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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之加班費的計算(標準工時制)

作者:由 搓火球的胖律師 發表于 歷史時間:2019-04-11

一、加班的概念

加班是建立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的基礎上,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決定加班。

(一)加班的構成要件

1、在正常工作時間之外;

2、屬於工作的延伸(與本質工作無關的值班任務、從事與本職工作有關的值班任務,但值班期間可以休息的不視為加班)

3、法定或雙方約定,不能單方決定。

二、加班時間的認定

計算加班工資基數的月工作日為21。75天,每月超過20。83天(已扣除法定節假日)的工作天數為加班時間,每日超過8小時的工作小時為加班時間。

如平均每月工作26天則全年休息日加班天數為(26-20。83)*12個月。

北京市的有關規定:

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中明確勞動者日工資按每月平均工作時間20。92天折算,小時工資按日工資除以8小時折算,法定節假日中僅部分公民休息的節日及時加班也沒有加班費。

三、計算加班工資基數的確定

(一)勞動報酬

“勞動報酬”是指勞動者從用人單位得到的全部工資收入。勞動報酬包括貨幣工資、實物報酬、社會保險三部分。

(二)工資

工資是指以貨幣形式(不包括實物和有價證券)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以下不屬於工資範圍:

(1)單位支付給勞動者個人的社會保險福利費用,如喪葬撫卹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費、計劃生育補貼等;

(2)勞動保護方面的費用,如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等;

(3)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如根據國家規定發放的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中華技能大獎等,以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等。

(三)最低工資標準

最低工資標準是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其中“正常勞動”

工資中剔除下列各項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1)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2)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單位支付的伙食補貼(非貨幣性),

(3)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下的津貼,

(4)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福利待遇。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第三章。

最低工資規定僅適用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最低工資標準每兩年至少調整一次。勞動者由於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未提供正常勞動的,不適用《最低工資規定》。(《最低工資規定》第2條、5條、10條、12條)

北京對加班費計算基數的規定

雙方對加班費計算基數有約定的按約定來,若約定的加班費計算基數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或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之一的,按照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

實際發放的工資標準與約定工資標準不一致的,高的話可以視為雙方變更了約定工資標準,低的話有證據證明的話才視為變更了約定工資。

若合同中對工資數額約定不明以實際發放的工資作為計算基數。

原則對於具有“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報酬”性質的費用應當計入計算基數(基本工資、崗位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對於加班費(前月)、伙食補助不應計入計算基數,不具有“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報酬”性質的獎金也不計入計算基數。

(《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解答》21、22條)

(四)工資的折算(針對加班工資)

實行計時工資的用人單位,指的是用人單位規定的其本人的基本工資,其計算方法是:用月基本工資除以月法定工作天數(23.5天)即得日工資,用日工資除以日工作時間即得小時工資;實行計件工資的用人單位,指的是勞動者在加班加點的工作時間內應得的計件工資。(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印發《關於〈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的通知第44條)

北京市的有關規定:

《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和《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解答》均對工資折算問題進行了規定,因為解答頒佈的時間最新,我認為應當按照每月工作時間21。75天(174小時計算)。相關法條如下:

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中明確勞動者日工資按每月平均工作時間20。92天折算,小時工資按日工資除以8小時折算。

日平工資按《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按每月工作時間21。75天和174小時折算。(《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解答》22條)

四、加班的計算方式

延時加班工資=月工資收入÷(21。75*8)*150%*加班小時

休息日加班工資(僅未安排補休時才能索取)=月工資收入÷21。75*200%*加班天數

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月工資收入÷21。75*300%*加班天數(注意全年一共有11天法定節假日)

五、關於加班審批制度

用人單位根據透過民主程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

六、舉證責任

原則誰主張誰舉證,對於工資臺賬和考勤記錄兩年內的舉證責任由用人單位承擔,兩年之外的由勞動者承擔。勞動者僅憑電子打卡記錄不能證明存在加班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