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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必讀】員工如何正確炒老闆魷魚?

作者:由 熱血法師BENGI 發表于 寵物時間:2022-11-18

熱血法師食用說明:

BENGI來啦!前幾日更新了企業如何正確行使法定解除權從而辭退員工的文章後,有知乎朋友希望更一個員工如何炒老闆魷魚的法律知識,所以現在便來給廣大勞動者更新福利了,如何在老闆面前帥氣的扭頭離開,前往彼岸的詩與遠方。

員工終結勞動關係,其需要的理由和經歷的程式相對比較寬鬆。就企業而言,員工終結勞動關係的自由度更大。所以知乎朋友們,想走就走不是夢啊。OK,言歸正傳,雖然法律對於員工主動離職較為寬鬆,但是走之前還是要與企業結算清楚,該給的補償待遇還是要依法主張,該履行的程式亦要到位。

老規矩,法條先上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

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

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總結以上法條,對於員工來說,首先強調一個解除程式的問題。

1、在試用期內,勞動者辭職應當

提前3日

通知用人單位;

2、超出了試用期,勞動者辭職應當

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

通知用人單位。如果勞動者沒有提前通知,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這一塊由

單位舉證

),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其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勞動者

可以隨時通知

解除勞動合同;

4、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

無須通知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其次說一下關於經濟補償金、賠償金和違約金的計算問題。(很重要,因為詩與遠方,也需要財力支援不是嗎?)

(一)經濟補償金

公式:經濟補償金=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之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補償期限(實際履行合同期限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履行期限的月平均工資計算)

1、補償的期限是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而定的,每滿一年,就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工資的構成:江蘇省勞動人事爭議疑難問題研討會紀要(十)

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是否包含加班工資、年終獎或季度獎?勞動者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內的加班工資、年終獎、季度獎應當作為計算平均工資內容。但年終獎、季度獎應當分攤計算至相應的月份,分攤計算後,如果不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十二個月內的,不宜作為計發數額。

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1、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1條第1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1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注意:

《勞動合同法》實施前,勞動合同的終止沒有經濟補償金,所以這裡有個問題要搞清楚:因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終止,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工作年限是自2008年1月1日起,之前的工作年限不計算在內。

6、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4項、第5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工齡的計算問題

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的數額與其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關係密切。因此,必須要能準確地算出勞動者的工作年限。

工作年限演算法的原則是,只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沒有終止或者勞動關係沒用中斷,勞動者的工作年限就應當連續計算。

因用人單位的合併、兼併、合資、單位改變性質、法人改變名稱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的,其改變前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

(二)賠償金

如果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辭退勞動者,應負賠償責任,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但如果單位按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

賠償金=經濟補償金×2。

(三)違約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只有在兩種情形下可以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

1、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的違約金。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2、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的違約金。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含有保密事項的勞動合同或者協議,用人單位可以在該勞動合同或協議約定競業限制條款,

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條款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注意: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期限

不得超過二年,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按月給予勞動者以補償,否則勞動者不承擔競業限制的違約責任。

最後,說一個實務中的問題,勞動者辭職是否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

實踐中,經常出現的一個情形是,許多用人單位從挽留員工、保證公司正常運作的角度出發,規定員工辭職必須經領導批准後方予辦理離職手續。但這種習慣做法並沒有法律依據。

實際上,根據法律規定,勞動者辭職無需用人單位批准。《勞動法》第31調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此條規定賦予了勞動者辭職的權利。勞動者辭職,除《勞動法》31條規定的程式外,用人單位不得附加任何條件;超過30日,用人單位應為勞動者辦理辭職手續。《勞動合同法》第37條也作了相同的規定。因此,對於員工來說,辦好交接,就能想走就走。

以上,祝福大家,祝福這個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