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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離婚後財產糾紛律師:離婚時沒有分割的財產,離婚後可以請求分割嗎?

作者:由 婚姻律師李曉娟 發表于 繪畫時間:2022-01-22

杭州離婚律師李曉娟律師解答:可以的。

近年來,離婚後財產糾紛案件,主要是由幾種情況引起的:一是,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種約定的義務;二是,離婚時,雙方沒有對夫妻共有財產進行分割,或者部分沒有分割;三是,離婚後發現離婚時遺漏的或者對方轉移的財產;四是,離婚後對財產分割部分反悔了。對於第四種,如果想要法官支援主張,需要提供證據證明籤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的情形。

本文講的是,對於離婚時沒有分割的財產,離婚後以離婚後財產糾紛為案由進行起訴分割的案例。

小明、小紅於2003年8月1日結婚,2018年10月31日經法院調解離婚。離婚後雙方就婚姻存續期間存在的財產問題,引發了爭議,其中有婚內報廢的三輛車,和離婚後小紅買的一輛現代車。還有一套房產,房產證還沒有辦下來。房款支付情況是這樣的: 小紅於2018年3月14日交納購房款272000元,於2019年3月25日交納購房尾款632050元。

杭州離婚後財產糾紛律師:離婚時沒有分割的財產,離婚後可以請求分割嗎?

離婚律師李曉娟

一審法院認為,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離婚後財產糾紛案件分割的應為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擁有的共同財產。

現代牌汽車系小紅於2020年8月18日個人出資12000元購買,非夫妻共同財產,故法院對小明要求小紅名下的車輛歸其所有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援。

三輛汽車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已報廢。故小明主張分得上述車輛購車款未提供相應證據。

關於A房屋,為婚姻存續期間所購買,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小明說在婚內支付的房款應該是372000元,因為有10萬是延期支付的,但是沒有提供證據,法院不予採信。

272000元房款系婚內出資,小明不主張該房屋產權,小紅應當支付其相應房款,所以法院支援小明獲得該房屋所付款項272000元的二分之一即136000元。

因A房屋尚未取得產權證,法院僅處理房屋買賣合同項下權利義務。

小紅稱其二十餘萬元借款,涉及第三人權益,小明亦不認可上述債務,故法院不宜直接處理。

法院判決:

一、現代牌小轎車一輛歸小紅所有;

二、A房屋的《房屋買賣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歸小紅所有,小紅於判決生效後一個月內給付小明136000元;

三、駁回小明、小紅的其他訴訟請求。

杭州離婚後財產糾紛律師:離婚時沒有分割的財產,離婚後可以請求分割嗎?

婚姻律師李曉娟

小明對一審判決不服,起訴至中院。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本案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二審法院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審法院對涉案車輛及涉案房屋的處理是否適當。

小明上訴主張現代牌汽車由其所有。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

現代牌汽車系小紅於2020年8月18日與小明離婚後個人出資12000元購買,該車輛為小紅個人財產,並非夫妻共同財產,小明要求該車輛歸其所有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本院對該項上訴請求不予採納。

小明上訴主張分割小紅A已付和應付全部款項及保全費。本案中,案涉房屋為小明與小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為夫妻共同財產。小明主張的所付款項372000元中因延期支付的100000元系小紅在離婚後支付,故其主張分割全部款項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其主張不合理部分,法院不予支援。一審法院認定小明獲得該房屋所付款項272000元的二分之一即136000元是正確的,本院予以維持。因案涉房屋尚未取得產權證,一審法院僅處理房屋買賣合同項下權利義務符合本案實際情況。故小明的上訴請求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採信。

二審裁判結果: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對於本案,李曉娟律師想說的是,法院認定的事實,肯定是有證據支撐的事實。我們經常說的,打官司就是打證據,一點都不誇張。您主張什麼,一定收集足夠的證據,形成證據鏈,來證明您主張的事實。

很多當事人會覺得事情本來就是這樣的啊,法院怎麼不會這麼認定呢?杭州離婚律師李曉娟給當事人的建議是,您可以跳出您是當事人來看這件事情,您作為第三方或者法官如果這些證據拿給您,您會做出什麼樣的判斷?

離婚後財產糾紛,您找李曉娟律師,杭州專業離婚律師,為您解決法律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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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財產分割律師李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