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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實踐中走私珍貴動物“情節特別嚴重” 如何進行判定

作者:由 張嚴鋒 發表于 寵物時間:2022-05-03

司法實踐中走私珍貴動物“情節特別嚴重”

如何進行判定

司法實踐中走私珍貴動物“情節特別嚴重” 如何進行判定

司法實踐中走私珍貴動物“情節特別嚴重” 如何進行判定

“深蛇”漁船登記在被告人黎某珍的兄弟黎某某名下,陳X擔任船長,陳X與黎某珍夫婦共同經營。該船每日從蛇口漁人碼頭運載海鮮前往香港流浮山海鮮市場進行販賣。被告人陳某賢、江某珍與徐X高、李X能為船上所僱傭工人。長期以來,陳某賢、江某珍、黎某珍等人多次利用“深蛇”船往返蛇口與香港流浮山,為陳X順(另案處理)從香港流浮山夾帶貨物返回深圳蛇口。陳某賢、江某珍在香港流浮山將陳X順所提供的貨物藏匿於“深蛇”船前艙暗格內帶回深圳蛇口,陳某賢、江某珍、徐X高、李X能將暗格內的貨物搬至蛇口漁人碼頭,由鄭某民(另案處理)駕駛貨車運至東角頭地鐵口附近一倉庫內交給被告人陳達明清點、打包並轉運至廣州。

2018年5月3日早晨,陳某賢駕駛“深蛇”船從深圳蛇口碼頭出發,船上有黎某珍、江某珍、陳X、李X能、徐X高等人及海鮮一批,到香港流浮山海鮮市場進行販賣。到達香港流浮山後,待陳X、黎某珍、李X能、徐X高等4人將船上的海鮮拉到香港流浮山碼頭的海鮮市場進行販賣時,陳某賢與江某珍在流浮山碼頭將陳X順提供的4桶貨物搬運至該船上,並將桶內所裝71盒裝有綠鬣蜥與豹紋陸龜的白色盒子藏匿至前艙暗格。江某珍、陳某賢向陳X順收取1700元人民幣與400元港幣費用,準備在走私行為完成後進行分配。陳X、黎某珍、李X能、徐X高將海鮮貨物販賣完畢後,返回“深蛇”船,由陳某賢駕駛該船向深圳蛇口碼頭航行。期間,陳某賢將運輸費l400元人民幣交給黎某珍。11時15分,“深蛇”船行駛至蛇口漁港時被廣東省公安邊防總隊海警第一支隊執勤人員查獲,經現場清點並提交鑑定,涉案珍貴動物為綠鬣蜥活體622條、死體6條,豹紋陸龜30只。綠鬣蜥、豹紋陸龜均被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附錄II。

爭議焦點:

上訴人陳某賢及其辯護人提出:(1)原判認定犯罪行為屬於“情節特別嚴重”的證據和法律依據不足。鑑定部門僅隨機抽檢部分蜥蜴進行鑑定,並未對全部蜥蜴進行鑑定,原判據此認定涉案綠鬣蜥及豹紋陸龜均屬於《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附錄Ⅱ,且參照同屬同科物種量刑,依據不足。涉案動物明顯為馴養動物,相比純野生動物的社會危害性小。死體六隻的死亡原因及時間不明。(2)走私過程及人員安排是由陳X順的弟弟陳達明承擔主要責任;陳某賢並非貨主、船長,而是聽從陳達明安排實施犯罪,系從犯,原審所判刑期及罰金過重。

上訴人江某珍及其辯護人提出:江某珍系受僱傭的工人,聽從他人安排從事相關行為,只負責將貨物搬運上船,每次僅獲取100元港幣的報酬,原判量刑過重。

上訴人陳達明及其辯護人提出:陳達明受其哥哥陳X順僱傭,在倉庫負責收貨,並未直接參與走私珍貴動物,原判量刑過重。

原審被告人黎某珍的辯護人提出:黎某珍主觀惡性小,系共同犯罪中作用最小的從犯,不清楚貨物在內地倉庫存放處,系初犯、偶犯,認罪悔罪態度好,請求對其減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法院認為:

上訴人陳某賢、江某珍受僱傭,透過魚艙暗格走私珍貴動物入境,原審被告人黎某珍明知陳某賢等人利用其漁船走私珍貴動物並收取費用,上訴人陳達明受僱傭看管用於存放走私珍貴動物倉庫,並在倉庫負責收貨、登記、打包,各上訴人共同走私珍貴動物綠鬣蜥622條、死體6條,豹紋陸龜30只,綠鬣蜥、豹紋陸龜均被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各上訴人走私珍貴動物的行為屬於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所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當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各上訴人均為從犯,依法可予以減輕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犯罪分子具有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各上訴人所犯走私珍貴動物罪的下一個量刑幅度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原判據此判處各上訴人有期徒刑五年,罰金五萬元,符合法律規定。各上訴人及辯護人所提各上訴人均屬於從犯的意見成立,原判已予確認。各上訴人及其辯護人所提認定本案屬於走私珍貴動物“情節特別嚴重”依據不足及原判量刑過重的意見不成立,不予採納。

上訴人陳某賢、江某珍、陳達明及原審被告人黎某珍、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共同走私珍貴動物入境,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走私珍貴動物罪。

司法實踐中走私珍貴動物“情節特別嚴重” 如何進行判定

張嚴鋒走私案辯護律師團隊提示:

司法實踐中走私珍貴動物“情節特別嚴重”如何進行判定

同屬或者同科的兩種動物雖然從生物學角度比較接近,但由於各種因素的影響,其珍稀程度並不必然也接近。司法解釋附表根據各種珍貴動物瀕危、珍稀程度的不同,確定了各自的量刑數量標準。一般情況下,司法解釋附表中同屬或者同科的動物的量刑情節較為接近,但也存在差異較大的情形。例如同屬兔形目兔科的國家二級保護動物海南兔與塔里木兔,二者“情節特別嚴重”的量刑標準相差就很大,這也間接導致了法院量刑時誤差相對較大。因此,《公約》附錄中的珍貴動物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中沒有同科或同屬的動物的,不宜參照《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中同綱或者同屬動物的量刑標準。

但對於走私數量明顯巨大的案件,我們認為是可以直接作出是否屬於走私珍貴動物“情節特別嚴重”的判定的。因為根據司法解釋附表確定的量刑數量標準,走私國家一級保護動物,不論是一般情節,還是“情節特別嚴重”,量刑數量都較小,均未超出10;走私國家二級保護動物,其中鳥綱、昆蟲綱的量刑數量標準相對較大,但“情節特別嚴重”的數量標準一般為10;另有個別物種,如虎紋蛙、塔里木兔等的量刑數量標準明顯高於其他物種。當涉案的屬於《公約》附錄物種的動物數量是同等保護級別的同目或同綱動物“情節特別嚴重”數量標準的數倍甚至是數十倍時,雖然不宜直接參照某種具體動物的數量標準,但審理法院可以按照一定的程式認定屬於走私珍貴動物“情節特別嚴重”。

本案中被告人走私珍貴動物綠鬣蜥622條、死體6條,豹紋陸龜30只,屬於走私數量明顯巨大,法院認定其屬於“情節特別嚴重”是正確的。

整理:上海峰京律師事務所 張嚴鋒 喬磊

標簽: 某珍  走私  動物  量刑  上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