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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勇:家國一體:明末外戚劉氏家族的命運

作者:由 嘯風 發表于 繪畫時間:2022-05-01

摘要:

明代外戚素有“最為孱弱”一說,確實,在國家制度框架內外戚受到很嚴格的約束,同時,外戚又因系皇家親族,享受著國家賦予的尊崇地位,呈現出明顯的“與國休慼”的特徵。明末崇禎皇帝生母的孃家、外戚海州劉氏家族的命運,前人少有關注,透過國家給劉家撥付養贍田、撥軍修墳和劉家捐資助餉、闔門自盡等歷史事件,可知明末外戚家族與皇權、國家命運之間存在著密切關係,皇權時代的“家國一體”特徵在明末有更為清晰的呈現。

關鍵詞:明代;外戚;崇禎帝;劉效祖;家國一體;

中國古代“國”與“家”的關係是一個宏大的議題。對傳統中國政治倫理中“家天下”“家國一體”和“家國同構”的特徵,儘管學者們有不同的理解,但都無法完全否認它們的存在1。自周代以來,宗法關係(“家”)在王朝執行體制(“國”)中始終處於重要地位,即便王朝國家進入帝制時代,皇權專制不斷加強,普通百姓的日常生活也不斷被納入國家制度體系之中,而宗法組織在基層社會仍然發揮著持久而強勁的影響,但“皇權下縣”已是不爭的事實,“家”和“國”之間維持著密切的關係2。

本文所關注的“家”,不是全國範圍內普通宗族組成的“家”,而是以皇權為紐帶的皇家親族。本文關注的問題是,隨著皇權越來越高度集中,國家制度設計越來越細密,像外戚這樣的皇家親族在國家權力體系中到底扮演著什麼樣的角色,處於什麼樣的地位?因為明代以後,世人鹹稱:“自有明一代,外戚最為孱弱。”“明太祖立國,家法嚴。史臣稱后妃居宮中,不預一發之政,外戚循理謹度,無敢恃寵以病民,漢、唐以來所不及。”3然而,外戚畢竟擁有皇權賦予的特殊地位,“孱弱”是相對的、片面的,其身份、地位和社會影響均不可小覷。對此,學者雖有所注意,但許多重要的問題未及論述,或者存在明顯的片面認識4。

本文以崇禎皇帝生母的孃家、外戚海州劉氏家族為研究物件,嘗試分析外戚家族與皇權、國家命運之間的內在關係。劉氏外戚僅存在於崇禎一朝,當崇禎帝自縊、明朝滅亡時,劉家也選擇了闔門自盡,所以外戚劉氏家族出現和存在的時間都很短,又值鼎革亂世,直接的傳世史料有限,學術界的關注也很少5。然而,生活在明末的外戚劉氏家族的事蹟,為我們提供了觀察有明一代外戚制度執行的另一種視角,即從明末外戚家族的命運,回望整個明代外戚制度的發展演變;考察晚明外戚家族的種種表現,探討外戚與國家和皇權執行之間的關係,重新認識皇權時代“家國一體”的某些特徵。

一養贍田的撥付與明代國家田地的管理

崇禎皇帝朱由檢是光宗朱常洛的第五子,生母劉氏出身於世襲武官家庭。劉氏於萬曆中期應選入宮,她的父親劉應元是和陽衛正千戶。萬曆皇帝怠政之後,宮鬥不止,朱由檢和他生母的命運都很坎坷。據《明史》記載:“孝純劉太后,莊烈帝生母也,海州人,後籍宛平。初入宮為淑女。萬曆三十八年十二月生莊烈皇帝。已,失光宗意,被譴,薨。光宗中悔,恐神宗知之,戒掖庭勿言,葬於西山。及莊烈帝長,封信王,追進賢妃。”6可知劉氏年紀輕輕便喪了命,熹宗即位後,由檢被封為信王,劉氏才被追封為賢妃(時間在天啟二年,即1622年),但未見到劉氏家族在當時有封贈的記載。

崇禎帝登基後,為其生母“上尊諡曰孝純恭懿淑穆莊靜毗天毓聖皇太后,遷葬慶陵”6,並開始對親舅舅家進行一系列的封贈。孝純皇太后的兩個弟弟,“劉效祖為新樂伯,繼祖為錦衣衛都指揮同知”;侄子“文炳、文耀,俱升錦衣衛帶俸指揮同知”7。劉氏家族由此登上政治舞臺,成為顯赫一時的外戚家族。據魏禧講,劉氏“九世遷宛平,遂為京師人。傳六世應元,取徐氏,生孝純皇太后,為烈皇帝生母,後封瀛國太夫人者也,子效祖、繼祖”8。

劉家受封是按照明朝的制度規定進行的。明朝除立國之初外,嚴格限制外戚勢力,宣德之後,后妃主要出自平民之家。即便是貴為皇后、妃嬪,除在物質待遇和社會地位上有保障外,被嚴格限制參與政事,這種情況到明末依舊如此。劉氏家族此前一直是普通衛所的中低階武官,體現了后妃主要來自平民家庭的基本特徵。這也反映了明朝對后妃、外戚在皇權專制和國家治理方面潛在危害的覺醒,把“家事”納入“國事”之中,並從制度層面予以建設,取得了積極成效9。

劉效祖被封為新樂伯,也遵循了明朝對新任外戚封贈的規定,相應的政治和經濟待遇也都及時落實到位。每年一千石的祿米,明朝也有明文規定:“吏部為欽奉聖旨事。奉聖旨:‘聖母懿親劉效祖,著封新樂伯,歲給祿米一千石。’”10此外,還撥給“養贍田”700頃。

養贍田政策源於明代的封爵之制,凡宗藩、勳戚皆有養贍田,唯前期耕地充盈,以實際田地撥付。到明代後期,在人口大量增加和耕地緊張的情況下,明廷還是堅定地援引先朝之例,給藩王、勳戚撥付養贍田,如隆慶二年(1568年)“給皇親錦衣衛千戶杜繼祖養贍田七十頃”11,但在田地的數量和撥付方式上出現了分歧。萬曆四十年(1612年)之後,朝臣與皇帝在福王養贍田(藩府田地)問題上展開了長時間的論爭,雙方都認為撥付田地是應該的,因為“養贍田土,有前例可比,無額外增加”12,但對土地的數量以及落實的具體方案存在分歧。神宗“屢有明旨”,“俱交本府自行徵收管業”,但明末各省的田額都很緊張,又要負擔沉重的賦役,如中州之地早已半入藩府13,再從中擠出上萬頃的耕地,真是很難做到,於是遭到官員和百姓的強烈抵制,“各官不請事體,恣肆抗違,不容清丈。卻又阻撓佃戶交納銀兩”,最後採取折銀抵作田租的變通辦法,“認銀一萬兩,折抵田租”14。這也說明,明朝後期的土地兼併已相當嚴重,耕地已無法滿足皇家的貪慾,不允許他們自行管理。

劉效祖養贍田的具體撥付辦法,時任戶部尚書畢自嚴(1569—1639)在其《度支奏議》收錄的一份奏疏《題覆新樂伯劉效祖養贍田土疏》中保留了詳細經過。其中雲:“題為敬循舊例懇乞天恩敕賜田土以資贍養以廣聖澤事,福建清吏司案呈,崇禎元年八月初九日奉本部送戶科抄出,巡按直隸等處監察御史羅元賓題前事,內稱:奉都察院勘札,準戶部諮,該本部題中軍都督府帶俸新樂伯劉效祖贍田,照例將北直各府備邊、屯牧等地勘撥七百頃。”15可知劃撥養贍田是“循舊例”進行的。封伯者有養贍田700頃,也是明朝後期的標準。天啟七年(1627年)時,宦官魏忠賢權勢熏天,熹宗賜予他的侄孫安平伯魏鵬翼養贍田700頃,就是按照魏忠賢侄子魏良卿初封肅寧伯時的標準與成例,“仍行屯田御史擇膏腴善地作速撥給”16。崇禎皇帝的岳父嘉定伯周奎乞養贍地700頃,也是援此例而行17。

養贍田(地)的數量、來源也有章可循:“屯田御史所撥前項養贍地土,俱系見徵備邊、每畝三分起科之地,與例相合,堪以撥給。”這700頃土地是坐落在各府的“備邊、屯牧地”,或“屯牧、備邊等地”,或“屯、牧官勳備荒並莊窠等地”,性質上都屬於官田。因為明代京畿之地也是防禦重地,這裡衛所密集、軍衛錯置,不僅有軍屯田地,還有預留的備邊、屯牧田地等官田,當然這些土地此前已長期有人耕種了。分給劉效祖的田地,均在北直隸、京畿附近,包括獻縣、遂寧、任丘和故城等縣15。任丘曾是劉效祖任和陽衛正千戶時長期生活之地,故在此地撥付的養贍田數量最多,超過了總數的一半。在明代,這些土地的性質一般不會隨著時代的變化而變化,即便到了清初,這類官田在縣誌中仍然有清晰的標註,如在獻縣,“原額民軍牧馬共地九千三百五十九頃二十六畝八分五釐,內分優免地九百四十一頃六十畝七分五釐……行差地……寄莊牧馬地一千四百五頃一十二畝四分二釐,河間、大同二衛軍地一千五百八十九頃六十六畝一分,瀋陽衛軍地一千六百九頃六十九畝六分一釐二毫八絲”18。

此時所謂的“撥給”養贍田,已經不是真正地將700頃田地撥給新樂伯本人耕種,而是將這些養贍田以“每畝三分起科”折收銀兩之後,先交到戶部,再由戶部轉給新樂伯養贍使用。換言之,只是將這些土地上的收入轉變了支付的方式。據載:“計開查撥過新樂伯劉效祖養贍地七百頃。一坐落獻縣,地八十六頃二十七畝,每畝徵銀三分,每年共徵銀二百五十八兩八錢一分。一坐落肅寧縣,地二百六頃五十七畝,每畝徵銀三分,每年共徵銀六百一十九兩七錢一分。一坐落任丘縣,地三百九十六頃一十畝,每畝徵銀三分,每年共徵銀一千一百八十八兩三錢。一坐落故城縣,地一十一頃六畝,每畝徵銀三分,每年共徵銀三十三兩一錢八分。”15

明代宗藩和勳戚的田地分封、徵糧及經營等問題頗為複雜,前後變化較大。受財政白銀化的影響,宗祿折銀在明代中期已經出現,宗藩和勳戚賜田的方式也逐漸發生變化19,外戚劉效祖的就與明前期實際撥給田地的方式大不相同,且此時已是定製了。養贍田撥付方式的變化也體現了明代田地制度的變化,因為明中期以後田地佔有的格局已經形成,只能變通田地經營方式,即從原來分配給實際土地到撥付一定數量的土地數,既不需要外戚親自經營,也不需要請人代為經營,只是把田土數量按照每畝三分的標準徵收銀兩,此種做法可視為國家財政預算管理和執行方式的變化。

到明末劉效祖的養贍田還能撥付得如此順利,恐怕不僅是有前朝成例和“倘有遲欠,照例參處”15的嚴令,還與他是崇禎帝的至親,各級官員認真執行有很大的關係。應當指出的是,強制執行的高效率,只能說明國家機器仍然保持著足夠的運轉能力,就像天啟年間的重修三大殿、“三餉”密集加派以及崇禎朝的“己巳之變”可以在短時間內調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一樣20,但這並不能掩飾隆、萬以降宗藩、勳貴、外戚和大地主對全國土地資源的掠奪與佔有的事實。至晚明,在人口密度很大的京畿地區再擠出700頃田地,毫無疑問會進一步激化社會矛盾。

二捐資濟困與明末的財政執行

明代的外戚本質上是附屬於國家權力之上的寄生群體,其社會地位整體上稍遜於皇室(諸王、公主)。在傳統的國家政治體系中,外戚亂政的情況屢有發生,明廷吸取前朝的經驗教訓,將外戚置於嚴格的管控之下,他們有著相對優渥的經濟和政治地位,但又被防範擅權與危害社會。承平之時,外戚除參加一些禮儀性的政治活動外,養尊處優,無所事事,僅有個別外戚因曾立有軍功才被允許“參議國是”21。但是到了明末,國家出現嚴重困難時,外戚作為皇親國戚,及時、積極地發揮了重要的支撐作用。比如明末經濟匱乏時,皇親、國戚、勳貴們都被緊急動員起來,捐資濟困,“家國一體”關係得以清晰地顯現。

崇禎初年,明王朝面臨的內憂外患越來越嚴重,畢自嚴在《度支奏議》中詳細記載了此期國家財政的困難狀況。此時身為外戚的劉氏家族因有歲祿米和養贍田的保障,依然過著富足的生活,如果不是國家過於困難,也不會影響到他們的生活。在畢自嚴的多篇疏議中,都提到包括劉氏在內的外戚、勳貴、官宦等響應朝廷號召,在非常緊急之時捐資助餉、出力出錢,以解國家的燃眉之急。

崇禎二年(1629年)十月,皇太極率領大軍向北京進發,京師遂於次月初一日宣佈戒嚴,這就是震驚朝野的“己巳之變”。明廷一方面調集有限的兵力加強防禦,號召各地勤王;另一方面籌集、運輸糧餉物資,以保障京師的軍需供應22。畢自嚴奏請皇帝說,鑑於形勢緊迫,大兵壓境,天氣寒冷,漕運河道結冰,調集的漕糧軍餉數量巨大,為保護好這些百姓的血汗錢和救命糧,必須搶時間運輸、儘快分發。此時傳統的運輸方式已不能奏效,畢自嚴建議由戶部主持,動員一切可以動員的力量,調動軍隊、民兵,再僱傭人手,徵集車輛牲畜,打一場糧餉保衛戰23。

實際上,自遷都北京後,為保證漕糧及時、足額運抵京師,明朝嘗試了多種辦法,建立了比較完善的漕糧運輸體系。平常的運糧本不需要皇親貴戚們動手,類似於發生在冬季的“凍糧”或漕糧“凍阻”問題,中央雖然無法徹底解決,但也有多種應對方案24。只是崇禎二年的形勢過於特殊,才緊急動員勳戚參與,這也說明王朝國家對皇家的宗親以及勳戚的依靠,既有命運一體的理念,也有現實的需要。

曾美芳的研究關注了當時文武官員的臨時捐獻,包括捐俸、捐款、捐馬和大車等,前後集中捐餉三次。另外,她據《崇禎長編》輯錄有官員捐獻資料34條,時間自崇禎二年十月至三年九月,捐獻者包括文武官員及其下屬,但未及外戚、內臣這些皇帝的“自家人”25。實際上,崇禎皇帝下令在京勳戚、內官捐資運糧時,劉效祖作為在京的重要外戚也參與其中。糧餉運輸順利完成之後,畢自嚴奏請皇上對參加捐資助運的勳戚、內臣予以表彰,新樂伯劉效祖名列其中,“勳戚內臣中,有捐銀助運者……有裝運而慨捐腳價者,在勳戚則有新樂伯劉效祖……等十三員”。新樂伯劉效祖等勳戚13人,既裝運,又捐腳價,為國家、為皇帝分憂解難,做出了很大的貢獻。獎賞勳戚的價值和意義,畢自嚴說得很清楚:“使四夷聞之,無不共怵我國家得道之助,其所關於君恩臣誼非淺鮮矣。”26

在另一份奏議中,畢自嚴也強調了勳戚、文武官員和內臣在搶運糧餉中所發揮的重要作用:“奴警戒嚴,漕糧二百餘萬凍阻河干,既防齎盜,亦謹疏虞。幸藉皇上憂深國計,特諭鼓舞勳戚文武內臣協運,事平敘賚,誠激勸之微權而濟變之妙術也!”27所以,在己巳之變後京師解除戒嚴,國家表彰有功人員,“敘都城守禦功”“敘巡緝各門各坊倉場功”,新樂伯劉效祖等“二十四員各賚銀二十兩,內朱純臣、陳光裕、劉天錫、吳遵周、楊光夔、劉效祖、王鼎護糧有勞,各加賚銀十兩、紵絲二表裡”28。

而這已不是劉效祖第一次以外戚的身份出資協助運輸糧餉。同樣在畢自嚴的奏議裡,還提到了崇禎元年(1628年)各地逋賦嚴重,邊地所需錢糧無法及時運達,劉效祖和其他在京的外戚、勳貴或親自組織人馬運糧,或捐銀助運“凍糧”,以保證國家財政運作順利進行之事。當時,新樂伯劉效祖出資協運糧米310石,一大批勳戚參與其中,顯示了國難來臨之時這些特殊“家庭”與國運休慼與共的態度。據《覆江西監兌林玄督催舊逋完欠疏》記:“捐銀四百兩以上與運糧在三百石以上而辭腳價者為上等,則有成國公朱純臣先後二次共捐銀四百六十兩,襄城伯李守錡先後二次共捐銀四百兩,左軍都督府都督僉事田弘遇運米一千三百八十二石,駙馬都尉萬煒運米一千石,駙馬都尉冉興讓運米一千石,駙馬都尉王昺運米一千石,太康伯張國紀捐銀一百兩,又運米四十石,後軍都督府左都督楊光夔運米五百石,駙馬都尉齊贊元運米五百石,惠安伯張慶臻運米五百石,陽武侯薛濂運米三百七十三石,新樂伯劉效祖運米三百一十石,以上十二員所當從優旌賚者也。其捐銀自一百兩以下與運米在二百石以下者為次等,如寧陽侯陳光裕捐銀一百兩,寧晉伯劉天錫捐銀一百兩,崇信伯費天澤捐銀一百兩,清平侯吳遵周捐銀一百兩……”29

明末的財政、糧餉與國運的關係,是研究晚明史者長期關注的議題。自天啟到崇禎年間,內憂外患加劇,朝廷面向全國的賦役加派早已開始,還多次號召勳臣、外戚、內臣、宮女和百官捐資助餉,一度達到了預期的財政效果30。如天啟年間重修在萬曆時燒燬的皇極、中極、建極三大殿和周圍的配殿,雖花費甚巨,但工程也如期完成。其中就有為數不少的私人捐獻,“今中宮等官、諸王公主並司禮監等衙門、各監局司庫掌印管事牌子及內外私家閒住太監等官,恭進助工銀共四十萬兩,俱發公所貯收”31。也就是說,此類捐獻在隆慶至天啟年間接二連三地發生,均有響應者。然而到了崇禎末年國破將亡之際,任憑崇禎帝一次又一次地號召捐款,官紳勳貴們個個捂緊自己的錢袋,死活不再往外掏了。其中的主要原因大約有二:一是掏的次數太多,給朝廷的捐款變成了無底洞,故不願意再掏了;二是再大的地主,家有多少“餘糧”,真是難以講清。

崇禎初年,為了應對統治危機,一大批皇親國戚與勳貴再一次解囊相助,國家又一次暫時渡過危機時,不能不感慨此時的國與家的命運異乎尋常地緊密地連在了一起。到明亡前夕大廈將傾之時,崇禎帝又一次動員勳戚、宦官和百官等捐資助餉,以納銀三萬兩為上等。他勸自己的岳父嘉慶伯周奎帶頭,以示垂範,但周奎堅決不捐。看來,崇禎帝是把勳戚等“家人”的捐款作為拯救危亡的救命稻草,而稻草真的沒有幾根了。而待李自成進入北京城,大順軍開始了追贓徵銀,對明朝宗室和勳戚的財產(動產和不動產)全部予以沒收,抄獲了驚人的財產32。這也說明最高統治階層在“家”與“國”的關係、在“國家”“家族”和“小家”的關係上,有時候是很難分清楚的。

就在李自成進入北京前的二月底,新樂侯劉文炳再一次捐助餉銀2000兩,崇禎帝下令予以表彰,“詔晉宮銜二級,仍準自行建坊”。同時捐資助餉的還有博平侯郭振明,捐資500兩33。作為崇禎朝新貴,劉氏家資積累的時間不長,估計不會過於富有,即便財產散盡,捐款的數量也不會太大。當北京城陷落之時,新樂侯舉家和崇禎皇帝一家做出了同樣的殉國選擇,也算是休慼與共、同歸於盡。

三撥軍修墳與明末的軍事動員

崇禎七年(1634年)劉效祖去世,長子文炳依例襲升新樂伯,九年(1636年)升為新樂侯,於中軍都督府帶俸;文炳之弟文耀、文炤各授都督同知,後文耀晉升為左都督34。

劉效祖的喪事安置,《明清史料》辛編中輯錄的一份題為《兵部題“新樂侯劉文炳等揭”稿》的檔案中有記載。這份請求撥軍修墳的奏疏,起草的時間是崇禎十四年(1641年)八月,講的是劉文炳奏請撥派班軍協助修築其父墳墓事,同時奏請的還有其他戚畹。劉效祖崇禎七年去世,為什麼至十四年還沒有修好墳墓呢?而此次修墳是請求調撥國家的武裝力量來協修,這又從何說起呢?

明代外戚享受的尊貴待遇,除經濟上的福利與保障外,還體現在社會地位上。劉效祖平時參與政事很少,日常生活被嚴格限定在有限的範圍內,目前能查到的記載不過寥寥數條。崇禎元年五月十八日,“給新樂伯劉效祖誥命”35;八月初四日,“給新樂伯劉效祖贍田”36;十二月底,新樂伯奉命與眾勳戚一起“祭各陵”37。崇禎二年六月十六日,“賜新樂伯劉效祖祭十六壇,又加祭三壇。遣禮部堂上官行禮,以昭仰體聖母孝思之意”38;七月十九日,“孝純皇后忌辰,遣新樂伯劉效祖祭陵”39。從有限的記載看,新樂伯主要是奉皇帝之命或按國家典制規定,每年在有限的朝會或禮儀性場合露露面,參加與皇室宗親相關的禮儀活動,僅此而已40。

劉效祖死後,按規定,他的部分喪葬費需由國家撥付。據兵部職方清吏司署員外郎事主事胡震亨奏報,崇禎十四年,兵部收到新樂侯劉文炳的請求,稱其父新樂伯病故於崇禎七年,“蒙特恩欽賜造葬,照例撥給班軍三千名助工”,即由班軍協助修建墳墓。但在撥給1777名之後,“因城、河兩工並急,一切工役俱停”,撥軍修墳之事也就停了下來,一直拖到了崇禎十四年。文炳說:“今兩工已竣,祈將未撥班軍一千二百二十三名速賜找撥。”41

這份傳世的長篇奏疏,共列舉了3位外戚、1位駙馬向中央要求兌現班軍助役的奏請。除新樂侯外,另外3位:一是新城伯王國興之揭《為渥與久頒霑恩無日,懇祈速賜撥給班軍以信明旨以廣聖孝事》。新城侯王昇系孝和皇太后(明熹宗生母)之胞兄,其去世之後因城、河兩工緊急,應該撥給的助役班軍沒有兌現。二是駙馬都尉冉興讓之揭《為班軍經久未撥,墳圓工作徒虛,乞賜察酌原文照例撥給以便早峻典禮事》,請求按例為壽寧大長公主(明神宗之女)撥派班軍3000人修墳。三是博平侯郭振明之揭《為懇乞察案補發班役以竣墳工事》。皇帝已批准賜給班軍3000人為皇妣孝元貞皇后(明熹宗嫡母)父母造墳,但因同樣原因,尚有1539人沒有撥給,“墳工”之事未能完成,故皇后的伯父郭振明揭中將此事上升到“以慰皇妣在天之靈,以全皇上推親之孝”的高度。

他們要奏討的班軍,是明朝重要的武裝力量。班軍制度,是明朝為了加強北京城的軍事防禦,從長江以北的中都、河南、山東和北直隸等都司衛所抽調世襲軍人,週期性地輪流赴京當差的一種制度。從永樂朝開始,一直持續到明末。班軍是京軍的重要組成部分,最初是每班8萬人,至明末每班仍然有2萬人左右。但是,明末的班軍已由防禦之師淪為代工匠,職責早已發生了變化。儘管如此,但班軍仍然在北京的軍事防禦體系中發揮著重要作用42。天啟六年(1626年),袁崇煥出任遼東巡撫時說,“遼左之壞,雖人心不固,亦緣失有形之險,無以固人心,兵不利野戰,只有‘憑堅城用大炮’一策。今山海四城既新,當更修松山諸城,班軍四萬人缺一不可”。建議動用四萬班軍參戰,得到中央的批准。這批班軍在稍後的寧錦戰役中死傷大半43。所以,天啟到崇禎年間明朝內憂外患加劇,班軍雖然談不上有多麼強的作戰能力,但他們多次參加緊急的防禦工程事務或軍事後勤保障以及必要的軍事防禦,仍然是保衛國家的重要力量。

明末班軍被挪作工匠的情況相當普遍,且已形成“慣例”。崇禎十四年秋班額數不過19740人,其中河南、信陽二衛的班軍653人已奉旨免除,此時駙馬齊贊元題請撥派班軍3015名,已先期撥派1427人,還需撥派1588人。其餘的下班軍人也早被權貴們盯上了44。崇禎九年就有大臣說,“祖宗朝設有省直入衛班軍共計一十六萬之多,詳繹入衛之意,原欲□□□□旅捍衛王都,非以供興作之用也。今春秋更換,每班僅止萬人”45;崇禎十年(1637年)兵部言:“原以版籍之軍緩急有賴,後因承平議留一半折價解部,實上班官軍每年約止二萬有奇。”46可知崇禎末年京操軍每班不足兩萬人規模。外戚討要班軍助役,本非班軍職責之內的事情,只是已形成慣例,再加班做工,就只能佔用他們下班之後的時間。這又勢必打亂軍人正常的當差時間,加重他們的負擔,導致作戰能力和士氣的下降,加劇軍人逃亡和軍事局面的敗壞。領班武官的處境也非常艱難,武官因催班無門,差額甚眾,有畏罪自殺者,有自殘求免差者。崇禎七年時,許多武官都是戴罪當差,自殺者亦有之:“洪塘所千戶裴直言、西海所千戶張武臣、邳州衛千戶尤承祖,俱已累極自縊。”47

儘管撥派班軍困難重重,但大臣們討論後認為,勳戚奏討“墳工”既是舊例,也有章可循、有據可查,更因系皇親之故,即便再困難也必須按規定辦理。他們說:“戚臣墳工,需要供役,原屬聖朝親親之典,未敢議裁。”48撥軍修墳一事說明,即便到了崇禎朝後期,國家制度執行已無法正常進行,但礙於皇親仍不得不執行,這不僅僅是國家制度的規定,更因是皇室親族的特權,是家國一體的體現。

大臣們也想過別的對策,兵部與管理京營和班軍事務的成國公朱純臣一起商議,鑑於戰爭的緊張形勢日甚一日,兵力著實有限,他們曾計劃比照此前給勳臣撥派墳工的事例,每名班軍折銀一兩。但問題是,普通勳臣的修墳助工一般撥給20人,折銀20兩即可,但4位皇親外戚所需的班軍高達8785人,此時財政更是吃緊,這筆錢無處籌措。國家規定不能違背,皇帝的面子不能不顧,迫不得已,只能先緩一緩、拖一拖,結果一直拖到崇禎十四年城、河之工完成,外戚們找上門來,只能按規定補撥給他們44。最終,這四位戚畹共同“分享”了當年的下班班軍。

表面上看,該份檔案是關於皇親勳戚的家族活動及明末的財政狀況,實際上涉及晚明的軍事和戰局。崇禎十四年,距離明朝滅亡僅兩年時間。這一年李自成自號“闖王”,正月率部攻佔洛陽,殺死福王朱常洵,隊伍發展到50萬人。同年二月,張獻忠攻入襄陽,殺掉襄王朱翊銘,轉戰河南、安徽、湖廣一帶。同年八月,洪承疇兵敗松山。也是在這一年,荷蘭打敗了西班牙,佔據了我國的臺灣。明朝的內憂外患日漸加深,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之下,明廷千辛萬苦抽調進京城的軍人,沒有拼殺在前線,而是大半被撥去做工,還要加班加點給皇親勳戚們修墳造墓,這不是在加速明朝的滅亡嗎?

國已至此,家又如何?對比此時明朝的財政執行狀況不難發現,作為典型的寄生、食利階層,皇親勳戚主要考慮的是自己的特權和地位,而實際上他們的榮華富貴與國家命運休慼相關。明末農民起義時,大順、大西農民軍以朱明皇室宗親為主要打擊物件,因為他們不僅僅是明朝政治統治的象徵,也是社會財富的最大佔有群體。山西、陝西、河南、湖廣、四川等宗藩數量眾多,積累的財富也很驚人。除傳統文獻記載外,近幾年在四川彭山張獻忠江口沉銀的考古發掘中,出水了大量的金冊、銀冊、金銀器用物品等,很多都是來自宗藩與皇親勳戚之家49。他們的財產被沒收,性命被剝奪,也是罪有應得。國家滅亡了,寄生群體也隨之消滅。

四闔門自殺與家國一體的命運

崇禎十七年(1644年),當李自成率領大軍叩開北京城門時,崇禎皇帝選擇了自殺,他說:“朕不能守社稷,朕能死社稷。”50劉氏全家以自焚、投井等方式殉國,“死者四十二人”51。朱明王朝和皇親勳戚們一榮俱榮、一損俱損,家族命運與國家命運緊緊地聯絡在一起。

當初崇禎帝即位後,馬上封孃舅劉效祖為新樂伯,是遵循明制而行的。據查繼佐《罪惟錄》對明代歷朝外戚封官情況的統計,早在宣德、正統年間,皇帝登極後,對生母的父輩或同輩多封以“伯”,此後可能再贈以“侯”,如宣宗張皇后之父張忠封會昌伯,卒後贈會昌侯52。因此崇禎帝封劉效祖為新樂伯是遵循祖制,但文炳承襲新樂伯後在短時間內晉升為侯,此規格是比較高的。崇禎皇帝出於對母親的思念,多次給劉氏家族成員加官、晉爵、賞賜,劉氏家族地位日隆53。劉氏家族的社會關係也迅速變化:“效祖娶杜氏,生子三:文炳、文燿、文炤。文炳取光宗皇后侄永寧侯王天瑞長女,文燿取懿安皇后妹太康伯張國紀次女。生女二,長嫁神宗皇太后侄武清侯李誠銘子國瑞,嫁三年而國瑞死,子存善嗣,封太夫人;次嫁恭順侯吳惟英子希彬,為侯夫人。”54

身為外戚的劉氏家族,當然深知他們社會地位的飛速提升來自於皇權的“福利”。劉效祖的妻子杜氏就常告誡兒子文炳:“吾家無功德,直以太后故受此大恩,當盡忠報天子。”55他們既清楚自己曾經的平凡出身,也清楚明朝對外戚的嚴格限制,所以非常珍惜這來之不易的社會地位,更清楚“家國一體”的關係。也正因此,勳戚成了崇禎皇帝最後的依靠。進入崇禎十七年,皇帝詔見外戚劉文炳、駙馬鞏永固的次數增加了。正月,“帝召文炳、永固等問國事”,“二人請早建藩封,遣永、定二王之國,帝是之,以內帑乏,不果行”。“三月初一日,賊警益急,命文武勳戚分守京城。繼祖守皇城東安門,文燿守永定門,永固守崇文門。文炳以繼祖、文燿皆守城,故未有職事”。“十八日,帝遣內使密召文炳、永固”,讓他們派出自己的家丁來護衛56。或說因事涉秘密不得聞,“大略欲以家丁護太子南奔,事不果”57。說明崇禎帝在最後的危急關頭,是找自己的“家人”來託付家事,但上述計劃終未施行。北京城陷前的情形是:“京軍出御,聞炮聲潰而歸。賊長驅犯闕,守陴者僅內操之三千人,京師遂陷。”58

明朝滅亡前夕,皇帝和外戚無可奈何地以這樣的方式走到了一起。外戚劉氏家族與崇禎朝共同存在了17年,作為最高統治階層,勳戚們依仗皇權侵佔國家田地,與國與民搶奪有限的社會財富。從崇禎朝的國家土地分配政策、財政運轉方式和軍事運作來看,國家已面臨巨大的困難,宗藩勳戚成為最大的、腐朽的寄生階層,各種矛盾持續激化。當李自成大軍進入北京時,絕大部分官員或逃或降,自殺者甚少;皇室宗親受到了巨大沖擊,擁有的財富化為烏有;勳戚殉國者較多,外戚劉氏家族選擇了闔門自殺。劉氏的殉國之舉,說明劉氏家族對自己在朱明王朝中的社會角色或社會地位有著清醒的認識,即外戚尊崇的社會地位和優厚的經濟條件,均來自皇權的賦予,是王朝國家帶給他們的,即“國”的命運也就是他們家族的命運。

劉氏家族“家人共焚樓”的悲壯,在當時和此後均產生了很大的社會影響。劉氏家族忠君殉國的壯舉,首先贏得了南明朝廷的褒獎,福王時諡文炳“忠壯”、文耀“忠果”59,原因不難理解。其次是得到南渡明遺民的追捧,劉家的事蹟在清初的江南傳頌,為儲存血脈而出逃到江南的劉文炤,被奉為明遺民群體的座上賓,這從文炤在江南的交流圈就可以看得一清二楚60。最後,清廷對劉氏家族的行為也大加讚賞,清修《明史·外戚傳》評價說:“惠安、新樂,舉宗殉國,嗚呼卓矣!”清廷顯然有鼓勵自己的臣民孝忠的意思,再聯想到清軍入關與李自成農民軍搶奪勝利果實、爭奪天下時,打出“義師為爾復君父仇”61這樣具有強烈政治目的的旗號,不也是打“家國一體”這張牌嗎?

在此,我們要重新檢討傳統史家觀念中的明代外戚的地位,即如何解讀《明史·外戚傳》中“有明一代,外戚最為孱弱”的說法。這裡所講的“孱弱”,應該主要是指與前代相比,明代外戚在政治、軍事等方面的權力參與以及外戚與后妃的權力受到了極大的限制。但明朝大限將至、崇禎帝無人可用之時,他能想起的還是身邊的宦官和勳戚。對於宦官,崇禎帝不是不知道他們對國家權力的侵蝕和皇權的竊取,但他更清楚宦官的職能定位,其實質不過是皇帝的“家奴”;他也清楚此時文武官員幾無可用之人,“文武各臣,朕未嘗不用,因其蒙狥,勉用內臣耳”62,宦官畢竟還是“家人”。至於外戚,前朝後妃干政的事例固然很多,但最後可以依靠的還是戚畹這樣的“族人”。

“天崩地裂”之際,官僚體制和皇權政治之間的關係,如果置於家國一體的視角之下,又給我們呈現出不同的面相。論者常引用《明史·外戚傳》,認為明朝國家制度體系對外戚進行了成功管束。確實,明代的外戚對皇權沒有產生像漢、唐王朝那樣的危害。清修《明史》時,把“外戚傳”放到了全書的最後部分,也表示外戚地位實在是不高。但如果認為此時的外戚已經遠離了家國體系,遠離了皇權執行系統,地位真的很低,那就不客觀了。結合明末外戚劉氏家族的表現,我們可知外戚特殊的身份,決定了他們在國家體制之中被防範的必要,但也決定了他們在皇權等級秩序中非同一般的地位。明代的國家制度設計,是為了防止外戚以其特殊的身份影響到國家的正常秩序和皇權執行,但當國家面臨危機之時,外戚作為最高統治階層的一部分,又會化身為國家秩序的堅定維護者,被防範的角色也不會影響他們長期享有更多的利益和資源63,劉氏家族的史事足以說明這一點。

其實,不僅僅是外戚群體,宗藩作為距離皇帝更親近一層的家族成員,國家在給他們極其優厚的物質待遇的同時,也同樣會對他們加強防範,限制他們在政治、軍事、經濟等領域內的活動,“朱明王朝的金枝玉葉終於完全墮落為一批龐大的寄生蟲和社會渣滓”64。朱元璋確定的分封制,既導致消極的“藩亂”發生(如靖難之役、寧王和安化王的叛亂),也有以“父死子繼,兄終弟及”來保障皇位順利傳承的作用(景泰、嘉靖、崇禎等皇帝的即位)。同樣在明朝覆亡、明清易代之時,宗藩受到的衝擊更大,殺宗藩,搶糧餉,成為明末農民起義的重要手段。入清之後,清廷針對明代宗藩的莊田而實行的“更名田”,成為一項重要的恢復經濟的舉措。由此可見皇室宗親在國家體系中的重要地位。

對專制皇權下家與國的關係,明清之際著名思想家黃宗羲等曾一針見血地指出它們之間的關係本質。黃宗羲在《明夷待訪錄》“原君”篇對帝王在“家天下”中的獨尊、獨享行為進行了批判,帝王“視天下為莫大之產業,傳之子孫,受享無窮”,“我固為子孫創業也”。他對這樣的“家天下”的最終命運也說得非常清楚,“遠者數世,近者及身,其血肉之崩潰在其子孫矣”。崇禎皇帝“何謂生我家”的感慨,不也是對專制皇權下家國一體的感慨嗎?“昔人願世世無生帝王家,而毅宗之語公主,亦曰:‘若何為生我家!’痛哉斯言!”這是對皇權專制下“家國一體”的批判,由此也激發了他對“民本主義”和近代啟蒙思想的思考,比如他認為國家建立的目的,“不以一己之利為利,而使天下受其利;不以一己之害為害,而使天下釋其害”;“使天下受其利”和“使天下釋其害”,就要分權制衡,打破天下乃一家一姓的皇權專制,天下應該是天下人之天下65。當然,黃宗羲這樣的思想在明清之際只是靈光乍現,很快消失在重新組建起來的清朝新的皇權專制體制之中。

註釋

1馬克壵《論家國一體問題》一文對比西方古代家國一體的關係後,認為中國古代國家是“天命王權”“奉天承運”,並非真正的家國一體。但他同時認同專制君主制下,皇帝、官僚被稱為“民之父母”的情況大為增加(《史學理論研究》2012年第2期,第25~35頁)。張中秋認為“家國一體觀是傳統中國最廣泛持久的國家觀”,而貫通它們的是傳統中國的道德文化原理(《傳統中國國家觀新探》,《法學》2014年第5期,第35~43頁)。

2參見常建華:《改革開放40年以來的中國社會史研究》,《中國史研究動態》2018年第2期,第5~15頁。

3張廷玉等:《明史》卷三○○《外戚傳》,北京:中華書局1974年版,第7659頁。

4葉群英《明代外戚研究》是近年外戚研究的新突破。該書上篇對明代外戚的構成、政治和經濟待遇以及經濟、司法活動進行了研究,下篇對外戚與皇室、外戚之間、武官、宦官、文官和普通民眾之間的關係進行了研究,全面系統,多有創新。該書在綜述部分對前人的研究多有介紹,可參考(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8年版,第7~20頁)。秦博近年關注明代勳貴群體,在研究勳臣與國家權力關係方面多有創見,諸如《勳臣與晚明政局》(《史林》2015年第4期,第73~89頁)、《明代勳戚禮制職權初探》(《明清論叢》第18輯,北京:故宮出版社2018年版,第57~78頁)。但學界對明末的外戚涉及不多,尤其是外戚與晚明社會、家國關係等問題,尚未見有人論及。

5(1)論文僅見王春瑜:《〈明史〉劉文炳傳書後——-劉文炤史蹟鉤沉》,《鹽城師專學報》1986年第4期,第67~71頁;朱炳旭:《論海州劉氏家族與崇禎皇帝的關係及相關問題》,龍西斌、餘學群主編:《第八屆明史國際學術討論會論文集》,長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75~181頁。

6(2)(3)張廷玉等:《明史》卷一一四《后妃傳》,第3540頁。

7(4)《崇禎長編》卷二,天啟七年十月丁酉,臺北:“中研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62年校印本,第48頁。

8(5)魏禧著,胡守仁等點校:《魏叔子文集》外篇卷一七《新樂侯劉公駙馬都尉龔公傳》,北京:中華書局2003年版,第841頁。

9(6)參見彭勇、潘岳:《明代宮廷女性史》,北京:故宮出版社2015年版,第22~28頁。

10(7)金日升:《頌天臚筆》卷一《諭旨·大孝》,續修四庫全書第439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156頁;萬曆《明會典》卷三八《戶部二十五·公侯駙馬伯祿米》,北京:中華書局1989年影印本,第275頁。

11(8)《明穆宗實錄》卷二二,隆慶二年七月乙亥,第605頁。

12(9)《明神宗實錄》卷五○九,萬曆四十一年六月庚寅,第9638頁。

13(10)汪價:《中州雜俎》卷一《地理一·中州地半入藩府》,四庫全書存目叢書史部第249冊,濟南:齊魯書社1996年影印本,第267頁。

14(1)《萬曆邸鈔》,四十二年二月甲寅,南京:江蘇廣陵古籍刻印社1991年影印本,第2159頁。

15(2)(5)(7)(9)畢自嚴:《度支奏議》福建司卷一《題覆新樂伯劉效祖養贍田土疏》,續修四庫全書第490冊,第225、226、226、226頁。

16(3)《明熹宗實錄》卷八六,天啟七年七月癸未,第4169頁。

17(4)參見《崇禎長編》卷四一,崇禎三年十二月乙巳,第2447頁。按,葉群英認為,外戚限田700頃是隆慶二年之後執行的標準,一直維持到明亡(參見葉群英:《明代外戚研究》,第151頁)。

18(6)康熙《獻縣誌》卷四《食貨志·地畝》,清康熙十二年刻本,中國國家圖書館藏膠捲,第2~3頁。

19(8)據萬曆《明會典》記載,“凡賜勳戚莊田,成化六年題準,各王府及功臣之家,欽賜田土佃戶,照原定則例,將該納子粒,每畝徵銀三分,送赴本管州縣上納。令各該人員關領,不許自行收受”(萬曆《明會典》卷一七《戶部四·給賜》,第116頁)。但當時並未嚴格執行。此後屢屢申禁,直到隆慶年間才完成轉變。明代河南宗祿的折銀變化,可參見盛承:《明代中後期的宗祿折銀與地方財政運作——-以河南為中心的考察》,《史學月刊》2020年第12期,第29~40頁。

20(1)參見彭勇:《天啟年間故宮“三殿”重修與晚明政局——-以三份“兵部檔案”為線索的考察》,趙志強主編:《滿學論叢》第4輯,瀋陽:遼寧民族出版社2014年版,第130~148頁。

21(2)張廷玉等:《明史》卷三○○《外戚傳》,第7659頁。

22(3)參見曾美芳:《京師戒嚴與糧餉肆應:以崇禎己巳之變為中心的討論》,臺北《明代研究》第23期,2014年,第91~125頁。

23(4)參見畢自嚴:《度支奏議》雲南司卷三《搬運沿河凍糧以保萬全事》《題報收斂運過凍糧疏》,續修四庫全書第489冊,第160~161、161~162頁。

24(5)前人研究已注意到漕糧凍阻及其應對機制的保障問題,如李俊麗:《天津漕運研究(1368-1840)》,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12年版;吳滔:《改兌與凍阻:明代漕運體制的兩難選擇》,《浙江社會科學》2020年第7期,第124~135頁。

25(6)參見曾美芳:《晚明戶部的戰時財政運作——-以己巳之變為中心》(博士學位論文),臺灣暨南大學2013年,第239~240頁;附錄六《崇禎二年十月至崇禎三年九月官員捐餉一覽表》,第324頁。

26(1)畢自嚴:《度支奏議》雲南司卷六《題勳戚內臣助運輸值敘錄疏》,續修四庫全書第489冊,第285~287頁。

27(2)畢自嚴:《度支奏議》雲南司卷六《題報助運凍糧各官分別旌敘疏》,續修四庫全書第489冊,第303頁。

28(3)《崇禎長編》卷三八,崇禎三年九月,第2329~2331頁。

29(4)畢自嚴:《度支奏議》雲南司卷六,續修四庫全書第489冊,第302頁。

30(5)參見李華彥:《崇禎朝薊遼兵變與餉稅重整》(博士學位論文),臺灣清華大學2012年;楊永漢:《論晚明遼餉收支》,臺北:天工書局1998年版。

31(6)《明熹宗實錄》卷五八,天啟五年四月丙午,第2723頁。

32(7)顧誠在《明末農民戰爭史》中指出,傳說農民軍在京所得有數千萬兩之巨,但比較可信的可能是三千七百餘萬兩(北京:光明日報出版社2012年版,第251~252頁)。李寶臣認為,結合部分三品以上文官及勳戚的例項,明末國庫空虛,“大順軍得白銀估計三百餘萬兩”,贓銀的數字被誇大了(李寶臣:《甲申之變白銀神話——-大順軍在京徵銀數額考析》,《北京文史》2016年第1期,第66~67頁)。

33(1)《(痛史本)崇禎長編》卷二,崇禎十七年二月戊子,鈔本明實錄第26冊,北京:線裝書局2005年影印本,第670頁。

34(2)清修《明史》誤記為“崇禎八年卒,文炳嗣”,此說為光緒《順天府志》引用(參見光緒《順天府志》卷九八《人物誌八·先賢八》,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4701頁)。近年,有地方文史類通俗讀物,凡引《明史·外戚傳》中劉文炳、劉效祖事蹟者,均直接援引劉效祖卒於崇禎八年說,均誤。

35(3)《崇禎長編》卷九,崇禎元年五月戊寅,第509頁。

36(4)《崇禎長編》卷一二,崇禎元年八月癸巳,第655頁。

37(5)《崇禎長編》卷一六,崇禎元年十二月,第942頁。

38(6)《崇禎長編》卷二三,崇禎二年六月己巳,第1407頁。

39(7)《崇禎長編》卷二四,崇禎二年七月壬寅,第1437頁。

40(8)吳偉業《吳門遇劉雪舫》詩云:“新樂初受封,搢笏登王廷。至尊亦豐頤,一見驚公聊。”說他與崇禎皇帝相貌有幾分相似(葉君遠:《吳偉業與婁東詩傳》上冊,長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75頁)。葉群英在《明代外戚研究》中認為,宣德之後,公、侯、伯等擁有爵位的勳戚參與一些與皇家、宗室有關的禮儀活動,系“食祿奉朝請”,表面上很體面,實際“非有軍國之權”,是被後人認為外戚“最為孱弱”的直接原因(第107~108頁)。

41(9)“中研院”歷史語言研究所編:《明清史料》辛編第7本,北京:中華書局1985年影印本,第1313~1315頁。

42(1)參見彭勇:《班軍:從操練之師到職業工匠——-明代北京城防禦戰略轉變的一個側面》,《北京社會科學》2006年第6期,第70~74頁。

43(2)參見張廷玉等:《明史》卷二五九《袁崇煥傳》,第6710~6711頁。

44(3)(8)參見“中研院”歷史語言研究所編:《明清史料》辛編第7本,第1313~1315、1315頁。

45(4)第1860號檔:《司禮監太監張國元為嗣後班軍驗明正身以杜僱替事題本》(崇禎九年十一月初五日),中國明朝檔案總彙第23冊,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78~79頁。

46(5)第1962號檔:《兵部為班軍入衛延期違限請嚴查議處事題行稿》(崇禎十年八月十一日),中國明朝檔案總彙第25冊,第31頁。

47(6)第1468號檔:《兵部尚書張鳳翼等為遵旨查奏何衛國霍帷忠奉撥修築邊工所統班軍脫逃事題稿(尾缺)》(崇禎七年),中國明朝檔案總彙第18冊,第223頁。

48(7)“中研院”歷史語言研究所編:《明清史料》辛編第7本,第1314頁。

49(1)參見四川省文物考古研究院、國家文物局水下文化遺產保護中心、眉山市彭山區文物保護管理所編著:《江口沉寶:四川彭山江口明末戰場遺址出水文物選粹》,北京:文物出版社2018年版,第12~135頁。

50(2)王世德:《崇禎遺錄》,中華野史整合第28冊,成都:巴蜀書社1993年版,第341頁。

51(3)張廷玉等:《明史》卷三○○《劉文炳傳》,第7683頁。按,當時僅安排劉文炤逃走,以儲存劉氏血脈。

52(4)查繼佐《罪惟錄》志第十五《班爵志·歷朝外戚》,續修四庫全書第321冊,第514頁。按,世宗登極後,因外戚徇私討封,他下令停罷前朝外戚冒封世爵者,除極個別有軍功者外,外戚封爵者子孫不再承襲,有特恩者可世襲一輩或兩輩以上(如神宗生母李氏家族、神宗皇后王氏家族)。

53(5)參見張廷玉等:《明史》卷三○○《劉文炳傳》,第7682~7684頁。

54(6)魏禧:《魏叔子文集》外篇卷一七《新樂侯劉公駙馬都尉龔公傳》,第841頁。

55(7)張廷玉等:《明史》卷三○○《劉文炳傳》,第7683頁。

56(8)張廷玉等:《明史》卷三○○《劉文炳傳》,第7683頁;嘉慶《海州直隸州志》卷二三《人物傳》,清嘉慶十六年刻本,中國國家圖書館藏膠捲,第36頁。

57(9)查繼佐:《罪惟錄》傳十二下《劉文炳傳》,續修四庫全書第322冊,第650頁。

58(1)張廷玉等:《明史》卷八九《兵志一》,第2183頁。

59(2)張廷玉等:《明史》卷三○○《劉文炳傳》,第7684頁。

60(3)參見王春瑜:《〈明史〉劉文炳傳書後——-劉文炤史蹟鉤沉》,《鹽城師專學報》1986年第4期,第67~71頁。

61(4)趙爾巽等:《清史稿》卷二三二《范文程傳》,北京:中華書局1977年版,第9352頁。

62(5)談遷:《國榷》卷九二,崇禎六年二月庚午,北京:中華書局1958年版,第5604頁。

63(6)參見葉群英:《明代外戚研究》,第282~283頁。

64(7)顧誠:《明代的宗室》,《明朝沒有沈萬三:顧誠文史札記》,北京:光明日報出版社2012年版,第94頁。

65(1)黃宗羲:《明夷待訪錄·原君》,《黃宗羲全集》第1卷,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12年版,第10~11頁。

標簽: 外戚  崇禎  新樂  勳戚  劉效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