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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因律師開庭遲到6分鐘,海南省高院裁定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作者:由 巴甫洛夫的狗 發表于 繪畫時間:2017-12-18

如何看待「因律師開庭遲到6分鐘,海南省高院裁定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家電測評師2017-12-18 11:29:01

我對嚴格按章辦事毫無意見,

只希望法官遲到同樣有紀委追究違紀責任,並給予釋出會公告的待遇

如何看待「因律師開庭遲到6分鐘,海南省高院裁定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求解2017-12-18 14:45:48

謝邀。

這事我也遇到過。一個一審案件,原告代理人在傳票通知開庭時間10分鐘後未出現,也無法電話聯絡。審判長召集我們去法庭外合議:是否按撤訴處理。審判長十分生氣,強烈要求對這種無視法庭紀律的行為予以懲戒。我考慮這是一個一審案件,按撤訴處理後原告可以另行起訴,於是也投了贊成票。於是合議決定按撤訴處理。回到法庭,審判長當庭口述:“裁定如下……。”書記員:“全體起立!”此時,法庭門口出現了一個領帶歪斜,氣喘吁吁,汗出如漿的青年。審判長斜了他一眼,不緊不慢的說完:“。。。。。按撤訴處理,閉庭”。

法庭嚴格依法辦事,我是支援的。我的辦公室靠近法庭,老有書記員來我這裡借電話催促未按時到庭的訴訟參與人,不勝其煩

。但如果按撤訴處理會導致當事人失去一般程式救濟途徑的,我認為法庭宜網開一面,採取訓誡、罰款等其他措施為妥。

此外,如果律師事後可以舉證證明確有正當理由,比如意外堵車或遭遇交通事故導致遲到,可以申請再審(文後附

@吳如翔

提供的裁判文書)。

PS:海南這事一出,來我辦公室借電話的情況大為減少,藥效如此之好,令人哭笑不得。

如何看待「因律師開庭遲到6分鐘,海南省高院裁定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如何看待「因律師開庭遲到6分鐘,海南省高院裁定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TEDCJK2017-12-18 15:29:57

幾個很粗略的意見:

1、及時到庭是對執業律師最基本的要求,未及時到庭可能會引發相當嚴重的法律後果。

一審

案件中,原告若未及時到庭,可能導致起訴按撤訴處理;被告若未及時到庭,可能導致缺席審判。

相關法條在《民事訴訟法》一百四十三、一百四十四條,此處不列。

因此,

僅就遲到撤訴而言,法院不過是正常行使權力,維護庭審秩序

,用“知乎體”來說,

“等你是情份,不等你是本份”

,個別律師應加強對開庭秩序的重視。

2、但是就本例來說,情況又大不一樣,因為

海南省高院此次裁定撤訴的都是上訴(二審)案件。

《民事訴訟法》中,對當事人不到庭的規定,主要集中在一審程式,

對於二審程式中上訴人不到庭如何處理,立法上並無直接規定,實踐中法院主要參照一審原告未到庭的規定處理。

其法律依據是《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四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除依照本章規定外,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式。

必須注意的是,這是對一審法律規定的一種“沿用”,既然是沿用,在具體的個案中就需要考慮一審程式和二審程式的差異。

雖然實踐中包括最高院在內都“自然而然”地將該規定適用於二審程式,但是法院在適用上述法條,裁定上訴人代理人未到庭按撤訴處理時,理應考慮到一審與二審的不同;因此

同樣面對未到庭情況,理應更為慎重

(參考案例:最高院公報案例徐州市路保交通設施製造有限公司與徐州市華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第三人尤安慶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上訴案)

3、提到前述第2點的原因是:在我國審判制度的設計中,一審案件原告撤訴與二審上訴案件上訴人撤訴有著

完全不同的法律後果

,且

二審按撤回上訴處理後果的嚴重程度遠甚於一審按撤訴處理

,這也是本例主要的爭議焦點。

對於一審案件原告撤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

原告撤訴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後,原告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以此而論,一審案件中原告代理人未到庭,其後果只是當事人需再次起訴而已,這個結果當然會影響到當事人權利的實現,但大多數情況下並不會對其實體和訴訟權利產生重大影響。

然而如果在二審上訴案件中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一百四十三條“未到庭按撤訴處理”之規定,由於二審程式固有的上訴期限的規定,實際上

撤回上訴的法律後果是原一審判決生效

。這

相當於上訴人因律師或個人失誤被“剝奪”了上訴權

,也就是求解法官提到的“

按撤訴處理會導致當事人失去一般程式救濟的途徑”,其嚴重程度遠甚於一審按撤訴處理。

從這個角度說,如果僅僅是上訴代理律師個人失職未到庭,我支援對該名律師予以嚴懲,法院亦可通報當地律師協會,要求律協內部進行懲戒,但一律裁定按撤回上訴處理,雖然於法有據,似乎過於嚴苛、略有欠妥;對於原上訴人而言,也是一場無妄之災。

4、很感謝題主分享本題的微信報道,但是不知為何在檢索本題時我無論如何(包括透過最高院連結)也無法進入海南法院網(

http://www。

hicourt。gov。cn/

)查詢相關資訊。

不太清楚是我個人的網路問題還是怎樣。

為了避免因個人資訊不全導致答案錯漏,這裡特地說明一下,本答案僅依據提問微信連線及相關法條。

如何看待「因律師開庭遲到6分鐘,海南省高院裁定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貳叄叄叄叄叄叄叄2017-12-18 18:11:50

首先,法院有權這麼做,訴訟法明確規定的,沒什麼可爭議。

其次,高院這是沒有辦案壓力,基層法院沒有資本效仿。

我忙起來的時候,9點一個庭、10點一個庭、11點一個庭,早上一直開到下午一點,下午的庭開到晚上七八點都是家常便飯,一個案子還沒審完時間到了直接閉庭下次再開?怎麼可能。一般都是讓下一個庭的律師和當事人包容下等一等,開完這個開那個。

輪到律師遲到6分鐘就按自動撤訴處理?那下次還有臉叫律師等我?還不得被律師投訴到死?有心機的律師壓根不需要投訴,隨便給當事人宣傳下,就夠法官鬱悶的了。尊重是相互的,我願意等原告、被告、代理人半天時間,當我們工作排滿忙不過來時對方也能理解。我自己的原則是,只要在半天以內都等,早上的案子早上沒來那對不起,只要來了我又有時間就什麼時候來什麼時候開。有時候為了查明事實,9點的案子放到12點都照樣開,當事人等久了吃了中飯過來我沒吃中飯就不算過了早上。

這才是基層法院的日常。

最後:

連南京彭宇案的判決書都沒辦法叫老百姓理解的中國法院,還遠遠沒有到靠這六分鐘來彰顯法律的權威的時候。

如何看待「因律師開庭遲到6分鐘,海南省高院裁定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巴甫洛夫的狗2017-12-19 10:40:41

感謝各位回答。

照例先講兩個故事。

故事一:

一件離婚案,庭前原告(女方)申請了人身保護令,我支援了。

開庭時發現只有原告聘請的律師在場。我問那個律師,原告本人呢?

律師:發生家庭暴力後,原告害怕見到被告,所以今天就不出庭參加庭審了。

我:本案是離婚案件,原告本人應當出庭參加訴訟。

律師:原告現在在外地出差,沒有辦法參加訴訟。

我:我不管,我等你三十分鐘,原告來不了我就按撤訴處理。

律師:法官你等等,我打個電話。

(打電話。。。)

律師:法官,當事人現在馬上趕過來,二十分鐘就能到。

我:你不是說原告在外地出差麼?

律師:呃。。。可能是我搞錯了吧。

(三十分鐘後)

我:原告本人還沒到?

律師:我打個電話。

(打電話中。。。)

律師:法官,當事人已經在樓下準備停車了。(扭頭對助理說)小X,下去接當事人上來!

(我一看時間,已經過了三十五分鐘了)

我:(敲槌)現在開庭!(宣佈程式等)因本案屬離婚訴訟,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庭參加訴訟。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按原告撤訴處理。休庭!

律師:通融一下嘛,原告之後還是要起訴離婚的啊。

我:律師明天過來簽收撤訴裁定吧。

故事二:

還是離婚案,已經是第三次庭審了。

開庭前二十分鐘,原告律師打電話來說,他開車在路上發生交通事故了,所以要晚一點才能到庭,他叫同車的當事人和實習律師先打車趕過來,他處理完交通事故後再趕過來。

開庭時,我們三個合議庭成員、書記員、原告本人和實習律師、被告本人和被告律師,一直等了四十分鐘,等到原告律師氣喘吁吁趕到法庭,我才宣佈開庭。

這麼說吧,我看到海南高院這個遲到6分鐘就按撤訴處理的新聞,我是有些驚訝的。

我們這邊的行規是,等三十分鐘,三十分鐘還不來我們就依法處理。只等6分鐘實在有點苛刻。

我們法院八點半開門迎客,很多當事人或者律師在八點鐘就到法院門口排隊了。一開門就得逐個核對身份、安檢,你要是排在隊尾可能得等上二十分鐘才能進到法院裡面。然而我們第一庭在八點四十五就開始啦,難道律師八點半趕到法院,因為排隊安檢遲到幾分鐘就要按撤訴處理麼?

我們開庭前如果發現有人沒來,我們也會先打電話確認一下的。有不少律師或當事人說馬上到了,那就等一下唄。

至於故事一,那位原告律師是真的氣到我了。作為離婚案件的代理律師,應當十分清楚當事人本人應當到庭參加訴訟。如果當事人本人不想來,律師你起碼庭前要跟我溝通一下,不要先斬後奏吧。開庭時我讓當事人本人來,起碼不要騙我說當事人出差在外地吧。

更奇葩的是,我向這位律師發了撤訴裁定後,這位律師轉頭就投訴我,說遲到幾分鐘就不允許開庭而裁定按撤訴處理。呵呵,我是等了三十分鐘之後,在三十五分說裁定按撤訴處理的,那三十分鐘被你吃了?這樣的律師就得讓他買個教訓。

而大部分律師如果要遲到,肯定會提前打招呼,會想盡辦法彌補。就如同故事二的律師,會趕緊讓實習律師陪當事人先來法院,以防萬一法院正常開庭,起碼當事人本人到庭了。你尊重我,我也體諒你。

大家都是法律共同體的一員,互相尊重互相理解就好。

很多答案都在吐槽法官遲到。我不否認會有這樣的現象,我也希望能夠改變。起碼我自己會要求自己不要遲到。

按照法庭規則,應該是由書記員核對雙方身份、交換材料、做好庭前準備、宣讀(或播放)法庭紀律後,法官才進入法庭準備開庭的。所以八點四十五分的庭審,書記員做完上面的操作起碼也得有十分鐘,那麼我八點五十五前到法庭,其實也不能算是遲到吧。

實際上更多時候在我到法庭時,書記員還沒有準備好。那我怎麼辦?我只好刷一下知乎咯。

也有不少法官遲到是身不由己的。不少答主在吐槽說法官突然說要開會,要他們等;或者上一個庭審沒完;還有一個答主說法警被抽調去支援強拆了,押解不了罪犯所以開不了庭。

法官:怪我咯。

你以為我想開會的啊,你以為我不想一天只安排一個庭審啊,你以為我不想拒絕政府抽調警力啊。我們是弱勢群體呀。

還有比我們強勢的是那些陪審員爸爸,老人家想來就來說忘記開庭就忘記開庭,經常把開庭任務分包轉包,我們還得甜言蜜語哄著捧著,不然萬一撂擔子不幹了,我們庭都開不了。你投訴說我們沒有將合議庭成員在三天前告知,但是臣妾做不到啊,我在開庭時我才知道到底是那兩個陪審員過來陪審啊。

還有幾個答主,看樣子是律師,好像是在藉機搞事情。

我們現在討論的是律師遲到的事情。你說法官也不能遲到,這沒毛病,一視同仁嘛。但是你說不能不讓改期、立案難、不搞訴前保全和追加第三人、超審限判決是幹什麼?這跟遲到有關係麼?

你吐槽說法院立案難,我不是立案庭法官我不好評價。但我手頭上不少案件,是已經經過立案法官審查的案件,卷宗材料都是一團糟的。訴狀寫錯的,證據目錄編碼錯的沒有證明內容的,證據副本不一致的,我是不是見到這些情況就給律協寫司法建議投訴?

你吐槽說法院超審限判決的,我只能說大部分超審限都有客觀情況的。某些法院案件太多,一個法官手頭上有幾百個案件,剛立案的案件排開庭要排到半年之後,怎樣才能不超審限?我之前有件離婚案,當事人申請調查幾十個銀行賬戶,還有幾個是外地賬戶需要出差去當地查詢,查回來後發現某些賬戶是信用卡賬戶需要去信用卡中心查,某些賬戶說是賬戶名錯了要重新再去查,所有查詢結果回來後審限已經過了四個多月,我怎樣才能在剩下一個多月的時間內審差完畢這幾十個銀行賬戶的流水?再說了,法律規定了六個月審限,但同時也規定了可以申請延期,難道延期審理就違法了?

吐槽超審限判決的律師,你們也捫心自問一下,有多少件案件有逾期提交證據?開庭時啪一疊證據提交,開完庭又啪一疊證據交過來。很多時候還只有證據原件,我讓他庭後補充提交影印件,得,等了大半月都沒有影印過來。某些證據要通知律師到庭質證,律師說我不過來了法院寄過來給我,我看完後向法院寄回書面質證意見吧。好傢伙,郵件收到大半個月了,打電話一問,說不好意思法官我忘了。忘了?!

大家看,律師其實也沒有很高大上的。律師和法官都一個德性,誰也別鄙視誰。

還有那個吐槽法官不允許改期開庭的,如果我有急事要處理沒辦法開庭,我是不會輕易取消庭審的,我會盡量找其他同事幫我開庭。那麼要是律師有急事處理沒辦法開庭,能不能委託同事幫忙開庭?

那些原告律師申請改期的,能不能在起訴時就說好哪幾天不能安排庭審?能不能不要在我們辛辛苦苦終於成功送達之後,等被告簽收開庭傳票了才說能不能改期?那些被告律師申請改期的,能不能籤委託手續前先看看被告手中的傳票?能不能不要明明是被告先簽收傳票再委託律師,律師卻說庭審衝突要求改期?

還有那些拿著另一件案開庭傳票說庭審衝突申請改期開庭的,以前我也是本著互相體諒的原則,幫他與對方溝通改一個開庭時間。

直到有一次,群裡有人問有沒有x月x日上午的案件,我說有啊,他就問我要一張開庭傳票的照片。我問他要照片幹嘛。他說那天他跟女友準備出去玩兒,但是女友(某律師)那天有庭要開,所以就問我要一張相同時間的開庭傳票給女友,用來向那件案件的法官申請改期開庭。

好吧。從此只要有律師拿著另一件案的開庭傳票說庭審衝突申請改期,我通通要他提供那件案的授權委託書才考慮是否允許改期。

至於群裡那位向我討要開庭傳票的誰誰,我要看紅包是否大於點贊數,才考慮是否曝光。

標簽: 律師  撤訴  開庭  原告  到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