會因為是否滿足解除合同的條件而發生爭議。對於收到解除合同通知的一方而言,應當及時提出書面異議,不同意解除合同。而收到不同意解除合同的一方而言,需要及時向法院提起訴訟。

五、合同解除後該怎麼辦?

根據《民法典》第566條的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後,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律師建議:鑑於合同解除的行使方式不一定要求透過法院確定,因此對於該自行通知解除合同而發生爭議的糾紛訴訟時效,筆者認為對於已經發出解約通知的當事人而言,其後續要求法院確認解除行為效力以及相應違約責任主張的訴訟時效應當為3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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