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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42 【最高院】合同一方向對方發函通知解除協議並保留透過法律途徑追究其違約責任的行為是否能夠引起訴訟時效中斷​

作者:由 熱血法師BENGI 發表于 歷史時間:2022-03-27

【裁判要旨】

1.合同一方當事人向相對方發出《解除協議通知函》,以對方已嚴重違約為由,通知解除協議,並保留透過法律措施等途徑追究對方違約責任。當事人的該發函解除協議並明確宣告保留透過法律途徑追究對方違約責任的行為,屬於主張權利、阻卻訴訟時效完成的中斷事由,訴訟時效期間應重新計算。

2.對合同條款理解上的爭議以及違約責任的認定與劃分,不應拘泥於合同條文,還應當根據合同實際履行情況以及全案事實綜合認定,結合《合同法》、合同解釋的基本原則,確定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公平合理的分配各方責任。

評析:所以及時發函確認相關事實極為重要啊!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9)最高法民終313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反訴被告)

:三亞海韻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亞市迎賓路聚鑫園G座六層。

法定代表人

:陳憲清,該公司執行董事。

委託訴訟代理人

:徐洋,國浩律師(北京)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

:黃靖然,北京中倫(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反訴原告)

:中鐵高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區九興大道高發大廈B幢一層156號。

法定代表人

:易鐵軍,該公司董事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

:黃勇,北京德恆(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

:蒲光南,四川興蓉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三亞海韻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韻集團)與上訴人中鐵高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鐵高新)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高階人民法院(2017)川民初7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19年3月4日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海韻集團的委託訴訟代理人黃靖然、徐洋,中鐵高新的委託訴訟代理人黃勇、蒲光南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海韻集團上訴請求:1。撤銷原審法院(2017)川民初78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支援海韻集團的全部訴訟請求、駁回中鐵高新的全部反訴請求;2。判令本案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全部由中鐵高新承擔。事實和理由:(一)本案爭議的前提是識別中鐵高新的義務性質。根據《戰略合作協議》《三亞半嶺溫泉別墅和養老養生公寓專案代安排融資和工程總承包框架協議》(以下簡稱《合作框架協議》),中鐵高新所負融資安排義務的實質為“提供增信服務”“確保資金到位”的包融義務,而非融資中介服務,這從協議約定的高額融資安排費和承建權的交易對價以及框架協議將未按資金計劃確保資金到位直接定性為中鐵高新違約等約定可以印證。(二)在包融義務下,中鐵高新的違約行為包括首期6。5億元資金計劃僅到位5億元,且延遲69天;25億元資金計劃完全未履行。原審法院錯誤地將聯絡了融資機構等同於履行了融資安排義務,並認為融資成功的決定權在金融機構,系錯誤解讀合同。(三)自中鐵高新2014年5月未履行25億元資金計劃起,海韻集團從未與中鐵高新達成免除其融資安排義務的意思表示,並在25億元融資計劃週期內進行了催告。自中鐵高新2014年5月全面違約後,雙方進行過磋商,但未能達成一致。一審判決認定雙方已達成互不追責的一致意見,缺乏依據。(四)中鐵高新違約給海韻集團造成了包括土地出讓金逾期滯納金、管理費、替代性融資利息、養老度假專案違約、養老度假專案已完投入、養老度假專案預期可得利益等共計7。5億元的損失。海韻集團依據雙方約定的違約金標準提起本案訴訟,有合同依據,也遠未超過海韻集團的實際損失。(五)中鐵高新提出的融資安排義務不履行的抗辯理由均不成立。首先,無證據證明海韻集團提供的資料存在問題,一審判決已作了相應認定。其次,總承包權是在中鐵高新不履行義務後主動放棄,並非其不履行義務的免責事由。最後,海南省有關預留髮展用地政策在雙方合作之前已頒佈,雙方多次函件溝通,確定後期25億元資金計劃時中鐵高新未對預留髮展用地性質問題提出異議。預留地開發的有關手續一直在正常推進,無證據證明預留髮展用地性質與中鐵高新融資不成功之間存在必然因果關係。案涉酒店別墅的三地塊實際取得時間是2014年7月,預留髮展用地地塊預計取得時間按計劃為2014年9月,均在中鐵高新2014年5月全面違約之後,故是否以上述土地抵押並非中鐵高新的免責事由。(六)就中鐵高新融資安排費反訴請求,原審法院酌定海韻集團支付300萬元,缺乏合同和事實依據。根據前述分析,中鐵高新存在嚴重違約事實,一審判決也作出了相應認定。在此情況下,原審法院以利益平衡的價值取向酌定海韻集團支付融資安排費,在中鐵高新違約而海韻集團不違約的責任判定大背景下,導致守約方合法權益無從救濟、違約方反而受益,利益嚴重失衡。中鐵高新辯稱,(一)海韻集團是融資主體,中鐵高新是協助其融資,在海韻集團專案本身符合金融機構融資要求的前提下,中鐵高新根據金融機構的要求提供增信,但不負有“確保資金到位”的義務。首先,根據《合作框架協議》第二條第1款、第三條第1款,海韻集團是融資主體,中鐵高新協助其融資。海韻集團提供的資料必須滿足融資機構的要求。中鐵高新不負有“確保資金到位”的義務。其次,根據雙方簽訂的《戰略合作協議》第3。1款約定,中鐵高新是否需要以及採取何種增信措施,應視具體合作專案和金融機構要求確定。(二)中鐵高新積極協調多家融資機構,但終因海韻集團自身原因導致整體融資受阻和首筆資金遲延,中鐵高新不存在違約。1。中鐵高新積極履行合同義務,海韻集團提供的資料,尤其是預留髮展用地問題不滿足融資的實質性要求,是造成專案30億元整體融資受阻的根本原因。2。專案整體融資受阻後,雖經中鐵高新積極協調融資機構,但終因融資主體或專案原因導致首筆資金未能在確定的時間到位,責任不在中鐵高新。3。雙方對於1。5億元的融資時間進行了變更,將該1。5億元納入後續25億元的融資計劃中。由於海韻集團未落實《補充協議書》所約定的後續融資需落實的條件,且雙方在2014年5月已達成終止後續融資及施工合作的一致意見,故針對1。5億元的融資,海韻集團不享有先履行抗辯權。(三)後續25億元的融資,中鐵高新也不存在違約行為。1。因海韻集團未履行《合作框架協議》《補充協議書》約定的義務,致使中鐵高新無法單方推進後續25億元的融資工作。2。海韻集團未按約定授予中鐵高新專案施工總承包權的行為構成根本違約,中鐵高新有權行使先履行抗辯權,不協助其後續融資。3。中鐵高新與海韻集團已就“終止後續25億元融資協助及施工總承包權合作”達成一致意見。另外,本案融資安排費的約定合法有效,海韻集團實際使用了資金,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相應對價即融資安排費。綜上,原審法院依法判決駁回海韻集團的訴訟請求是正確的,請求二審法院依法維持。中鐵高新上訴請求:1。撤銷原審法院(2017)川民初78號民事判決第一項,依法改判海韻集團支付融資安排費29794520元,並承擔遲延支付的違約金,違約金暫計算至2017年12月31日為15340萬元,應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2.撤銷原審法院(2017)川民初78號民事判決第三項,依法改判海韻集團承擔未按約授予中鐵高新施工總承包權的違約金1億元;3.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海韻集團承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判決事實認定錯誤。1。海韻集團向中鐵高新支付融資安排費及違約金有明確的合同約定。根據《補充協議書》的約定,海韻集團應按照實際融資額度支付每年3%的融資安排費。關於違約責任,《合作框架協議》第五條第(七)款亦有明確的約定。2。海韻集團透過中鐵高新獲得5億元融資,海韻集團實際使用該筆融資725日,應支付對應的融資安排費。5億元融資遲延到位的原因系海韻集團自身原因造成,後續25億元融資也因海韻集團自身不能滿足條件而終止了合作,中鐵高新不存在任何違約行為。3。“同意海韻集團一次性支付300萬元融資安排費”系中鐵高新內部審批意見,該意見並未形成合意,不能作為認定融資安排費的依據。(二)一審判決事實認定錯誤,海韻集團向中鐵高新支付1億元違約金具有事實依據。根據《合作框架協議》第二條第2款及第五條第(一)款的約定,2014年4月25日首期5億元資金全部到位後,海韻集團應按約授予中鐵高新施工總承包權。但其在2014年5月15日發出《退場通知》,強行要求中鐵高新退場,且在取得5、6、7號三塊地後未舉行專案工程招投標,已構成根本違約,應支付1億元違約金。(三)海韻集團提起的訴訟請求已超過兩年訴訟時效。海韻集團2016年9月8日發出的《解除合作協議通知函》雖從表述上看,該函件是“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但其並未主張違約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的規定,須權利人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即做出請求履行義務或承擔責任的意思表示,才導致訴訟時效中斷。海韻集團僅在來函中寫明“保留透過法律措施等途徑追究中鐵高新違約責任”,不屬於法律規定的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的情形。故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海韻集團辯稱,(一)中鐵高新違約在先,無權主張5億元融資安排費,且其違約金計算方式錯誤。1。中鐵高新不履行融資安排義務發生於2014年5月起,5億元的融資安排費結算時間分別在2015年5月和2016年5月。30億元融資作為整體義務,具有內在不可分割性,中鐵高新已根本性違約,無權再要求支付融資安排費。2。中鐵高新自2014年5月發生違約直至海韻集團提起本案訴訟之前,從未向海韻集團實質性主張融資安排費,也未提起訴訟。3。中鐵高新的違約金計算方法嚴重超出正常範圍。(二)總承包權是在中鐵高新不履行融資安排義務後主動放棄,不構成海韻集團違約的理由。1。根據《戰略合作協議》第三條3。2款、《合作框架協議》第四條第3款的約定,中鐵高新獲得總承包權的前提條件是有資質有能力並且同質同價,由於雙方未能就工程的質價達成一致,中鐵高新本身未滿足總承包條件。2。從時間節點來判斷,中鐵高新融資安排違約在先、施工退場在後,其融資違約行為並非因承建權問題。儘管前期6。5億元資金計劃僅到位5億元且延遲到位,但海韻集團依然於2014年3月同意中鐵高新施工隊伍進場,直到2014年5月,中鐵高新未針對《補充協議書》資金計劃中應於5月安排到位的資金開展任何融資安排工作,同月,中鐵高新即主動要求退場,放棄總包權及退場是中鐵高新融資違約的必然表現形式及後果,並非原因。3。如中鐵高新不願退場,單方面強制清退客觀上不可能。本案退場和場地移交,未發生任何爭議。本案訴訟之前,中鐵高新也從未向海韻集團發函主張過承包權問題,側面印證了其主動自願放棄的事實。(三)海韻集團訴訟請求並未超過訴訟時效。海韻集團向原審法院起訴請求:一、判令中鐵高新因延期安排5億元融資金額向海韻集團支付違約金690萬元;二、判令中鐵高新因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後續25億元資金融資安排義務向海韻集團支付違約金2億元;三、判令中鐵高新承擔本案的訴訟費。中鐵高新向原審法院反訴請求:一、判令海韻集團支付5億元的融資安排費29794520元;二、判令海韻集團承擔因遲延支付融資安排費的違約金,該違約金暫計算至2017年12月31日為15340萬元,應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三、判令海韻集團承擔未按約授予中鐵高新施工總承包權的違約金1億元;四、判令海韻集團承擔本案訴訟費。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一)2013年7月8日,中鐵高新與海韻集團簽訂《戰略合作協議》,其中第三條3。1項載明:中鐵高新發揮其融資渠道廣,資信能力強的優勢,協調金融機構為海韻集團專案提供專案融資,並提供增信服務,融資成本控制在年息13%以內(超過13%/年以上的融資成本可由中鐵高新分擔)。第三條3。2項載明:原則上只要中鐵高新有資質和能力承包的工程,海韻集團都優先確定和中鐵高新合作;中鐵高新幫助海韻集團進行專案融資的專案,確定中鐵高新為施工總承包合作方。2013年9月13日,中鐵高新與海韻集團簽訂《下一步工作計劃和安排會議紀要》載明:經雙方協商:1。2013年9月25日前,給中鐵高新提供專案融資所需真實、完整的資料。2。金融機構10月11日前確定。2013年10月9日,海韻集團與中鐵高新簽訂《合作框架協議》載明:鑑於,海韻集團擁有半嶺溫泉度假區專案的一二級聯動開發權益,具備良好的開發團隊和專業經驗,具備雄厚的開發資源優勢和市場品牌。中鐵高新具備完整的規劃設計、施工綜合能力,具備廣泛的融資渠道和增信能力,具有良好的市場聲譽和資本優勢。合作雙方對半嶺溫泉度假區專案高度認可,並願意共同合作。一、合作專案。本協議項下的合作專案,是指半嶺溫泉別墅和養老養生公寓專案。1。養老養生公寓專案:BL-04-04\BL-04-11\BL-04-08(住宅用地)\BL-04-12(商業用地)。2。半嶺溫泉別墅專案:BL-02-01\BL-02-02\BL-02-05\BL-02-06\BL-02-07\BL-02-09(旅遊用地)。二、合作基本內容。1。在海韻集團提供的資料滿足融資機構要求的前提下,中鐵高新負責確保海韻集團獲得融資30億元(在30億元額度範圍內依據海韻集團的實際需要確定)。2。在中鐵高新安排的融資機構提供的首筆融資資金到位後,中鐵高新獲取其具備資質和施工能力的本專案全部工程總承包權。三、關於專案的融資安排。(一)中鐵高新發揮其融資渠道廣,資信能力強的優勢,協調信託公司、基金公司、銀行等融資機構為本專案提供開發、建設資金。(二)海韻集團或其為本專案設立的專案公司作為融資主體,融資規模30億元,融資成本控制在年息13%以內,期限為36個月。(三)在雙方提供的資料滿足融資機構要求的前提下,雙方同意按照雙方確認的《專案資金使用計劃》安排資金的具體投放,最終投放時間以海韻集團書面通知檔案為準,但海韻集團應至少提前60日通知中鐵高新。(四)融資資金進入方式:融資機構採取股權+債權方式投入融資資金。其中,以股權方式投入的融資資金,對應享有專案公司不低於70%的股權比例(若養老養生公寓專案存在特殊情況要求,由雙方另行商議)。該部分股權在海韻集團正常償付融資的情況下除享受約定的固定回報外,不享有專案生產經營產生的其他任何股東收益。……(六)為滿足融資需要,海韻集團同意將持有本專案公司的全部股權及對專案公司享有的債權在辦理專案融資時全部質押給提供專案融資的融資機構,並隨著土地獲得、建設投入,陸續將有形資產抵押給提供專案融資的融資機構,並保證抵押物權屬合法和未進行其他任何形式的擔保。同時,海韻集團同意為專案公司的融資向融資機構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四、關於專案的工程總承包安排。……3。本專案工程總承包的主體為中鐵高新或中鐵高新指定的滿足承包專案所需資質的關聯公司(須經海韻集團稽核同意),上述單位在同質同價的條件下,均可成為本協議項下中鐵高新實施本專案工程承包主體。五、其他約定。(一)資金到位60日內海韻集團仍未取得本專案土地,簽訂土地成交確認書且三個月內未完成本專案工程招標的,視為海韻集團違約,海韻集團應向中鐵高新支付違約金1億元並承擔中鐵高新的所有損失。(二)如中鐵高新不能按本協議及雙方確認的資金計劃的約定,確保資金按時到位,視為中鐵高新違約,中鐵高新應向海韻集團支付違約金1億元並承擔海韻集團的所有損失。海韻集團應積極配合中鐵高新向融資機構提供真實、有效、完整的融資資料。雙方共同配合融資機構提供相關材料,獲得融資機構認可後,積極推進專案公司與融資機構簽訂具體的融資協議,爭取自本協議簽署後90日內簽約完成。如屆時未能完成簽約,由責任方向守約方承擔1億元的違約責任。……(七)凡有時限要求的事項,每延遲一天,須向對方支付延遲履行違約金5萬元,延遲超過10日的,加一倍支付。如有嚴重違約行為,致使協議不能履行的應加倍賠償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加倍支付違約金。同日,中鐵高新與海韻集團簽訂《關於〈三亞半嶺溫泉別墅和養老養生公寓專案代安排融資和工程總承包合作框架協議〉的補充協議書》(以下簡稱《框架協議的補充協議書》)載明:一、海韻集團同意按照實際融資額度支付每年3%的融資安排費。融資安排費具體金額的計算方式為:實際融資總額×實際使用年限×3%。二、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自首筆融資資金到位後,每滿一年按上述第一條計算方式結算一次融資安排費,並於次月16日前支付。支付方式可採用工程計價結算的方式進行支付。(二)2013年12月10日,中鐵高新、海韻集團、新沃資本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沃資本)簽署《會議紀要》,其中第三條載明:(1)力爭在2013年12月20日中鐵高新、海韻集團與平安信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平安信託)三方第二輪談判;(2)2013年12月19日前邀請中信信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信信託)等三家以上金融機構進行第一輪談判;(3)2013年12月31日前雙方確定最終合作金融機構;(4)2014年1月20日前完成金融機構融資協議等所有檔案簽署生效;(5)2014年2月15日前6。5億資金放款到位。2014年4月13日,海韻集團、三亞海韻匯金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韻匯金)、三亞沈煤森諾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沈煤森諾)與中鐵高新簽署《補充協議書》載明:一、關於合同檔案文字內容協調統一事宜。“融資合作協議”約定的各方權利義務及協議的履行與《合作框架協議》有衝突的,或“融資合作協議”未明確的,一律以《合作框架協議》的約定為準,《合作框架協議》具有優先的效力。二、關於資金事宜。(1)“融資合作協議”項下已明確的本次融資資金額度為5億元,雙方此前確認的融資額度為6。5億元,缺口的1。5億元,雙方同意在5月份的融資額度中合併解決,但該1。5億元資金最遲應在6月15日前到位;(2)雙方確認,除上款6。5億資金外,此前雙方確定的後續融資計劃節點為:2014年5月到位4。5億元,2014年9月到位13億元,2014年12月到位6億元。融資資金用途及其他事宜以《合作框架協議》約定為準;……(5)BL-02-05、BL-02-06、BL-02-07(即半嶺溫泉別墅專案)取得土地證後優先用於養老養生度假示範區(即養老養生公寓專案土地)融資,其次用於辦理專案銀行開發貸。……五、關於養老養生度假示範區用款問題。養老養生度假示範區地塊未取得土地證之前,該地塊用款按照以下辦法處理:1。根據《合作框架協議》的約定,由海韻集團、海韻匯金、沈煤森諾用本專案的銷售回款進行投入;2。用本專案已取得的BL-02-05、BL-02-06、BL-02-07號地塊進行融資;在上述1或2實施過程中,仍存在資金缺口時,由雙方各按缺口的50%投入解決。海韻集團、海韻匯金、沈煤森諾應確保在2014年9月30日前取得養老養生度假示範區地塊的土地使用權並確保用於專案融資。六、其他。……(2)中鐵高新同意,若海韻集團、海韻匯金、沈煤森諾能自行解決後續融資,則後續融資合作不再繼續,但海韻集團、海韻匯金、沈煤森諾同意本專案工程仍由中鐵高新按原合同條件負責實施。2014年4月16日,海韻匯金、中鐵信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鐵信託)、中鐵高新、沈煤森諾、海韻集團、海韻集團法定代表人陳憲清簽訂《信託融資合作協議書》載明:鑑於海韻匯金的資源需求與中鐵高新提供的信用支援,中鐵信託擬發行募集資金合計為最高不超過5億元,每期期限均為24個月。整體資金成本為13%∕年。2014年4月18日,中鐵信託提供的融資款3。85億元到位,2014年4月25日1。15億元到位,共計融資到位5億元。該筆資金到位後,沈煤森諾繳納了半嶺溫泉別墅專案BL-02-05、BL-02-06、BL-02-07號地塊的土地出讓金共計5。969億元。由於逾期繳納該筆土地出讓金,沈煤森諾向三亞市財政局繳納滯納金2505304元。2014年7月9日,沈煤森諾取得該三塊土地的使用權證。2016年4月18日,海韻集團向中鐵信託歸還了5億元融資本息,實際融資期限為725天。(三)2014年6月17日,海韻集團的工作人員江徐來透過郵件向中鐵高新的工作人員田鎖傳送了《備忘錄》《補充協議》各1份,其中載明:現基於客觀情況和合作條件的變化,雙方本著相互理解、互諒互讓的原則就雙方合作的有關事宜達成如下一致意見:一、雙方已確定事項。(一)雙方一致確認,本專案除目前中鐵高新已協助融入的5億元資金外,中鐵高新不再協助海韻集團融入後續資金並提供增信,後續資金由海韻集團自行解決。(二)雙方一致確認,中鐵高新不再承擔本專案的施工總承包,並就已實施工程的退場清算事宜,與海韻集團或海韻集團為本專案設立的專案公司(沈煤森諾或三亞匯民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匯民實業)另行簽訂協議妥善解決。(三)雙方同意就上述已確認的兩項事宜,雙方明確表示相互諒解,並一致同意互不追究違約責任和主張賠償(海韻集團意見)。就本協議簽訂前原協議履行過程中產生的與協議約定不相符合的事宜及由此產生的爭議,雙方明確表示相互諒解,並一致同意互不追究違約責任和主張賠償(中鐵高新意見)。該《備忘錄》《補充協議》均未經雙方簽章。2014年9月29日,海韻集團致函中鐵高新,要求中鐵高新按照雙方簽訂的《戰略合作協議》《合作框架協議》《補充協議書》的約定,履行首期1。5億元融資缺口以及後續23。5億元融資安排義務。2014年10月13日,中鐵高新針對海韻集團2014年9月29日的來函回函稱:對於海韻集團在函件中所述內容感到不解,自海韻集團要求中鐵高新工程施工退場時雙方領導就已達成共識,即海韻集團開發的半嶺溫泉別墅專案不再交給中鐵高新總承包施工,除已融資到位的5億元外,海韻集團該專案也不再需要中鐵高新協助融資。為此,雙方多次協商,並在上述共識基礎上形成相關事項《備忘錄》,但由於海韻集團董事長不方便的原因尚未進行雙方簽字。現將備忘錄相關內容摘錄如下:一、海韻集團在此明確提出本專案除目前乙方已協助融入的5億元資金外,中鐵高新不再協助甲方融入後續資金並提供增信,後續資金由甲方自行解決。二、乙方同意自願放棄本專案的施工總承包權,並就退場後已完工程的清算事宜,與甲方另行簽訂協議妥善解決。……根據以上《備忘錄》,中鐵高新已無義務再為海韻集團該專案後續融資提供協助和增信,對此,中鐵高新希望海韻集團尊重雙方已達成的共識。2015年5月11日,中鐵高新致函海韻集團,就5億元融資在第一個融資年度屆滿而向海韻集團主張支付融資安排費1500萬元。海韻集團回函稱:關於融資安排費用,我司建議,待5億元委託貸款形成解決方案後,雙方再協商融資安排費事宜。2016年4月12日,海韻集團致函中鐵高新稱,雙方簽訂《合作框架協議》及相關補充協議約定,融資規模為30億元,但融資資金最終到位5億元。因融資未能按時足額到位,導致我司承擔了土地出讓金逾期繳納滯納金及開發專案停工等損失。鑑於前期貴我雙方友好合作關係,考慮到原融資安排協議的不完全履行,為儘快處理融資協議相關事宜,我司可不予追究貴司未按時足額安排融資的相關責任,也請貴司免除每年3%融資安排費。2016年9月9日,海韻集團向中鐵高新發出《解除合作協議通知函》,以中鐵高新已經嚴重違約為由,通知解除與中鐵高新所簽訂的一系列融資協議,並保留透過法律措施等途徑追究中鐵高新違約責任。2016年9月17日,中鐵高新內部透過審批同意由海韻集團一次性支付300萬元融資安排費,並由雙方簽訂封賬協議。2016年9月26日、2016年12月29日,中鐵高新兩次致函海韻集團,同意只收取海韻集團300萬元融資安排費,在海韻集團支付該筆融資安排費後,解除與海韻集團就三亞海韻專案合作簽訂的所有協議合同,終止該合作專案。為此,請貴方儘快向我公司支付前述融資安排費,並與我公司簽訂封賬協議。海韻集團對中鐵高新2016年12月29日來函回覆稱:關於雙方簽訂的所有合作協議的相關意見,已在我方於2016年9月9日傳送的《解除合同協議通知函》中已經明確表述,不再重複。2017年8月1日,海韻集團向原審法院提起本案訴訟。(四)2014年3月31日,匯民實業向中鐵高新發出《關於養老度假示範區進場施工的通知》。2014年4月15日,匯民實業向中鐵高新發出《開工令》。2014年5月15日,匯民實業向中鐵高新發出《關於中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退場的通知》載明:原由中鐵高新承接的三亞半嶺溫泉專案養老度假示範區工程因施工條款無法達成一致,經協商中鐵高新同意退場,且雙方對現場已完工程量、材料、裝置設施等均已核實無誤並簽字確認。為了不影響後續施工,造成不必要損失,現請中鐵高新於2014年5月15日退出施工現場。隨後,中鐵高新與匯民實業辦理了清算和場地及物品移交,雙方的施工合作全面終止。之後,海韻集團將養老養生公寓專案、半嶺溫泉別墅專案工程發包給了江蘇蘇興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五)2012年7月14日、2015年2月5日,由海韻集團實際控制的三亞沈煤慧民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亞沈煤公司)分別與海南省三亞市吉陽鎮落筆村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落筆村村委會)、三亞和順落筆投資有限公司就預留髮展用地專案開發簽訂合作協議。2011年12月23日,海南省三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作出的三府辦(2011)368號《三亞半嶺溫泉旅遊度假區專案徵地拆遷安置補償方案》第五章第四條規定:預留髮展用地按專案總徵地總面積提成8%的土地作為失地農民生活保障用地,予以單獨規劃。……由落筆村村委會與專案開發業主三亞沈煤公司簽訂協議直接聯營合作開發。……預留髮展用地規劃定位為保民生的大型城市綜合體商業專案,選址位於海南省三亞市吉陽鎮落筆村9組,由三亞沈煤公司先行對其規劃設計,報海南省三亞市規劃委員會審批通過後實施開發建設,相關手續可後補,以此保障村民快速收益。2013年4月25日,海南省三亞市國土環境資源局批覆同意將包括案涉土地在內的275畝土地一次性預留作為海南省三亞市吉陽鎮落筆村預留髮展用地。2013年11月13日,海南省三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將包括案涉土地在內的預留髮展用地規劃指標及控規分圖按程式進行批前公示。2013年11月20日,海南省三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批覆同意對案涉的預留髮展用地專案進行備案。《海南省徵地安置留用地管理辦法》(瓊府辦〔2012〕97號)第八條規定:留用地在本村集體所有土地範圍內選址的,可以保留集體土地性質,或者根據群眾意願及留用地選址等情況將集體土地徵收為國有土地。(六)本案訴訟中,海韻集團單方提交了其對案涉專案的建設投入損失、預期可得利益損失、替代性融資產生的利息損失、管理費用損失,共計753967714。5元。海韻集團擬證明中鐵高新融資不到位,造成其各種損失至少在753967714。5元以上,已遠遠超過了雙方合同約定違約金的標準,故其主張的違約金應當支援。中鐵高新對此不予認可。另查明:1。《合作框架協議》簽訂後,中鐵高新協調了四川信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稱四川信託)、新沃資本、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平安銀行)、平安信託、中信信託、華鑫國際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華鑫國際)等多家融資機構同步推進專案融資工作。期間,中鐵高新與海韻集團發生多次函件往來,中鐵高新在往來函件中主要提出:1。海韻集團所提供的資料完整性及合規性不能滿足融資工作需要,尤其養老養生公寓專案涉及的預留髮展用地存在建設合規性、開發模式、資金安全和保障等問題。2。因為海韻集團提供的資料完整性、準確性和時間性問題,導致其提供給融資機構相關資料的時間受到影響,進而影響了融資機構的工作安排及融資事項的推進。2。《合作框架協議》簽訂之後,海韻集團按照中鐵高新來函要求多次補充提交包括養老養生公寓專案涉及的預留髮展用地的相關資料、三亞沈煤公司與落筆村村委會簽訂的合作協議、海南省三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三府辦(2011)368號《三亞半嶺溫泉旅遊度假區專案徵地拆遷安置補償方案》。同時,海韻集團對中鐵高新來函中提出的關於養老養生公寓專案涉及的預留髮展用地存在的相關問題進行了書面回覆。其中,海韻集團於2013年11月28日向中鐵高新發出的《工作聯絡函》第二條專門解釋了養老養生公寓專案涉及的預留髮展用地問題,表示“海韻集團已先行將三亞沈煤公司與落筆村村委會簽訂的合作協議和海南省三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三府辦(2011)368號《三亞半嶺溫泉旅遊度假區專案徵地拆遷安置補償方案》等政策性檔案發給貴司,供貴司瞭解”。該函還載明“預留髮展用地有其特殊性,海南省三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三府辦(2011)368號文,明確該地塊……三亞沈煤公司先行對其進行規劃設計,報規委會審批通過後實施開發建設,相關手續可後補”。之後,海韻集團於2013年12月8日再次向中鐵高新發出《工作聯絡函》,載明“貴司2013年12月6日來函提出的預留髮展用地問題,海南省三亞市人民政府檔案已明確該地塊可‘先行規劃建設,後辦理手續’,建設的合法性不存在問題”。同時催促中鐵高新儘快提供增信義務,確保落實30億元融資資金,按照《資金使用計劃書》的時間安排,首先確保2014年3月22日前需要交納溫泉別墅專案的5。969億元資金到位,避免資金不到位無法繳納土地出讓金,由此引起鉅額經濟損失。

原審法院認為,本案所涉《合作框架協議》《框架協議的補充協議書》《補充協議書》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屬合法有效。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訴辯主張,本案爭議的主要問題是:1。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究竟誰違約以及違約責任的承擔;2。海韻集團的訴請是否超過訴訟時效。(一)關於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究竟誰違約以及違約責任的承擔問題。從已查明事實來看,中鐵高新在《合作框架協議》簽訂後,為儘快履行30億元融資義務,聯絡多家融資機構同時推進融資工作,不存在怠於履行合同義務的違約行為。作為海韻集團方面,由於中鐵高新聯絡對應的融資機構不同,需要的融資資料也不一致,且各家融資機構都沒有統一的資料清單,海韻集團根據中鐵高新的來函要求及時提交和補充資料,也不存在怠於履行合同義務的違約行為。中鐵高新主張因為海韻集團專案本身存在的缺陷和提供的資料問題導致融資受阻,但並未提供融資機構的相關證據。況且,在向中鐵信託融資的過程中,中鐵高新並未再要求海韻集團補充資料,中鐵信託也沒有提出預留髮展用地專案存在問題,最後也落實了5億元融資,這也能說明不同的融資機構對於融資的要求各不相同,而融資成功的最終決定權在於金融機構。因此,就本案而言,應當說融資未能全面按約落實的根本原因,是雙方事前對融資困難估計不足。故本案融資未能全面按約落實並非單方原因,對此雙方均有過錯。鑑於海韻集團的工作人員江徐來於2014年6月17日透過郵件向中鐵高新的工作人員田鎖傳送的《備忘錄》《補充協議》中,雙方已就5億元的遲延到位和後續25億元融資以及中鐵高新不再承擔本專案的施工總承包問題形成了“同意互不追究違約責任和主張賠償”的意向性的一致意見,並且從2014年5月15日中鐵高新退場後到2014年9月28日,海韻集團從未向中鐵高新發出過一次要求繼續協助履行融資義務的催告,以及雙方簽訂《合作框架協議》的目的並未完全實現,即海韻集團融資30億元的目的,實際僅到位5億元,而作為中鐵高新也未實際取得本專案的施工總承包權。據此,原審法院綜合考慮合同實際履行情況及雙方利益的平衡,對於海韻集團訴請中鐵高新承擔因延期安排5億元融資而產生的違約金及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後續25億元資金融資安排義務而產生的違約金,原審法院均不予支援。對於中鐵高新反訴請求海韻集團承擔未按約授予中鐵高新施工總承包權而產生的違約金,原審法院亦不予支援。根據中鐵高新與海韻集團於2013年10月9日所簽訂的《框架協議的補充協議書》約定,海韻集團應當按照實際融資額度支付每年3%的融資安排費。中鐵高新協助海韻集團融資5億元,海韻集團負有支付融資安排費的義務。但如前所述,《合作框架協議》約定海韻集團應當獲得的30億元融資,實際僅到位5億元,由於遲延到位海韻集團向海南省三亞市人民政府支付了逾期繳納土地出讓金的滯納金。因此,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為了不使雙方利益嚴重失衡,原審法院酌定海韻集團向中鐵高新支付融資安排費300萬元。對於中鐵高新反訴請求海韻集團承擔因遲延支付融資安排費的違約金,原審法院亦不予支援。(二)關於海韻集團的訴請是否超過訴訟時效的問題。海韻集團與中鐵高新在《合作框架協議》中約定融資的總金額為30億元,並在《補充協議書》中約定了不同時間到位的融資金額,應該屬於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情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的規定,本案訴訟時效應當從2014年12月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在此情況下,海韻集團已在2016年9月8日向中鐵高新發出《解除合作協議通知函》,雖主要是以中鐵高新已經嚴重違約為由,通知解除與中鐵高新所簽訂的一系列融資協議,但也寫明“並保留透過法律措施等途徑追究中鐵高新違約責任”,該句文字具有要求中鐵高新賠償違約損失的意思表示,可以認定構成訴訟時效的中斷,本案訴訟時效從2016年9月9日重新起算。因此,海韻集團於2017年8月1日提起本案訴訟時並未超過法定的二年訴訟時效。綜上,海韻集團的本訴請求不能成立,原審法院予以駁回。中鐵高新的反訴請求部分成立,原審法院部分予以支援。原審法院判決:一、海韻集團於該判決生效後十五日內向中鐵高新支付融資安排費300萬元;二、駁回海韻集團的本訴訴訟請求;三、駁回中鐵高新的其他反訴訴訟請求。

對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另以下證據在一審期間經海韻集團、中鐵高新質證,雙方對真實性無異議:(一)中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鐵二局)於2013年11月2日致函海韻集團,該函載明:近日,貴司山體別墅、養老養生公寓專案的融資工作多家金融機構已啟動,此過程中金融機構均提出需明確合作專案中關於預留髮展用地塊與政府的合作模式,以便於融資方案的設計。此前我司各級領導以多種方式均向貴司諮詢過該問題,但截止發函日,貴司仍未能有明確的回覆,若該事項繼續不能明確,將影響整個融資方案的設計,進而影響融資的進度。同時,在平安信託的專案考察過程中,對貴司將預留髮展用地土地款交納的時間節點提出異議。因預留髮展用地塊屬本專案重要組成部份,也是後續資金收回的重要來源,因此,為積極推進專案合作事宜,請貴司在11月6日前就預留髮展用地塊書面回覆以下事項:1。該地塊與海南省三亞市哪一級政府合作,並請詳細說明合作模式(包括但不限於該地塊土地性質、土地取得方式、權屬;若有政府持股,如何持股,何時退出、收益如何分配等)。2。該地塊的計劃施工時間、取地時間、地款支付時間、土地證取得時間。3。政府的相關檔案及其他需說明問題。(二)海韻集團於2013年11月5日回函中鐵二局。該函載明:現針對貴局提出的問題做以下回復:1。該地塊與落筆村村委會合作,為政府無償劃撥的國有建設用地,劃撥至村委會名下再轉出讓用地並辦理至專案公司名下,與村委會的合作以固定經營收益為分配原則;2。該地塊計劃開工時間為2014年1月1日,辦理土地出讓時間為2015年5月開始,地價款支付時間以劃撥轉出讓前後為準;3。政府相關檔案:海南省三亞市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紀要《研究半嶺溫泉旅遊度假區專案徵地拆遷安置補償方案》。(三)中鐵二局於2013年11月20日向海韻集團發出《工作聯絡函》,載明:雙方同意:海韻集團於11月14日補充提供第一太平戴維斯評估公司需要的相關材料,並將專案融資資金就位時間(資金需求計劃)、資金需求額度、現金流測算稽核、預留髮展用地有關事項等事宜儘快函覆我司,以便於下一步工作的推進。貴公司隨後在給予的工作計劃中確定11月18日前分批確認以上事項,但截止今日,我公司尚未收到貴方提供的任何補充資料。現再次請貴公司儘快提供補充材料,貴公司在時間上的拖延,將進一步影響融資事宜的推進。(四)中鐵二局於2013年11月27日向海韻集團發出《工作聯絡函》,該函載明:二、關於預留髮展用地問題,貴司仍未能對合作事項給予充分說明並提供佐證資料,該事項對專案的融資非常重要,貴司在工作及時性上的問題將進一步為融資帶來不確定性。(五)海韻集團於2013年11月28日向中鐵二局發出《工作聯絡函》,該函載明:貴司2013年11月20日和2013年11月27日來函,我司已於2013年11月27日收悉。現覆函如下:2。預留髮展用地問題:關於預留髮展用地貴司所關注的問題,我司已先行將三亞沈煤公司與落筆村村委會簽訂的《合作協議》和海南省三亞市政府辦公室檔案三府辦(2011)368號《三亞半嶺溫泉旅遊度假區專案徵地拆遷安置補償方案》等相關政策性檔案發給貴司,供貴司瞭解。預留髮展用地有其特殊性,海南省三亞市政府辦公室檔案三府辦(2011)368號文,明確該地塊“單獨規劃,由落筆村村委會與三亞沈煤公司簽訂協議直接聯營合作開發,政府委託專業評估機構對預留髮展用地進行評估後作價入股,三亞沈煤公司進行投資並全權負責經營管理,按股權比例分配利潤”;“三亞沈煤公司先行對其進行規劃設計,報規委會審批通過後實施開發建設,相關手續可後補”。在保障村民利益的前提下,可透過股權轉讓(收購)、公司分立、資產剝離、資產置換等形式實現三亞沈煤公司與村委會之間的權益和利益的區分和切割,實現相關資產的獨立經營和處置。(六)中鐵二局於2013年12月6日向海韻集團發出《工作聯絡函》,該函載明:現就半嶺溫泉專案融資事項有關問題通報貴公司,請予回覆。貴公司提供的預留髮展用地補充材料於12月4日收悉,但與11月26日提供的資料中對於預留髮展用地具體合作模式描述不完全一致,預留髮展用地相關資料的完整性、準確性仍存在問題,已對融資工作產生嚴重影響。同時,因預留髮展用地開發模式與貴我雙方前期框架協議談判時的模式、以及與常規房地產開發模式存在較大差異,資金投入後形成的資產無法對投入資金形成有效保障。如何確保我司幫助融資的資金安全,請貴司進行有效說明。(七)2014年3月25日,中鐵二局向海韻集團發出《關於三亞半嶺溫泉專案<信託融資協議>及相關合同情況的覆函》,該函載明:我司將按照貴我雙方簽訂的《合作框架協議》約定,在貴我雙方商定的條件成熟時,分批落實專案對應的所需資金,並確保使用期限與《合作框架協議》約定保持一致。

本院認為,綜合雙方當事人的上訴理由及答辯意見,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為:1.海韻集團提起本案訴請是否超過訴訟時效;2.一審法院對雙方訴請的違約金未予支援,僅支援海韻集團向中鐵高新支付融資安排費300萬元是否正確。

一、關於海韻集團提起本案訴請是否超過訴訟時效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規定:“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第十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二)當事人一方以傳送信件或者資料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資料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本案中,雙方當事人約定的最後一期履行期限為2014年12月。

海韻集團於2016年9月8日向中鐵高新發出《解除合作協議通知函》,以中鐵高新已經嚴重違約為由,通知解除與中鐵高新所簽訂的一系列融資協議,並保留透過法律措施等途徑追究中鐵高新違約責任。海韻集團發函解除案涉系列協議並明確宣告保留透過法律途徑追究中鐵高新違約責任的行為,屬於主張權利、阻卻訴訟時效完成的中斷事由,自2016年9月8日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海韻集團於2017年8月1日提起訴訟並未超過二年訴訟時效期間。中鐵高新關於海韻集團起訴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援。

二、關於一審法院對雙方訴請的違約金未予支援,僅支援海韻集團向中鐵高新支付融資安排費300萬元是否正確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第六條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第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本案中,案涉《合作框架協議》第二條第1款約定:“在海韻集團提供的資料滿足融資機構要求的前提下,中鐵高新負責確保海韻集團獲得融資30億元(在30億元額度範圍內依據海韻集團的實際需要確定)。”該合同還約定了雙方可以互相追究違約賠償責任的特定情形。現雙方針對誰違約在先發生爭議,均主張對方違約,請求按合同約定取得相關費用。因雙方沒有明確約定“海韻集團提供的資料滿足融資機構的要求”的具體含義,故對於是否因案涉專案土地性質問題使得海韻集團未能提供“滿足金融機構要求”的資料,導致融資失敗的事實,雙方亦存在分歧。

本院認為,對合同條款理解上的爭議以及違約責任的認定與劃分,不應拘泥於合同條文,還應當根據合同實際履行情況以及全案事實綜合認定,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合同解釋的基本原則,確定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公平合理的分配各方責任。

首先,從雙方訂立的案涉一系列合同的主要內容看,海韻集團為推進案涉專案,與中鐵高新合作,雙方互負權利義務。中鐵高新為海韻集團提供融資服務的對價為收取實際融資額每年3%的報酬並獲得相關專案的優先承建權。就合同履行的客觀結果而言,海韻集團未能實現融資30億元的合同目的,中鐵高新未能獲得融資安排費,也未能取得專案總承包權。在雙方均不存在明顯怠於履行合同義務的違約行為的情形下,一審法院認定融資未能全面按約落實系因雙方事前對融資困難估計不足,並非單方原因,雙方均有過錯,符合本案實際,認定並無不當。因中鐵高新在《合作框架協議》簽訂後,積極聯絡多家融資機構推進融資,協調海韻集團實際取得了5億元的融資,根據《框架協議的補充協議書》的約定,海韻集團應當按照實際融資額度支付每年3%的融資安排費。其次,從雙方的磋商過程看,2013年11月2日至2014年3月25日期間,海韻集團、中鐵高新就案涉土地相關問題多次發函進行商議。中鐵高新主要提出海韻集團所提供的資料完整性及合規性不能滿足融資工作需要,尤其養老養生公寓專案涉及的預留髮展用地存在建設合規性、開發模式、資金安全和保障等問題,且因海韻集團提供的資料完整性、準確性和時間性問題,影響了融資機構的工作安排及融資事項的推進。2016年4月12日,海韻集團致函中鐵高新,表示因融資未能按時足額到位造成其損失,為儘快處理融資協議相關事宜,可不予追究中鐵高新相關責任,但要求中鐵高新免除每年3%融資安排費。2016年9月9日,海韻集團向中鐵高新發出的《解除合作協議通知函》,通知解除與中鐵高新所簽訂的一系列融資協議。2016年9月17日,中鐵高新內部審批同意由海韻集團一次性支付300萬元融資安排費,並於2016年9月26日、2016年12月29日兩次致函海韻集團,同意收取300萬元融資安排費後,即解除與海韻集團就三亞海韻專案合作簽訂的所有協議合同,終止專案合作。從海韻集團發函請求免除3%融資服務費並解除合同,以及中鐵高新要求海韻集團一次性支付300萬元費用即同意不再繼續履行合同的事實表明,雙方對合同解除的意思表示一致,對解除合同的法律後果基本達成一致,僅就融資安排費的支付存在爭議。一審法院根據前述法律規定並綜合全案事實,酌情判決海韻集團向中鐵高新支付300萬元融資安排費,對雙方其他訴訟請求均未予支援,

較為合理的平衡了雙方實際利益,符合公平原則,金額不超過《框架協議的補充協議書》的約定,判決結果並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綜上,海韻集團與中鐵高新的上訴請求均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1767149元,由三亞海韻集團有限公司負擔1091300元,中鐵高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675849元。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葛洪濤

審 判 員 黃年

審 判 員 王海峰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張小潔書 記 員 鄧 志

標簽: 海韻  中鐵  高新  融資  集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