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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型危險駕駛罪存在的必要性及相應完善

作者:由 小小小松鬆鬆 發表于 繪畫時間:2022-05-05

首先,醉駕入刑在客觀上確實起到了遏制酒後駕車導致交通事故的作用。從近五年的危險駕駛罪查處情況中看,佔80%以上的案件是交警在日常執法檢查中發現,因發生交通事故被查獲的情況僅佔不到20%,發生嚴重交通事故的情況少之又少。但是,醉駕型危險駕駛罪並不以實害結果的發生作為構成要件,這意味著大量沒有任何直接社會危害後果的醉酒駕駛員受到刑事處罰,由此產生的社會負面效果日益突出。加之

我國目前的政審制度,犯罪前科會累及家人,造成其本人和家人揹負沉重的心理負擔和求職壓力,無形中可能將更多的人推向了社會的反面。

因此,探索建立輕罪前科消滅制度具有重要意義。

父母醉駕留下案底,對於子女參軍入伍、報考一些公務員崗位都會產生不利影響,這也是刑罰的威懾力所在。但是,和故意殺人、搶劫、盜竊、詐騙等刑事犯罪相比,醉駕型危險駕駛罪最高刑僅是拘役6個月。且大部分危險駕駛罪案發時並未造成實害結果,所獲刑罰往往可以緩刑,社會危害性不可相提並論。

可以探索建立輕罪前科消滅制度,

對輕罪案件,規定一定期限的考察期,由社群矯正機構予以監督考核,在該影響期內未再次受到刑事、行政處罰,則其犯罪前科可以消滅,工作生活不再受到影響,使其能積極融入社會。這樣一來既可以給輕罪案件尤其是醉駕型危險駕駛罪案件當事人帶來新的希望,促使其真正改過自新,二來對其家人而言心理負擔會得到減輕,也可減少社會對抗。

標簽: 輕罪  前科  駕駛  駕型  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