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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關於鼓勵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自建或購買調峰能力增加併網規模的通知》

作者:由 唐曉犇 發表于 歷史時間:2021-08-10

關注碳中和,關注電力改革,關注公眾號:

電力交易員的自我修養

發改執行〔2021〕1138號

電網企業要切實承擔電網建設發展和可再生能源併網消納的

主體責任

,統籌調峰能力建設和資源利用,每年新增的併網消納規模中,電網企業應承擔主要責任,主要承擔保障性併網責任,電源企業適當承擔可再生能源併網消納責任,承擔保障性併網以外的責任。

1、可再生能源消納對應的調峰資源定義

承擔可再生能源消納對應的調峰資源,包括抽水蓄能電站、化學儲能等新型儲能、氣電、光熱電站、靈活性製造改造的煤電。以上調峰資源不包括已列為應急備用和調峰電源的資源。

2、鼓勵在自願的前提下自建儲能或調峰資源增加併網規模

對按規定比例要求配建儲能或調峰能力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經電網企業按程式認定後,可安排相應裝機併網。

掛鉤比例:

超過電網企業保障性併網以外的規模初期按照功率15%的掛鉤比例(時長4小時以上,下同)配建調峰能力,按照20%以上掛鉤比例進行配建的優先併網。如果合建調峰資源,可按照自建調峰資源方式掛鉤比例乘以出資比例配建可再生能源發電。

能力確定:

自建合建調峰和儲能能力按照“企業承諾、政府備案、過程核查、假一罰二”的原則進行確定。

執行管理:

自建合建調峰和儲能專案建成投運後,企業可選擇自主運營專案或交由本地電網企業排程管理。對於發電企業自主運營的調峰和儲能專案,可作為獨立市場主體參與電力市場,按照國家相關政策獲取收益;對於交由電網企業排程管理的調峰和儲能專案,電網排程機構根據電網調峰需要對相關專案開展排程管理,專案按相關價格政策獲取收益。

3、

允許發電企業購買儲能或調峰能力增加併網規模

簽訂儲能或調峰能力合同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經電網企業按程式認定後,可安排相應裝機併網。被購買的主體僅限於本年度新建的調峰資源。

掛鉤比例:

超過電網企業保障性併網以外的規模初期按照15%的掛鉤比例購買調峰能力,鼓勵按照20%以上掛鉤比例購買。

能力確定:

購買調峰和儲能專案由買方企業向省級政府主管部門作出承諾並提供購買合同,根據購買合同中籤訂的調峰能力進行確定。

執行管理:

對於購買調峰儲能專案的,視同企業自建專案進行執行管理;對於購買調峰儲能服務的,發電企業與調峰儲能專案企業簽訂調峰服務繫結協議或合同,約定雙方權責和收益分配方式,鼓勵簽訂10年以上的長期協議或合同。

4、

自建或購買調峰與儲能能力的數量標準與動態調整

(一)抽水蓄能、電化學儲能和光熱電站調峰能力認定。

抽水蓄能電站、電化學儲能和光熱電站,按照裝機規模認定調峰能力。

(二)氣電調峰能力認定。

氣電按照機組設計出力認定調峰能力,對於因氣源、天氣等原因導致發電出力受限的情況,按照實際最大出力認定調峰能力。

(三)煤電靈活性製造改造調峰能力認定。

靈活性製造改造的煤電機組,按照製造改造可調出力範圍與改造前可調出力或者平均可調出力範圍的差值認定調峰能力。

標簽: 調峰  儲能  併網  能力  電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