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內光環境
作者:由 YoYo 發表于 攝影時間:2022-09-04
二級建造師 建築工程管理與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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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採光
居住建築的臥室和起居室(廳);醫療建築的一般病房的採光>Ⅳ級的採光係數標準值;教育建築的普通教室的採光>Ⅲ級的採光係數標準值;並應進行採光計算。採光應符合下列規定:
(1)每套住宅至少應有一個居住空間滿足採光係數標準要求,當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間總數超過4個時,其中應有2個及以上滿足採光係數標準要求;
(2)老年人居住建築和幼兒園的主要功能房間應有>75%的面積滿足採光係數標準要求。
(二)通風
採用直接自然通風的空間,通風開口有效面積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生活、工作的房間的通風開口有效面積>該房間地面面積的1/20。
(2)廚房的通風開口有效面積>該房間地板面積的1/10,並不得小於0。60m²。
(3)進出風開口的位置應避免設在通風不良區域,且應避免進出風開口氣流短路。公共建築外窗可開啟面積>外窗總面積的30%;透明幕牆應具有可開啟部分或設有通風換氣裝置;屋頂透明部分的面積≤屋頂總面積的20%。
(三)人工照明
1。光源的主要類別
2。光源的選擇
(1)開關頻繁、要求瞬時啟動和連續調光等場所,宜採用
熱輻射光源
。
(2)有高速運轉物體的場所宜採用混合光源。
(3)應急照明包括疏散照明、安全照明和備用照明,必須選用能瞬時啟動的光源。工作場所內安全照明的照度不宜低於該場所一般照明照度的5%;備用照明(不包括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配電室和自備發電機房等場所)的照度不宜低於一般照明照度的10%。
(4)圖書館存放或閱讀珍貴資料的場所,不宜採用具有紫外光、紫光和藍光等短波輻射的光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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