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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淫穢物品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作者:由 hoveryang 發表于 歷史時間:2019-12-20

匯業走私辯護團隊提示

案號:(2017)粵52刑初12號

案情簡介

2014年底,被告人李某多次透過某網站從日本購買淫穢漫畫書刊。2016年初,李某在網上組建QQ聊天群並在該群透過無底價競拍的方式,先後出售日本淫穢漫畫書刊100多本給同案人黃某等人。同年8月18日,海關緝私分局查扣李某販賣給黃某郵包計5本淫穢漫畫書。

2016年3月份,被告人李某委託黃某代收其透過某網站從日本購買50本日本淫穢真人雜誌及隨附50張淫穢DVD影碟,準備再讓黃某透過快遞轉寄還李某並用於銷售。

2016年3月份以來,李某多次委託“吳某”等人透過代購網站從日本共購買32本淫穢畫冊、235本淫穢漫畫書、129本淫穢雜誌、176張淫穢DVD影碟,讓他人代收郵包,再透過國內快遞轉寄還李某並準備用於銷售。上述的書籍、碟片經鑑定屬於淫穢物品。

法院判決

判決被告人李某構成走私淫穢物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罰金五萬元。

爭議焦點

檢察院在起訴時認為被告人以牟利為目的,走私淫穢物品情節嚴重。辯護人辯稱理由之一即被告人走私的數量與實際不符合,被查獲的的隨附贈品應被其正價雜誌所吸收。應實際數量標準進行定罪處罰。

律師評析

在本案中,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走私淫穢物品屬“情節嚴重”。經查,法院認為李某走私淫穢物品的數量未達到“情節較輕”數量標準所規定最高數量的五倍,即走私淫穢影碟的數量未達到500張,走私淫穢書刊畫冊的數量未達到1000冊,其既不屬於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也沒有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等情形,其行為不應認定為“情節嚴重”。故公訴機關上述指控的理由不成立。李某辯稱被海關查獲的50本真人雜誌(隨附50張影碟)的行為屬於犯罪未遂。經查,李某走私的上述50本真人雜誌(隨附50張影碟)已經郵寄進境,且系在海關監管場所被查獲的,依法應認定為犯罪既遂。此外,被告人的辯稱理由將雜誌隨附的影碟的數量被雜誌吸收。影碟雖然是隨附在雜誌,但是其系不同的載體且同樣對社會具有危害,刑法對於淫穢影碟進行了獨立的法律評價,因此,對辯護人的辯稱理由不予採納。

從本案中,對於走私淫穢物品的數量,控訴機關、被告人以及法院都進行了相應的認定,可以得知走私淫穢物品的數量也系構成走私淫穢物品罪的定罪處罰標準。

《刑法》第152條規定,以牟利或者傳播為目的,走私淫穢的影片、錄影帶、錄音帶、圖片、書刊或者其他淫穢物品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對上述刑法中的“情節較輕”以及“情節嚴重”進行細分。

第一,“情節較輕”的型別:

(一)走私淫穢錄影帶、影碟五十盤(張)以上不滿一百盤(張)的;

(二)走私淫穢錄音帶、音碟一百盤(張)以上不滿二百盤(張)的;

(三)走私淫穢撲克、書刊、畫冊一百副(冊)以上不滿二百副(冊)的;

(四)走私淫穢照片、畫片五百張以上不滿一千張的;

(五)走私其他淫穢物品相當於上述數量的。

第二,“一般情節”的型別

(一)走私淫穢錄影帶、影碟一百盤(張)以上不滿五百盤(張)的;

(二)走私淫穢錄音帶、音碟二百盤(張)以上不滿一千盤(張)的;

(三)走私淫穢撲克、書刊、畫冊二百副(冊)以上不滿一千副(冊)的;

(四)走私淫穢照片、畫片一千張以上不滿五千張的;

(五)走私其他淫穢物品相當於上述數量的。

第三,“情節嚴重”的型別:

走私淫穢物品在情節較輕型別規定的最高數量五倍以上,或者在情節較輕規定的的最高數量以上不滿五倍,但屬於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等情形的。

從以上的數量進行分析,走私淫穢錄影帶、影碟書的入罪標準系錄音帶、音碟數量的一半,走私撲克、書刊、畫冊等系錄音帶、音碟的五倍標準。從定罪處罰幅度上看,也系對於社會的影響程度進行一定的定罪量刑劃分,根據不同的社會影響力界分定罪量刑標準,在一定程度上也體現了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對於上述法律規定的走私淫穢物品,達到法律規定的量刑標準,不論其牟利或者傳播目的是否實現,只要以牟利或傳播為目的,逃避海關的監管,走私淫穢物品的,達到法律規定的定罪量刑標準,不論是否被海關查扣,均構成走私淫穢物品罪。

標簽: 走私  淫穢  淫穢物品  影碟  李某