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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評價西耶斯的制憲權理論?

作者:由 知乎使用者iUMz5J 發表于 歷史時間:2019-03-23

就讀了《論特權 第三等級是什麼》,不評價制憲權理論,就寫個讀書報告吧。

自由聯合與作為總體的國民意志

——讀《論特權 第三等級是什麼?》

就文筆而言,西耶斯不愧為應十八世紀之運而生的政論家,其辭措無不以其行文流水和鏗鏘有力而令人振奮,個人認為其在演說史上的地位是可以與帕特里克·亨利在弗吉尼亞州議會上的演講相媲美的,而“第三等級什麼也不是……第三等級要成為一切”的擲地有聲的戰鬥宣言在氣勢上是同“不自由,毋寧死”也不差分毫的。

但是,顯然而然,這兩者訴求的人群訴諸的主體,以及期望透過訴諸主體以達到的結果,都是有著迥然的差異的。兩位政論家無不以人為目的,但是此人非彼人,革命前夜的法蘭西與獨立正酣的美利堅有著不同的政治統一體,用施密特的話說,也就是有著不同的“意志”,而對於如何向匯聚公意的個人喚起這種對於敵友和對於共同體的利益責任意識,兩位政論家則訴諸了不同的解決手段——一者是要求大量猛烈地給公民帶來真理的光輝,乃至加深人們心中的偏見、傳播更多的私利,以使人更加執著於這個照亮他們的真理,從而相信正義就在自己身上,以一個普遍的敵我意識來構建起一個想要在一起的政治共同體;而另一者則已經是在對一個聚集起來的聯邦性民族做講演,其結果直接而然就可以達到——讓這個聚集起來決定在一起劃分敵友和共同體邊界的民族意識到他們的敵人是什麼,敵人敵視的是他們的什麼。

與啟蒙思想家不同在於,西耶斯並沒有把矛頭直接指向專制暴君和神聖家族,也並非旨在控訴寡頭或個人對廣大人權利和自由的剝奪,而是把君主視作整個剝削階級的首腦。他一方面批判特權制度和特權等級,一方面籲請人們不要被特權等級同意三個等級同等納稅的虛情假意所矇騙,不要止步在目前的小成就,更在另一方面指出國王無辜、奸臣使壞的想法完全是人民的天真。十八十九世紀之交的法國思想家和政治家逐漸開啟了階級敘事的先聲,法國革命者則開創了對階級敘事的實踐,而其總綱可明明白白地見之於西耶斯——作為壓迫階級的封建特權等級是應該推翻的敵人。

無論如何,支撐西耶斯震撼人心的論文的中心點,在於一種普遍權利、普通法則和共同的政治意志,國民全體具有一種先驗的能夠判斷敵我的普遍品格,這種普遍品格使人們僅僅是聚集起來決定共同生活、共同享有某些權利,因而為了維護這些共同權利和人們聚起來公共生活的公意就需要用普通法來加以維護。正是因為普通法對國民的一視同仁,它才能保衛普遍的權利,使一個國民不至於侵犯另一個國民,從而保障人的普遍一致的品格造成的共同體意志能夠得到不移的維護,這樣一種普通法,必須仇視特權和特權等級。特權和特殊意志與公意和普遍意志毫不相容,乃至會腐化後者的根基。在西耶斯看來,特權打破,就是爭取自由,而第三等級,早就已經具備了排除一切特權階級以完整地代表整個法國國民的條件。

顯而易見,西耶斯厭惡特權者,但並不僅僅因為這些特權者侵害了特定個人的自由權利,而是特權使得這樣一種普遍的共同意志遭到侵犯。故而“論特權”與“第三等級是什麼”是作為一對對子整齊又辯證地出現的——正是在特權階級的特殊法下,第三等級除了做第一第二等級的奴僕之外毫無他途,以至“第三等級什麼也不是”,而正是要透過對特權等級和特殊法的否定性批判,新的第三等級的共同意志才能夠獲得本我,故而第三等級才能成為一切,必須將特權等級作為絕對的他者建構起來,第三等級才能弄清自己的邊界以及發生著一場如何實質性的敵我戰爭,這樣第三等級才會起來為自己要求什麼。

譯本將“論特權”與“第三等級是什麼?”並列在一書中,無疑有這種否定辯證法的好處,只有將特權等級的非國民性和無代表性作為前提揭露,作為普遍法則代表的第三等級才能順理成章地打倒這種國中之國的特殊化,把自己揭示為國家本身。

論特權

西耶斯首先在全書的起首,或者說一切的開始,對特權進行追本溯源。然而他首先假設特權的起源在某種程度上是純粹的,“無論何種特權,其目的自然都在於免受法律的管束,或賦予法律所未禁止的某種事物以專屬權利。”[1]簡潔明瞭地說,“不受普通法約束便構成特權”[2]。因為法律作為一種保護人的公民自由或財產的手段,必須對所有的公民放而皆準,如果有人能夠無視法律或者說使用法律來限制別人的自由,攫取不應得的財產,這就構成了損害他人的惡法。而“不得損害他人,這是一條母法”[3]。

但,長期以來,法律機關給人造成的幻覺是使人民意識到“他們只有權做法律明文規定的事”[4],而顧不上盤問這種法律究竟是否侵害了他們的自由與財產,認不出這個實然的主權者規定在應然上是需要被徹底打倒的惡法。從而也就看不出,這個惡法究竟是為哪個等級服務的。

在西耶斯的論說裡,自由是符合自然法的自然狀態,在所有人為叢集和人為法之前為每個獨立的個體所分別享有,即“自由先於一切社會,先於所有立法者而存在”[5]。而人們結為群體並不是為了盡力地保全自己的身體,而是為了以一種公共安全將他們與侵害其權利的敵人相區隔開,從而更好地享有其自由,而限制自由的立法只有在個體可能侵害社會、從而也就侵害他人的發展權利時有正當性。可見,與霍布斯不同,西耶斯既預設了先驗的戰爭狀態,也預設了先驗的友群狀態,當一群人為了防範其敵人聚集起來以更好地保護其自由時,契約自動結成,所缺的惟在此“聚集在一起”的共同意志基礎上就保護每個獨體先驗擁有的自由權利而立法而已。

因此,特權的不公正性就在於它對個體權利的侵害,而個體自由權利作為先驗的存在,是任何社會的前提,保護自由是任何社會的至高目的,則破壞自由也就等於破壞社會,一個縱容破壞自由的特權存在的社會也就是自己在破壞自己,故而這種社會無疑稱不上善的社會。因此,“按照事物性質來說,所有的特權都是不公正的,令人憎惡的,與整個政治社會的最高目的背道而馳。”[6]

但是,市面上有人兜售的那種特權=有功的獎賞這類說法也被西耶斯嗤之以鼻,因為說有功者有功於國民,那就是說他有益於國民整體。但是,人毫無疑問不會因為手有功於身體,就賦予手自我行動,乃至剝奪對其他器官乃至整個除手外的軀幹參與血液迴圈的自然權利。以人體作為類比,西耶斯明白地點出——將有功者捧為特權者,這只是抬高肢體貶低軀幹,最終是身體的自我侵害。而這種可怕的政治身體的畸形,往往到處造成一種對“損害一個人來酬報另一個人”[7]的正當性的迷信。

繼而,西耶斯談起特權本身的作用。當然,他絕不會談這種反自然法的存在的積極作用。特權者獲得特權後,其活動閾限和關注利益就從普遍法轉換到了特權法,這種特殊法使之與普遍法背後的普遍利益形同陌路,故而,特權者的祖國不再是普遍的全民的祖國,而是特權等級的那個祖國,考慮到西耶斯認為國民就是國家,那種脫離國民意志的存在可以自視為叛逃了祖國。因而“和他同類的人形成了一個獨立的等級,形成一個民族中的選民”[8]。既然是選民,那非特權者就不再是自己人,而是老百姓、鄉巴佬和外人,故而特權者口口聲聲要對人民負責和盡義務就不過是在做虛假的宣誓——“特權者講禮貌,並非因為他們要以禮待人,而是因為他們認為對自己有義務講禮貌。”故而,這種禮貌只不過是特權者自我矜持的鑄造社會資本的策略,是一種建構身體性榮耀和尊嚴以區隔於下層等級的措施,而並非對第三等級的權利的尊重。正如馬克思對資本家的鱷魚眼淚的批判——死守著對剩餘勞動的剝削不放,卻在外假惺惺地大談慈善。但是,根據埃利亞斯的文明程序研究,這種禮貌似乎早已不是核心特權者獨有的規範了。雖然,“社會等級的區別並沒有取消,但與上一世紀相比,越來越多的市民階層與貴族一樣屬於宮廷的社交圈子。……這些以‘禮貌’的名義在上流社會中形成的東西,開始是純粹作為世俗社會現象,作為社會共同生活中某一形式的結果出現的。”[9]可西耶斯在此的揭露卻不讓人那麼想原因或許有二,一是“法國革命前夕,社會力量日益薄弱的貴族又一次強烈地表現出封閉的趨勢”[10];二則可能是這些與宮廷來往的市民階級透過包稅和各種途徑成為新貴,故而也就成為了西耶斯的批判物件,在西耶斯的第三等級和非特權者概念中,不存在與宮廷交往這一條。

然而,更令西耶斯感到不解和可笑的是,形形色色的特權者把自己包裝成或者甚至是堅信自己是人民需要的代表者,因而他們甚至要求第三等級選舉非第三等級作為自己的代表,由此他們試圖在君主和民眾之間充當一個首鼠兩端的角色,在君主面前作為堅定的保王黨而效忠,在民眾跟前卻號稱自己是人民自由的捍衛者。但,西耶斯認為這種上下中分級完全無必要,公民並不需要一種從屬關係,也不應服從一種等級劃分,這樣一種特殊的公民集團既然不能承擔公共權力的基本職能,那就只能是不相干的妨礙統治者與被統治者直接關係的有害的集團。因為“唯一必要的等級制度建立在那些代行主權的人們之間;正是在這裡,人們才需要將權力分成等級;正是在這裡,才存在真正的上下級關係,因為國家機器只有藉助這種聯絡方能運轉。除此之外,只存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公民。”[11]富有的納稅人與沒有銅板的窮人的自由權利一樣值得尊重,因為只要他們的自由對社會意志來說是不可或缺的必要前提,就不可能不保護其自由與安全。但是出於職能分工和對權力執行模式的政治經濟學研究,西耶斯認為垂直的權力機構是極為必要的存在,但這隻對代行主權者有效,因為這是權力組織的結構決定的功能。

在這裡,西耶斯採用了一種結構功能主義的筆調,公民各個階級的工作和職能構成了社會總運動,故而一旦有一個階級不服從分工和運動的普遍規律,社會便不能夠執行,而這個普遍規律即按照金錢和榮譽來維持社會。但特權者依靠血統和特殊許可權來維持榮譽,因此便不需要工作和勞動,而其維持榮譽的行徑又往往因身份而造成奢侈和濫用,其結果也就破壞了金錢,但是其身份又不能夠允許他們用勞動的正當途徑來獲取金錢,所幸特權和血統給予他們合法的權力來正大光明地攫取財富。故而只能是作為一個惡性的腫瘤寄生在以勞動為基礎的社會結構中,成為一個純粹的累贅。故,“儘管國家經濟要求在各方面都任用最能幹、最便宜的公僕:而壟斷卻強行選擇最昂貴因而最低能的公僕。”[12]

至此,西耶斯從先驗的個人自由與自然狀態的視角和一種結構功能主義的勞動分工視角這兩個不同的維度論證了特權等級純粹就是對社會有害的寄生物,接下來便是激烈的戰鬥宣言。

第三等級是什麼?

第三等級是什麼?西耶斯仍然從政治經濟學的勞動分工論出發,得出第三等級就是一切的結論。

首先第三等級就是國家,因為國家的存在依靠個人勞動與公共職能,而第三等級承擔了從個人性到公共性的四種勞動:農業勞動、工業勞動、商業勞動和一般才智與情感勞動,也就是說第三等級構成了國家存在的一般基礎。然而在公共職能上,特權階級的壟斷地位阻止了自由競爭所能帶來的激勵與功利,使有才華的第三等級承擔有限的公職位,而且是都是些苦差事,特權者自身則名利雙收,甚至利用公職豢養家人,而這種公共職能的現狀是不吻合分工的基本準則——自由競爭的,從而也就達不到人員配置的合理狀態,公眾利益也就會被貪腐和低效所譭棄。西耶斯大膽地認為,既然第三等級已經承擔起了國家所需的一切個人勞動,他們也足以擔負起整個國家的公共職能,以讓國家的一切成為自己。西耶斯說:“在我的心目中,第三等級同國家的觀念始終是融為一體的。”[13]

於是他留下了這段流芳千古的吶喊:“因此,第三等級現在是什麼?是一切,是被束縛被壓迫的一切。沒有特權等級,第三等級將會是什麼?是一切,是自由的欣欣向榮的一切。沒有第三等級,將一事無成,沒有特權等級,一切將更為順利。”[14]第三等級要求的一切,絕對不包括貴族和特權等級,因為國家即勞動和公共性的複合體,這種複合遵從自由競爭的分工準則,故而也就要求有一視同仁的普通法,故而國家即普通法之下的人的聯合體。脫離普通法和普通等級的特權等級使其本身成為不屬於這個國家的任何部分,而屬於另一個國中之國。西耶斯旗幟鮮明地反對中間集團和特權階層,在他眼裡,似乎只有自然而然的個人利益與為了保護個人利益而存在的公共利益是具有合法性的,任何試圖在公意與個人之間維持一個穩定的既得利益層次的想法都會遭到其駁斥,因為中間意味著既不公,也不私,而只是純粹的寄生和陰謀產物,由此成為最可怕的公眾的敵人,一旦成為公眾的敵人,勢必也就意味著它將侵害所有的個人自由。在西耶斯的詞典裡,大概公眾的釋義就是個人。

除了基於社會分工的原由,可以認為特權等級不屬於國家外,貴族等級的同一性也是與國民的同一性完全排斥的,他們有自己的特殊利益,有自己的特殊代表和特殊集會,其“原則和目的和國民是格格不入的。”[15]因而,一切並非第三等級的特權等級,不能夠算作屬於這個國家的國民,而什麼是國民,什麼不是,敵我劃分已經鮮明地呈現了出來。

既然第三等級是一切,但卻什麼也沒有得到,那麼,他們就更該清醒起來,意識到自己被剝奪、被征服、被取消了自由的現狀。馬克思在《黑格爾法哲學批判》裡講道:“在法國,人民中的每個階級都是政治的理想主義者,它首先並不感到自己是個特殊階級,而是整個社會需要的代表。因此,解放者的角色在充滿戲劇性的運動中順次由法國人民的各個階級擔任,直到最後由這樣一個階級擔任,這個階級將要實現社會自由,但它已不使這個自由受到外部的但仍然是人類社會造成的一定條件的限制,而是從社會自由這一必要前提出發,創造人類存在的一切條件。”[16]

毫無疑問,西耶斯並沒有討論他認為的人民裡面的階級到底是怎樣一個相對地位,而是把他們幻想成一個普遍具有勞動品格的分工體系的對等者,故而也就是說每個具體的人民階層都必然而然地需要代表整個社會需要的普遍利益,他們普遍地需要追求一種不受現有人為法限制的社會自由,並且這種社會自由因為其對自然法和分工體系的吻合,而應當被引來重建社會。人民“之間有著共同的品質”[17]。只有這種普遍的自由被重新獲取,社會才能重新建立,也就是說“假如第三等級沒有獲得自由,那麼作為整體的國民,乃至任何一個個別的等級,也完全不可能獲得自由。”[18]普遍的自由、普通法、對特權的廢除,這是西耶斯批判思想的重點,無論是舊貴族還是新貴族,無論是希望在三級會議中偽代表第三等級的還是固坐在第一第二等級寶座上的,只要是特權者,那就一定是第三等級、也就是國家的宿敵。必須廢除一切優免特權,恢復普通法的自由權利,也就是說,第三等級必須把自己從貴族階級的敵手下解放出來。

這種解放,並不是靠讓第三等級代表在三級議會里與其他等級獲得同樣的名額就能夠實現的,因為“特權者的影響將佔據並控制第三等級自己集會的場所。”特權者會利用自己的權勢扶植起一群對他們忠心耿耿、言聽計從的奴僕,使得這些失去自由的奴隸麻木不仁,讓封建迷信使大多數人精神墮落。

可國家就是第三等級,第三等級就是國家這樣一個對路易十四格言的顛倒,明明白白地要求國家自己顯示自己的意志,故而,想要讓特權等級及其僕從來代表第三等級額,也就等於讓外國人來主宰法國,甚者,這些外國人就像海峽對岸虎視眈眈的英國人一樣,是國家和國民自由最險惡的敵人,哪裡有把國家和自由拱手讓給敵人來管理的道理呢?西耶斯明確表明,“無論何事都不可能有無限制的自由或權利。……政治自由同公民自由一樣有其限制。”[19]這個限制就是不能夠讓敵人來代表自我,不能夠放棄自己的自由交給敵人。

此外,政治權利與公民權利都取決於人人平等的公民身份,財富和權位不能夠限制這種人人皆有的公民身份,每個人都作為公民、作為聚成社會的契約主體而同樣地行使其權力,故而,沒有人可以在公民事務上擁有比其他人更大的權利,一個人的意志不能夠高於其他人的意志,財產加權制是違反法律作為普遍意志這一點的。故而如果特權階級不是作為外國人和外敵出現的話,“特權階級之於全體公民正如例外之於法律。每一個社會都應依一些普通法治理,並應受共同秩序管轄,每個公民相對法律來說都是平等的,就算是對自由的限制也是同理,公民享有一種普通權利,這也是法律所保護的普遍的優免,“除非公民想要做的事已開始危害公共利益,否則這種保護絕不會停止。”[20]如要在社會里搞什麼例外,至少這些例外也應是極少的。”[21]例外是對普遍意志和普通法的否定,一個普遍社會不應該反對自身,故而應當對例外保持警惕,“只有共同品格才有權立法。”[22]

對於法國國內希望透過效仿英國憲法建立上下院制度的呼聲,西耶斯也給予了駁斥,因為讓新貴族來代表第三等級,不過是一種讓特權者來塞滿第三等級和平民議會的移花接木,讓真正的非特權者重新變得無足輕重、備受壓迫,把議會變成貴族之間分贓的場所,“必須使貴族和教士除普遍利益外別無其他利益,使他們只能根據法律享受普通公民的權利。”[23]這是因為,“唯有國民才能表達自己的意願,從而為自己創立法律。所有進入立法機構者只有受到人民委託,才有資格代表人民表決。”[24]因此,必須有自由的普選,才有對國民意志的真正的代表。

既然第三等級就是國家,而它現在什麼也不是,它就必須從無中生有,創造出一個屬於自己的國度。必須求助於國民自己,求助於唯有國民總體才擁有的制憲權,但這為何可行?西耶斯描述了從自然社會到政治社會的三個時期,在第一個時期,相當多的孤立個人聚集起來,形成一個意志的共同體和國民實體,使個人意志成為權力的本源,施密特認為,這個時期實際上已經構建了社會契約,因為“人民若欲成為制憲權主體,就必須作為政治統一體而存在,必須被預設為政治統一體。……社會契約、社會協議或國家契約的訂立則旨在奠定人民的政治統一體的初始基礎。”[25]人們聚集起來,並且透過這一過程意識到自己的政治存在,由此就成就了一個國家和與之相應的國民。在西耶斯的第二個時期,共同體透過共同意志建立了聯盟的公眾權力,這種權力必須被整體所規定,只有在整體的共同意志中才能存在,同時這種共同意志透過委託而產生了政府作為共同體的代表行使權力。而在第三個時期,代表性的共同意志承擔了主要的作用,真正的共同意志不再在場,代議制國家完成。這個過程也就是說,為了某種目的創立的團體決定給自己一種政治性的組織形式,這種組織形式和規則構成了這個團體的憲法,而這個契約團體創制這個憲法的權力,也就被稱為制憲權,並且,這個團體只有作為一個真實的在場的共同意志才能夠行使這種制憲權,以規定自己根本的存在組織形式。用施密特的話說:“憑藉其權力或權威,制憲權主體能夠對自身政治存在的型別和形式做出具體的總決斷,也就是說,能夠決定整個政治統一體的存在。”[26]而國民制定憲法,是不受任何規範和觀點利益的限制的,西耶斯強調:“國民存在於一切之前,它是一切之本源。它的意志永遠合法,它本身便是法律。……人為法只能來源於國民意志。”[27]施密特總結西耶斯道:“制憲權不受任何法律形式或程式的拘束。……人民,即民族始終是一切政治事件的源泉,是一切力量的源泉。”[28]的確,不存在既有的法律形式來規定決斷中的人民究竟應該怎麼行事,舊憲法也無權決定新憲法應該怎麼產生,國民行動的準則當且僅當遵從自然法,而自然法並不是既有的法律規範,國民的意志是不能夠拷問的,並且“僅憑其實際存在便永遠合法,它是一切合法性的本源。”[29]但是,樂啟良認為,“在西耶斯身上,制憲權並不是人民主權的代名詞, 更不是‘一種從無到有的絕對決斷’,因為在國民作出決斷之前,其決斷的內容是先在的、有限的。”[30]問題出在西耶斯對自然狀態和社會契約的論斷上,“社會狀態不過是自然狀態的延伸和補充,社會狀態和政治狀態之間才出現了真正的斷裂。在他的體系裡,社會契約論並不是從自然狀態向社會狀態( 或政治狀態) 的簡單過渡,而是經歷了更為複雜的三個階段:自然狀態—社會狀態—政治狀態。”[31]簡而言之,社會契約之後的制憲行為都是為了保障一種身體發展和自由的功利而得以實踐的,社會契約以及公共權力的好處就是排除了敵人,故而自由的個體得以發展其天性,也就是說,制憲權製造的不是人民主權,也不是利維坦的機器,而是一種對委託分工造成的組織形式的約束,故而制憲權沒有任何理由製造出自己限制自己的自由的公共權力,人們為了從初民狀態到政治社會並不需要交出一部分的自由委託他人形式,在西耶斯看來,這種委託權不過是天然的政治經濟分工而已。“代議制絕不是選舉制度的同義詞,更不是直接民主的廉價替代。對他而言,代議制是現代商業社會必須遵守的勞動分工原則在政治領域的自然延伸。……代議制並非純粹的政治建構, 它的存在先於制憲權。”[32]

國民政治統一體的組成遵守自然法就等於是說,國民政治統一體是自由的自願的聯合體,國民自然的行動保證了其意志為不以任何形式為轉移的真理,也就是說“無論國民以何種方式表達自己的意願,只需表達即可;任何形式都可以用,而國民意志永遠是最高的法律。……無論以哪種方式表示其意願,只需將其意志表達出來,一切人為法便在它的面前失效。”[33]國民意志從第二個時期開始規定這個共同體的組織形式,那麼,第二個時期開始成型的憲法,就對第一個時期的政治統一體本身沒有約束力,憲法必須制約共同意志在第二時期形成的政府機關和公共權力,而作為權力擁有者的從第一時期就在場的國民完全不應受到憲法的壓制,而應當按照意志自由地表達和行動,從而,他們也毫無理由屈從於憲法規定的國家組織。他們是權力的擁有者,並且在制憲行動中直接行使權力,在代議階段委託代表行使權力,而讓權力所有者聽從自己的權力的產物的話,這是物象化的產品對人本身的顛倒和戰勝。

因而,只要人民意識到自己的政治統一體的存在,人們就有神聖的義務來制定憲法,受既有組成法規訓的三級議會做不成任何東西,因為它自身依靠某些既有的規範條文來維持其存在,但國民不依賴任何東西,僅憑其自然意志便可以行動,因此,法蘭西人民不應寄希望於三級議會,而應該回到自己。西耶斯幾乎是在拍案了:“有人會說,第三等級不能組成三級會議。啊!那更好!他們將組成國民議會。”一個“只從共同利益的觀點對他們作總體考慮”的國民議會。

最後,西耶斯明白無誤地對特權階級宣戰,但是這種戰爭並不是他挑起的,而是特權階級的存在本身,就是在無休止地進行這樣一場戰爭——“這些人的存在本身經常與人民這個大團體為敵。顯然,這些人已經摒棄了公民性,……凡背離公民共同品格者,均無權參與政治……特權者就應該斷然被排除在外。他們可憎的特權存在一日,他們便一日不得擁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34]這樣的宣稱毫無過激,因為與政務官小心翼翼的嘗試不一樣,返回洞穴的哲學家必須用最強烈的燈光才能夠把穴中人喚醒,需要讓真理戴上這種光輝,否則真理就照亮不了人民,必須讓人民對其真正的利益有真正的洞察,如果人民不能把自己作為一切法律的源泉和行動者統一起來,那麼真正的解放和權利的復歸就永遠也談不上。政治解放不是少數人的事情,而是國民全體的事情,誰也不應該被剝奪這個神聖義務,第三等級其本身就是真理,如果真理得不到盡書,人們又怎麼對得起歷史?

“第三等級是什麼?”發表不久,第三等級便實踐了事件的本體論,從而自覺地創造了歷史。“既然第三等級貢獻了社會經濟生活的全部內容,那麼他們也有權制定一部符合法國社會經濟現實的憲法,並據此組織公共機關,規範政府活動。套用義大利哲學家安東尼奧·內格里的話來說, 法國革命者的目標是要頒佈一部‘勞動憲法’。”[35]但奈格里所說的勞動憲法並沒有得到頒佈,巴貝夫和掘地派、平等派一樣受到了“國民意志”的鎮壓,故而西耶斯的階級敘事並沒有被說完,它成為了新的歷史運動的核心。

[參考文獻]

1。 馬克思著:《黑格爾法哲學批判》,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

2。 [德]諾貝特·埃利亞斯著,王佩莉譯:《文明的程序 文明的社會起源和心理起源的研究 第一卷 西方國家世俗上層社會的變化》,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8年版

3。 [德]卡爾·施密特著,劉鋒譯:《憲法學說》,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4。 [法]西耶斯著,馮棠譯,:《論特權 第三等級是什麼?》,商務印書館,1991版

5。 樂啟良:《西耶斯的制憲權理論研究》,《法學家》,2016年第1期,第45-59頁

[引用]

[1] [法]西耶斯著,馮棠譯,:《論特權 第三等級是什麼?》,商務印書館,1991版,第1頁

[2] 同上

[3] 同上,第2頁

[4] 同上

[5] 同上

[6] 同上,第3頁

[7] 同上,第4頁

[8] 同上,第6-7頁

[9] [德]諾貝特·埃利亞斯著,王佩莉譯:《文明的程序 文明的社會起源和心理起源的研究 第一卷 西方國家世俗上層社會的變化》,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8年版,第183、184頁

[10] 同上,第183-184頁

[11] [法]西耶斯著,馮棠譯,:《論特權 第三等級是什麼?》,商務印書館,1991版,第11頁

[12] 同上,第14頁

[13] 同上,第26頁

[14] 同上,第22頁

[15] 同上,第23頁

[16] 馬克思著:《黑格爾法哲學批判》,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14頁

[17] [法]西耶斯著,馮棠譯,:《論特權 第三等級是什麼?》,商務印書館,1991版,第80頁

[18] 同上,第24頁

[19] 同上,第33頁

[20] 同上,第80頁

[21] 同上,第38頁

[22] 同上,第81頁

[23] 同上,第51頁

[24] 同上,第53頁

[25] [德]卡爾·施密特著,劉鋒譯:《憲法學說》,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68頁

[26] 同上,第84-85頁

[27] [法]西耶斯著,馮棠譯,:《論特權 第三等級是什麼?》,商務印書館,1991版,第59頁

[28] [德]卡爾·施密特著,劉鋒譯:《憲法學說》,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89頁

[29] 同上,第60頁

[30] 樂啟良:《西耶斯的制憲權理論研究》,《法學家》,2016年第1期,第50頁

[31] 同上,第50-51頁

[32] [法]西耶斯著,馮棠譯,:《論特權 第三等級是什麼?》,商務印書館,1991版,第55頁

[33] 同上,第62頁

[34] 同上,第82頁

[35] 樂啟良:《西耶斯的制憲權理論研究》,《法學家》,2016年第1期,第4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