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如何選擇選擇併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六條
扣繳義務人向居民個人支付工資、薪金所得時,應當按照累計預扣法計算預扣稅款,並按月辦理扣繳申報。
累計預扣法,是指扣繳義務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預扣預繳稅款時,以納稅人在本單位截至當前月份工資、薪金所得累計收入減除累計免稅收入、累計減除費用、累計專項扣除、累計專項附加扣除和累計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餘額為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適用
個人所得稅預扣率表一
(見附件),計算累計應預扣預繳稅額,再減除累計減免稅額和累計已預扣預繳稅額,其餘額為本期應預扣預繳稅額。餘額為負值時,暫不退稅。納稅年度終了後餘額仍為負值時,由納稅人透過辦理綜合所得年度彙算清繳,稅款多退少補。
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本期應預扣預繳稅額=(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預扣率-速算扣除數)-累計減免稅額-累計已預扣預繳稅額
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累計收入-累計免稅收入-累計減除費用-累計專項扣除-累計專項附加扣除-累計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計減除費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納稅人當年截至本月在本單位的任職受僱月份數計算。
新發頒佈後,個人全年一次性獎金如何計算繳納財政部及總局並未明確,由此造成好多人疑惑,要是19年收到的全年一次性獎金併入19年的綜合所得計算,無疑將會多繳稅。為避免出現新法實施給納稅人造成當年稅款激增,財政部 稅務總局於是緊急釋出了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8〕164號),關於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具體規定如下:
一、關於全年一次性獎金、中央企業負責人年度績效薪金延期兌現收入和任期獎勵的政策
(一)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
換算後的綜合所得稅率表
(以下簡稱月度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也可以選擇併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併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至此,關於個人全年一次性獎金19年之後如和繳稅有了明確的規定,個人可以將全年一次性獎金可以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用全部獎金除以12,然後按照按月換算後的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所得稅,也可以併入當年綜合所得然後按照個人所得稅預扣稅率表進行計算繳納。
但是個人併入當年所得還是不併入當年所得,就要視自己每月收入、扣除情況以及年終獎金額而定。
例1:李某 2019 每月收入7000 每月扣除費用1000 專項扣除2000 ,當年2月取得2018年一次性獎金為20000萬元。
李某如將全年一次性獎金併入當年綜合所得,李某每月納稅情況為:
如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
,那麼綜合所得無需繳稅,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方法為:
20000/12=1666。67 對應稅率為3% ,速算扣除為 0,
需繳稅:20000*0。03-0=600
由此可以看出,對於李某來說,全年一次性獎金併入綜合所得還是比較划算。
例2:張某 2019每月收入10000 每月扣除費用1000 專項扣除2000 ,當年2月取得2018年一次性獎金20000。
張某如將全年一次性獎金併入當年綜合所得,張某每月納稅情況為:
如張某全年一次性獎金
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
,張某每月納稅情況為:
一次性獎金納稅納稅:20000*0。03-0=600
合計納稅:1320
張某年終一次性獎金選擇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比較划算。
由此,我們可看出,是否選擇將年終一次性獎金併入當年綜合所得,具有很大的納稅籌劃空間,納稅人可以很好的籌劃一下。
好的,今天就分享這一點,可能有理解不正確的地方,希望大家多多指正。
釋出於 2019-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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