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壞人做辯護的律師是什麼心態?
就是工作而已,談啥心態?
在審判結果沒有出來之前
任何所謂的“壞人”都只是社會評價
而非司法評價 。
還能什麼心態,總之想的不是為虎作倀。
我們律師給你所謂的壞人辯護也是在維護司法公正!
在這裡先更正一個概念,
依照刑事訴訟法12條。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所謂的壞人,只能是嫌疑人 或者被告人。
律師這個職業應該是世界上最富有爭議的職業了,看了山東張志超案被平反了,說律師是天使,而看了杭州保姆縱火案之後也有人說律師是惡魔亦或是幫兇。
對律師的段子可不少,最廣為流傳的,我記得是這麼說的。
在墓地,一個人看見一個墓碑上寫著,他是個律師,一個好人,長眠於此。
這個人不解的問,這麼小的地方,怎麼能埋倆人?
當然,律師的正面形象,也比比皆是,港片中的一號法庭(這可能是大部分中國人對律師最開始的印象),還有前些日子的靳東主演的精英律師。
先從程式上說,程序正義是實體正義的基礎,沒有程序正義的保障,判決的公正更無從談起。
你想一個判決,都不給嫌疑人辯解的機會,這判決能是公正的嗎?
你想,你仔細的想。
依照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
難不成制定這個法律的也裡有翔?難不成法律的制定者看公訴機關太閒,非得讓律師給公訴機關增加點工作量?
說的形象一點整個訴訟就像是一個天平,而律師呢,就是天平一邊上的砝碼。
天平的一邊是檢察機關,另一邊是辯護律師,法官居中裁判的架構。
透過檢察機關和辯護律師 被告之間的對抗,法官從而能更好的查明事情的真相。
就像兩個拳擊手在臺上對決,法官居中裁判,辯控雙方充分的站在各自的立場,闡述各自的觀點,居中的裁判才能發現那些更多的蛛絲馬跡,從而更加接近真相。
從實體來說,律師的存在也是為了認定的案件事實更加經得起推敲。
律師透過與公訴機關的對抗,促進了對真相的挖掘,使無罪的人最終洗脫罪名,使得有罪的人因為有了充分的辯護,判決結果更能經得起推敲。
然而對抗的基礎是平等,即使犯罪嫌疑人再窮兇極惡,面對 偵查機關 公訴機關 等國家機器的時候也是弱雞一隻(切莫說到了看守所,看看那些精神的小夥到了派出所,
往那神奇的小椅子一坐
都是什麼熊樣)。
為了平衡這個局面,就需要了律師的介入。而且現在審前羈押已經成為慣例,取保候審才是例外,控辯不平等的問題尤其突入,所以更加需要律師的介入。
以目前現有的手段來說,只能
無限的接近案件的真相
,想百分百的查明事情的真相,那只有請藍胖子造一臺時光機回到案發時,除此之外別無他法,以現在的技術手段接近真相的最好辦法,就是透過控辯雙方對抗。對抗雙方分別站在各自立場,律師作為嫌疑人的代言人,用自己的專業技能為嫌疑人進行充分抗爭,從而實現最後的司法公正。
我們律師真的是在維護正義,不應該飽受非議。
也希望呼格吉勒圖類的案子不再出現。
給予他力量,去改變所能改變的;給予他勇氣,去接受不能改變的;給予他智慧,去分辨這兩者。
無他。
如果他冤枉,就還他清白;如果他該死,也要讓他死個明白。
這句話基本可以高度概括律師的作用。
為“壞人”辯護的不一定是壞人,何況“壞人”也不一定是壞人。
當犯罪嫌疑人面對國家機器的時候,他是無助的、弱小的,萬分之一的機率被冤枉也是極其可怕的,因為任何人都有可能遇到。
律師的職責是三個維護: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治的正確實施、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
普通人看到律師為“壞人”辯護,大多會想到為了錢什麼都不管的無良律師,我不否認壞律師的存在,但堅守底線,堅持三個維護的好律師更多,至少我身邊的律師都不錯。
以上,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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