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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強拆,不確定是主體是誰,該如何確定被告?

作者:由 京康徵遷律師 發表于 攝影時間:2022-07-25

在房屋徵收的實踐過程中,有時被徵收人與徵收方不能就補償協議達成共識,但徵收方又急於開始新的建設工程,這時徵收方就會考慮採取強拆被徵收人房屋的方式加快拆遷的程序。那麼如果被徵收人的房屋被強拆了,又不確定強拆的主體是誰,提起行政訴訟該如確定被告呢?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但是在實踐中,由於強制拆除引發的行政訴訟案情多種多樣,誰是案件的適格被告也需要根據的具體情況來分析,常見的有以下幾種情況:

第一,如果被徵收人提供的證據能證明市、縣人民政府或者其成立的臨時機構等組織實施強制拆除的,就以市、縣人民政府為被告;

第二,如果被徵收人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徵收管理機構組織實施強制拆除的,就以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徵收管理機構為被告;

房屋被強拆,不確定是主體是誰,該如何確定被告?

第三,非行政主體自認實施強制拆除,但是被徵收人提供的證據能夠初步證明該強制拆除行為是行政主體基於徵收職權組織的,推定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徵收管理機構為被告,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四,如果有證據能夠證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建設單位等主體實施的強制拆除行為是受行政機關委託實施的,則應以委託的行政機關為被告,而具體實施該行為的主體可以作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另外,在沒有徵地批覆、徵地公告、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等的情況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主體未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徵收管理機構委託、部署等,擅自以自己的名義實施強制拆除的,則以具體實施單位的單位為被告。

司法實踐中,透過職權推定主義確定拆遷的實施主體,有助於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統一實施,也有助於強化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職責,還有助於解決強制拆除無人擔責的情況。

標簽: 徵收  被告  行政  拆除  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