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常考必考知識點系列(理論法)
根據往年法考的出題情況,結合大綱要求,整理彙總了(理論法)科目的常考必考點,希望對法考夥伴們能有幫助。
一、法理學
1。法的概念的爭議+法與道德的聯絡。重點:區分實證主義和非實證主義的法律觀,包括包容性法律實證主義和排他性法律實證主義各自的觀點;法與道德在概念上和內容上的聯絡,尤其是不同法學派對“惡法”效力的理解;法與道德的區別。
2。法的作用。重點:結合具體案例,對法的不同規範作用(指引、評價、教育、預測、強制)做出區分;與法的價值聯絡起來,進行理論考查。
3。法的價值。重點:準確理解自由的限度;證成法限制人的自由的原則;和法的作用聯絡,進行理論考查;法的價值衝突的解決原則。
4。法律規則+法律原則。重點:法律規則的分類;法律規則的邏輯結構;法律規則與語言;法律規則與法律原則的區別;法律規則與法律原則適用的順序、法律原則適用的條件。
5。法律概念。重點:法律概念的分類;法律概念相對獨立性的含義;法律概念的功能。
6。當代中國法的正式淵源和非正式淵源。重點:對案例中法的正式淵源和非正式淵源的類別做出判斷;對不同法的淵源之間的關係和效力原則做出判斷。
7。法律責任的競合+歸責的原則。重點:對判斷是否存在法律責任的競合;判斷歸責的原則。
8。法的發現與法的證成。重點:正確理解法的發現與法的證成的區分,並在這一區分中理解法的發現的性質;熟悉並能夠運用法的證成的優先性。
9。內部證成與外部證成的區分。重點:法律證成的含義;內部證成和外部證成的含義與功能;內部證成和外部證成的區別(難點:如何結合案例判斷內部證成和外部證成)。
10。法律解釋的方法與位階。重點:結合具體案例判斷是否運用某種解釋方法;判斷解釋方法的位階(解題關鍵:在案例分析時,抓住每一種法律解釋方法的要點)。
11。法律解釋方法的適用模式。重點:結合案例判斷法律解釋方法的適用模式;對法律解釋方式適用模式的理論觀點進行判斷。
12。法律推理的種類。重點:判斷法官在個案裁判中是否運用了某種法律推理形式;判斷演繹推理的大小前提。
13。法律漏洞的填補。重點:理論上要準確理解為什麼會出現法律漏洞,如何處理法律漏洞;注意辨析不同的法律漏洞的種類,區分法律漏洞和法外空間;正確理解法律漏洞的填補方法——目的論擴張和目的論限縮(難點-結合具體案例判斷是否存在法律漏洞、法律漏洞的型別和填補方法)。
14。法的傳統+法的現代化。重點:中西傳統法律文化的特點;法的現代化的動力來源和型別;當代中國法的現代化的歷史程序和特點。
二、憲法
1。憲法的效力。重點:對人效力、對領土的效力;對法院審判活動的約束力。
2。憲法的分類、結構、淵源。重點:不成文憲法/成文憲法;憲法典的結構(序言、正文、附則);憲法淵源。
3。憲法的修改。重點:我國憲法修改的程式;我國憲法修改的慣例。
4。民族區域自治制度。重點: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的範圍;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民族自治地方的司法機關和本級人大及其與上級司法機關之間的關係。
5。《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重點:性質;制定依據;解釋權;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和機構。
6。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重點: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方式;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修改權;宣佈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的權力。
7。公民的基本權利。重點:政治權利和自由;財產權;勞動者的休息權;獲得物質幫助權。
8。我國的憲法監督制度。重點:憲法監督體制;憲法監督方式。
9。《選舉法》專項考查。重點:主持選舉的機構;選舉委員會的產生方式。
10。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重點: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關係;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特別是人事任免權,2021年透過修改《全國人大組織法》改變了憲法中的相關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內設工作機構。
11。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重點: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職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
12。我國的行政區劃。重點:行政區劃變更的法律程式;“授權審批”(《行政區劃管理條例》第8條之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
13。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重點: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的職權;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的會議制度與工作程式。
三、中國法律史
1。中國古代法律思想的變遷。重點:西周時期的法律思想;商鞅變法與法家思想的特點;“明刑弼教”的立法思想。
2。中國古代死刑復奏制度。重點:秋冬行刑;魏晉南北朝時期的刑罰制度改革;明清會審制度。
3。南京國民政府的法律制度。重點:六法全書與判例解釋例;《中華民國民法》和《中國民國刑法》的特點;三級三審制。
4。中國古代死刑復奏制度;。重點:秋冬行刑;魏晉南北朝時期的刑罰制度改革;明清會審制度。綱領》;《陝甘寧邊區憲法原則》。
5。十惡、八議、六贓。重點:“十惡”的內容;“八議”的內容;“六贓”的內容。
6。中國古代法典結構與體例的發展變化。重點:《法經》的體例;《魏律》《晉律》《北齊律》的發展變化;《大明律》的結構和體例。
四、司法制度和法律職業道德
1。法律職業道德。重點:準確理解法律職業道德的主要特徵;準確把握法律職業道德的基本原則。
2。審判機關。重點:合議庭的職責、責任承擔等;審委會的型別、職能、議事規則、啟動程式、決定效力、責任承擔等。
3。法官。重點:法官的任職一般條件、禁止條件和限制條件;法官任職迴避規定;法院設定的各類委員會的組成及職能。
4。檢察機關。重點:檢察院內設機構的設立程式;檢察院行使職權的措施及方式;檢察院辦案組執行機制;檢委會的職能、組成、議事程式、決定效力等。
5。檢察官。重點:檢察官的任職一般條件、禁止條件和限制條件;檢察官任職迴避規定;檢察院設定的各類委員會的組成及職能。
6。律師。重點:律師執業的禁止條件和限制條件;公司律師制度。
7。法律援助制度。重點:刑事法律援助的適用條件;法律援助的救濟程式。
8。公證機構、公證員和公證程式。重點:其他公證事務;公證員的禁止條件、考核任職條件;不適用公證代理的情形;不予辦理公證的情形。
9。法官職業道德的主要內容。重點:保證司法公正、維護司法形象等規範。
10。檢察官執行職務中的司法責任。重點:檢察官司法責任的認定;檢察官司法責任的追究程式。
11。律師與委託人或當事人的關係規範。重點:利益衝突審查規則;虛假承諾。
12。律師職業責任。重點:律師違紀處分的型別及實施主體;律師行政法律責任的型別及實施主體;律師事務所的型別與民事責任承擔。
13。行政執法公務員職業責任。重點:行政執法公務員職業道德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